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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校外培訓監管,這一辦法立規定則

發布時間:2023-10-16 11:14: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題:加強校外培訓監管,這一辦法立規定則

  新華社記者

  教育部近日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10月15日,這一辦法正式施行。

  什麽(me) 樣的校外培訓會(hui) 受到處罰?如何處罰?誰來處罰?對這些群眾(zhong) 關(guan) 心的問題,辦法一一立規定則,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wei) 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通過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訓治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雙減”改革實施兩(liang) 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個(ge) 別機構“卷款跑路”問題仍零星發生,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仍不時受到損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訓法律製度,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執法依據等,提升校外培訓執法規範化、法治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jia) ,讓合規者受到保護,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

  同時,社會(hui) 各界普遍呼籲盡快出台校外培訓領域行政處罰辦法,加強和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通過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訓治理。

  處罰什麽(me) 怎麽(me) 處罰

  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wei) 。

  辦法第十七條列明了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zhuan) 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cong) 業(ye) 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ju) 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ju) 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辦法第十八條則對擅自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轉線上”: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hui) 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chang) 開展校外培訓的;

  ——“轉地下”: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chang) 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換馬甲”:以谘詢、文化傳(chuan) 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zhong) 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yi) 有償(chang) 開展校外培訓的。

  這些行為(wei) ,將受到警告直至10萬(wan) 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此外,校外培訓機構以下違規行為(wei) 也將受到處罰:

  ——培訓內(nei) 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cong) 重處罰;

  ——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聘任與(yu) 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麵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中小學生的社會(hui) 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共同推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麵

  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需要各方麵共同努力。

  辦法對執法主體(ti) 進行了明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確定。

  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或賦權鄉(xiang) 鎮街道實施行政處罰的地區,辦法要求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製,加強業(ye) 務指導。

  辦法同時明確了管轄部門:

  ——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wei) 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guan) 管轄;

  ——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ti) 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還表示,人民群眾(zhong) 監督舉(ju) 報是發現校外培訓違法問題線索的重要渠道,對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歡迎人民群眾(zhong) 如實監督舉(ju) 報。

  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群眾(zhong) 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公眾(zhong) 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ju) 報渠道進行投訴舉(ju) 報;如涉及違法違規收退費等經濟糾紛問題,還可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投訴舉(ju) 報,也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ju) 報。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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