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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爆燃致1名消防員犧牲、13人受傷事故調查報告公布!18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發布時間:2023-10-24 15:03: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2022年6月1日6時許

  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星沙街道

  一早餐店發生火災並引發爆燃事故

  事故造成1名消防員犧牲

  13人受傷(shang)

  (8名消防員、5名群眾(zhong) )

  近日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了

  長沙鄒蘭(lan) 餐飲店“6·1”

  一般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劉長和粉店員工劉某某誤操作開啟了未與(yu) 匯流排連接的2號丙烷氣瓶(備用氣瓶) ,造成該氣瓶內(nei) 的丙烷直接對空排放,與(yu) 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煲湯灶火源引發第一次爆燃

  第一次爆燃後,丙烷氣瓶存放區處於(yu) 高溫環境,丙烷氣瓶安全閥自動開啟,釋放出少量丙烷氣體(ti) 與(yu) 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ti) ,遇丙烷氣瓶存放區四周金屬圍擋物等表麵高溫發生第二次爆燃

  第二次爆燃後,丙烷氣瓶繼續泄漏大量丙烷氣體(ti) 並大麵積擴散,在高位置與(yu) 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團,遇廚房閣樓木板未熄滅的火星等火源發生第三次爆炸,造成人員傷(shang) 亡

  事故間接原因

  1. 中帆公司明知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不能將丙烷作為(wei) 餐飲場所燃料使用的情況下,2014年以來長期違法向餐飲行業(ye) 供應瓶裝丙烷

  2.中帆公司供應的丙烷未加入加臭劑,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燃氣泄漏後現場人員無法感知並采取防範措施。

  3.丙烷氣瓶不符合民用燃氣使用要求。涉事丙烷氣瓶為(wei) 工業(ye) 用氣瓶,需要專(zhuan) 用扳手啟閉,緊急情況下消防人員無法及時關(guan) 閉閥門。

  4.劉長和粉店丙烷氣瓶存儲(chu) 區不符合民用燃氣安全要求。丙烷氣瓶未設置在單層專(zhuan) 用房間;氣瓶間通風不良,未設置機械排風、送風係統,門窗未按要求向外開,導致丙烷泄漏後無法有效擴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ti) 。

  5.安全管理和培訓教育不到位。中帆公司、劉長和粉店等單位均未依法依規開展相關(guan) 安全培訓教育,致使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不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不具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6.劉長和粉店未依法設置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丙烷泄漏後無法報警

  對有關(guan) 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公安機關(guan) 已采取強製措施人員

  01.舒丹

  劉長和粉店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於(yu) 2022年6月7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02.鄒雲(yun) 蘭(lan)

  劉長和粉店合夥(huo) 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於(yu) 2022年6月15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取保候審。

  03.周丹

  長沙中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2022年7月8日經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04.盧宇

  中帆公司業(ye) 務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2022年7月8日經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對有關(guan) 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長沙縣、望城區、開福區和長沙市的18名公職人員進行了處理。處理建議全文如下:

  長沙縣

  1.王能武,中共黨(dang) 員,2021年5月至今任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chan) 、應急管理等工作。燃氣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和“打非治違”力度不夠,未有效督促指導檢查企業(ye) 落實主體(ti) 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2.石爭(zheng) ,中共黨(dang) 員,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星沙街道黨(dang) 工委書(shu) 記,主持黨(dang) 工委全麵工作。未落實安全生產(chan) 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研究部署推動落實轄區燃氣行業(ye) 隱患排查和“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3.劉誌偉(wei) ,中共黨(dang) 員,2021年5月至今任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黨(dang) 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食品消費綜合監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等科室。履行餐飲行業(ye) 安全生產(chan) 監管職責不力,導致涉案門店的燃氣安全隱患未被及時發現。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陳自力,中共黨(dang) 員,2021年4月至今任長沙縣城市管理局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局長,負責城鎮燃氣管理工作。對燃氣行業(ye) 安全日常管理不力,對餐飲場所使用不合格燃氣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夠深入。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彭正球,中共黨(dang) 員,2021年8月至今任長沙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黨(dang) 組成員、副縣長,分管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燃氣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夠徹底,對縣市監局開展餐飲行業(ye) 燃氣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問題失管失察。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望城區

  6.張繼峰,中共黨(dang) 員,2019年3月至今任望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燃氣熱力事務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麵工作。未落實燃氣領域“打非治違”和“管合法必須管非法”工作要求,未依法組織查處燃氣領域違法行為(wei) 。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7.楊文廣,中共黨(dang) 員,2021年2月任望城區應急管理局一級主任科員。2014年至2021年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工作期間,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向餐飲行業(ye) 違法銷售丙烷,未協調、指導、督促有關(guan) 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此負有領導責任,楊文廣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wei) ,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開福區

  8.肖誌宇,中共黨(dang) 員,2021年12月至今任開福區交通運輸局安全監督科科長,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中帆公司使用無資質車輛、無資質駕駛人員、無押送人員從(cong) 開福區華勇青公司倉(cang) 庫非法運輸丙烷的源頭監管不力。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處理。

  9.周鵬昆,2021年11月至今任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福交警大隊六中隊中隊長,負責路麵道路交通違法行為(wei) 的查處。未發現和依法查處中帆公司使用無資質車輛、無資質駕駛人員、無押送人員運送丙烷的違法行為(wei) 。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處理。

  長沙市

  10.張昊,中共黨(dang) 員,2020年5月至今任長沙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危貨運輸執法大隊大隊長,負責市級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的安全執法檢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路麵檢查、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的源頭執法檢查。對中帆公司長期使用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和人員在長沙市內(nei) 跨區運送丙烷的違法行為(wei) 從(cong) 未進行查處。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處理。

  11.趙會(hui) 華,中共黨(dang) 員,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任長沙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黨(dang) 組成員,2020年4月至今任該局二級調研員。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分管燃氣熱力處,該處負責全市燃氣熱力行業(ye) 安全監管;2021年1月協助開展安全生產(chan) 和燃氣相關(guan) 工作。明知燃氣監管屬於(yu) 城管部門法定職責,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資質向餐飲行業(ye) 供應丙烷的違法行為(wei) ,還兩(liang) 次幫助中帆公司逃避行政處罰。組織開展燃氣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走過場。對此負有直接責任,趙會(hui) 華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wei) ,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調整其退休待遇。

  12.鄧鵬宇,中共黨(dang) 員,2019年1月至今任長沙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黨(dang) 組書(shu) 記、局長,主持全麵工作。市城管局未按照法定職責和“管合法必須管非法”的要求,查處中帆公司無證向餐飲行業(ye) 銷售丙烷作為(wei) 燃氣使用的違法行為(wei) 。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誡勉處理。

  13.尹端陽,中共黨(dang) 員,2011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長沙市住建行政執法局黨(dang) 總支書(shu) 記,主持局黨(dang) 總支全麵工作,2021年8月退休。對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資質向餐飲行業(ye) 供應丙烷的違法行為(wei) 查處打擊不力。對此負直接責任,尹端陽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wei) ,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

  14.胡自文,中共黨(dang) 員,2012年6月至2020年5月任長沙市住建行政執法局黨(dang) 總支委員、副局長,分管執法監督工作,2021年10月退休。對本局出具的行政執法意見未予落實。對此負直接責任,給予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15.劉曉軍(jun) ,中共黨(dang) 員,2012年2月至2021年4月任長沙市住建行政執法局局長,主持行政全麵工作。市住建執法局沒有在中帆公司無證向餐飲門店銷售丙烷作為(wei) 燃氣使用的初期階段,對其違法行為(wei) 予以堅決(jue) 打擊,且執法權下放後未將該公司違法行為(wei) 移交相關(guan) 部門單位。對此負領導責任,給予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處理。

  16.葉雲(yun) 鬆,中共黨(dang) 員,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原市住建委燃氣處處長,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市城管局燃氣熱力管理處處長,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市城管局督查督辦處處長,2021年8月至今任市城管局四級調研員。對市燃氣熱力局向市住建委報告中帆公司違法行為(wei) 並請求明確日常監管單位的書(shu) 麵請示,未進一步跟蹤落實。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7.王碩成,中共黨(dang) 員,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任原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2019年5月任市應急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2019年12月至今任市應急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一級主任科員。明知中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資質向餐飲行業(ye) 供應丙烷的違法行為(wei) ,未協調、指導、督促有關(guan) 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負責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城管局複函一事過程中,錯誤界定對丙烷作為(wei) 燃料使用沒有禁止性規定,導致中帆公司憑借此函長期規避監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王碩成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wei) ,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去現職。

  18.梁明孝,中共黨(dang) 員,2019年6月任長沙市應急管理局二級調研員,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2022年3月退休。對市應急局複函市城管局一事審核把關(guan) 不嚴(yan) ,導致中帆公司憑借此函長期規避監管。對此負有領導責任,梁明孝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wei) ,給予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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