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一批重要新規開始施行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題:11月,一批重要新規開始施行
新華社記者白陽
電動自行車增添新國標,為(wei) 用戶提供更多安全保障;道路高精導航電子地圖有了指導性規範,讓自駕出行更加高效便捷;完善專(zhuan) 屬商業(ye) 養(yang) 老保險產(chan) 品管理製度,守好居民“養(yang) 老錢”……一批重要新規11月開始施行。一起看看,哪條你最關(guan) 心?
電動自行車增添新的國家標準
工信部發布的《電動自行車總線通用技術規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電池產(chan) 品規格尺寸》《電動自行車電子控製單元(ECU)通用技術規範》等國家標準於(yu) 11月1日起實施。這是繼今年7月生效的新版《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國家標準之後,又一批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重要國家標準。
此次實施的國家標準涉及電動自行車的車把、鏈輪、鋰電池、總線設計與(yu) 電子控製單元等配件,將進一步提高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規範電動自行車市場秩序。
道路高精導航電子地圖有了指導性規範
自然資源部發布的《道路高精導航電子地圖數據規範》《道路高精導航電子地圖生產(chan) 技術規範》自11月1日起實施。
高精度地圖標準作為(wei) 地圖生產(chan) 的指導性規範,目前國際上以歐洲為(wei) 主導。我國此次出台的兩(liang) 部規範,明確了道路高精導航電子地圖數據的基本規定、框架數據模型、要素內(nei) 容與(yu) 數據表達等,其實施有助於(yu) 加快完善我國高精地圖標準體(ti) 係,加快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的發展與(yu) 商業(ye) 化應用。
專(zhuan) 屬商業(ye) 養(yang) 老保險產(chan) 品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guan) 通知,自11月1日起,金融監管總局對專(zhuan) 屬商業(ye) 養(yang) 老保險產(chan) 品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保險公司除提交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情況說明。
通知明確,專(zhuan) 屬商業(ye) 養(yang) 老保險產(chan) 品采取賬戶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躉交、期交、靈活交費在內(nei) 的多種保費交納方式。保險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銀行、股份製銀行,以及開辦個(ge) 人養(yang) 老金業(ye) 務的城市商業(ye) 銀行在其經營區域內(nei) 宣傳(chuan) 和銷售專(zhuan) 屬商業(ye) 養(yang) 老保險。
加強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管理
國家體(ti) 育總局發布的《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辦賽指南 編製內(nei) 容與(yu) 評估指引》等四項體(ti) 育行業(ye) 標準,自11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我國首次針對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製定行業(ye) 標準。
其中,《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辦賽指南 編製內(nei) 容與(yu) 評估指引》和《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參賽指引 編製內(nei) 容與(yu) 評估指引》確立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辦賽指南、參賽指引的編製總則。《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安全評估技術導則》規定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安全評估的流程、策劃、實施和總結。《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運營服務規範》規定群眾(zhong) 體(ti) 育賽事活動運營服務的基本要求、服務要求、管理要求和服務評價(jia) 與(yu) 改進。
取消出口貨物原產(chan) 地企業(ye) 備案事項
根據海關(guan) 總署有關(guan) 通知,自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貨物原產(chan) 地企業(ye) 備案事項,原產(chan) 地證書(shu) 申請人可直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guan) 、中國貿促會(hui) 申報係統等申領原產(chan) 地證書(shu) 。
原產(chan) 地證書(shu) 是進口國實施差別化關(guan) 稅稅率以及其他貿易政策的重要憑證,如同商品進入國際貿易領域的“經濟護照”。原產(chan) 地企業(ye) 備案取消後,將簡化企業(ye) 辦證流程,避免出口貨物國外滯港等問題。
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製度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自11月10日起施行。
辦法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dong) 準入條件,落實業(ye) 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zhuan) 項業(ye) 務準入條件。同時,簡化債(zhai) 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zhai) 券審批、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nei) 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wei) 事後報告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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