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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蘊

發布時間:2023-11-10 11:24: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宋玲(北京市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引導全體(ti) 人民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掘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蘊,是賡續中華文脈,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重要途徑,也是汲取傳(chuan) 統智慧,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有力支撐。

  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

  我國古代治國理政最為(wei) 重要的“治國之具”就是禮與(yu) 法(刑)。荀子提出“治之經,禮與(yu) 刑”,這是就基本規範種類而言的;賈誼認為(wei) “禮者禁於(yu) 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yu) 已然之後”,這是就規範發揮的作用而言的。這些思想從(cong) 不同角度表達了禮與(yu) 法共生共存之義(yi) 。

  禮與(yu) 法發揮的作用不同,地位亦有差異。古人對禮法關(guan) 係及其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進行了概括,如在《唐律疏議》的“名例”序文中——“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德禮更多是人心由內(nei) 而外發揮的“善”,而刑罰乃是為(wei) 了“為(wei) 善去惡”而生的必要的“惡”。道德的缺陷是難以形成統一的製度,法律則彌補了這一不足,保證了外在秩序的安定。以道德禮義(yi) 為(wei) 本,以法律政刑為(wei) 用,凸顯了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對“治國之具”的準確定位。《唐律疏議》之所以名垂史冊(ce) ,乃至成為(wei) 中華法係的代表性法典,其在立法精神和具體(ti) 製度上“一準乎禮”,是重要原因之一。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

  在民本成為(wei) 治國理念前,天命和神權思想占據統治地位。史載“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但天命鬼神並不能保護延續商朝統治,殷商終究因為(wei) 統治者奢侈無度、壓榨百姓、窮兵黷武,而被小邦周推翻。這使得繼起的西周統治者深切體(ti) 認到“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見”,於(yu) 是明確提出“敬天保民”,宣稱“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shu) ·五子之歌》中,更是直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中處處彰顯著民本理念。在立法上,始終堅持“保民”“養(yang) 民”“富民”。孟子曰:“保民而王,莫之能禦也。”管子曰:“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宋史·危昭德傳(chuan) 》雲(yun) :“民者,邦之命脈,欲壽國脈,必厚民生。”法典中常見促進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保障人民生活的條款。如唐律規定各級政府如果遇到旱、澇、霜、雹、蟲、蝗等災害,相關(guan) 主管人員如果沒有及時匯報或者錯誤匯報的,要杖七十;對不興(xing) 修水利、毀壞農(nong) 具、毀伐樹木莊稼、盜野田穀麥等各種不利於(yu) 民生的行為(wei) 定罪量刑。在司法上,突出表現為(wei) 對人的生命的重視。唐太宗說:“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唐太宗錯斬張蘊古之後,反思自己的過錯,確立起“三五複奏”這一死刑複核製度,規定“在京諸司,奏決(jue) 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背後的理念正是民本。

  天下無訟、以和為(wei) 貴的價(jia) 值追求

  孔子雲(yun)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有子說:“禮之用,和為(wei) 貴,先王之道,斯為(wei) 美。”“無訟”是儒家的理想目標,“以和為(wei) 貴”是最理想的道德境界。人們(men) 相信,訟爭(zheng) 的出現是不明道理、不遵教化的結果,如果每個(ge) 人都有恥且格,就不會(hui) 存在訟爭(zheng) 。作為(wei) 治理者,苟能正人心、厚風俗,以德化民,就能達至天下無訟。

  現實中,訴訟無可避免,甚至在某些時期和地區,“囂訟”“健訟”之風不絕。但“無訟”的價(jia) 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會(hui) 減輕此風。在此理念下,治理者宣傳(chuan) 教化,和息訟爭(zheng) ,站在更高的高度上理解並適用法律,實現“明刑弼教”之旨。古代司法官員經常會(hui) 利用訴訟審判之機“寓教於(yu) 判”,在審判中申明教化,講述道理,勸雙方息訟止訟。如東(dong) 漢吳祐為(wei) 膠東(dong) 相時,遇到百姓前來訴訟,他首先閉門思過,自責德化不力,然後開始受理訴訟,在審判過程中,他“以道譬之。或身到閭裏,重相和解”,經過擺事實講道理,爭(zheng) 取和解結案。其效果是,“自是之後,爭(zheng) 隙省息,吏人懷而不欺”。“以和為(wei) 貴”既是價(jia) 值上的追求,也是達至“無訟”的方法,要求案件處理不能隻停留在解決(jue) 糾紛層麵,還要有利於(yu) 緩和社會(hui) 矛盾,促進社會(hui) 和睦。

  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

  西周統治者明確提出“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的思想,從(cong) 而定下了傳(chuan) 統“德”(“禮”)與(yu) “刑”(“罰”)關(guan) 係的基調。西漢借陰陽之學,對德主刑輔作了原理上的論證。董仲舒說,“陽為(wei) 德,陰為(wei) 刑;刑主殺而德主生”。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思想,要求治國者首先要注重提升整體(ti) 社會(hui) 道德,移風易俗,以德化民。為(wei) 保障教化的推行和道德的實現,刑罰又不可或缺。古人很早就認識到德刑的辯證統一關(guan) 係,在德刑的運用上,主輔秩序儼(yan) 然。

  慎刑本就是民本思想的內(nei) 在要求。古人始終堅信人命至重,故對死刑設置了嚴(yan) 格的審理、複核和執行程序,同時,對疑罪的處理,“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尚書(shu) 》中提到,“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傳(chuan) 統審理的方式和過程同樣凸顯了“慎”的特點。早在西周審判中就總結出“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即通過觀察訴訟當事人的辭令、臉色、氣息、聽覺、眼神,來查清案件的事實真相。同時創設了“三刺”(訊群臣、群吏、萬(wan) 民)、“三宥”(宥不識、過失、遺忘)、“三赦”(赦幼弱、老耄、蠢愚),表明周人秉持理性精神,慎重對待司法。

  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

  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禮崩樂(le) 壞”局麵,使得思想家普遍意識到“法治”的重要性。《藝文類聚》雲(yun) :“治國無其法則亂(luan) 。”商鞅雲(yun) :“事不中法者,不為(wei) 也。”“法治”最為(wei) 突出的要件就是“立法為(wei) 公,一斷於(yu) 法”。東(dong) 漢許慎在解釋何為(wei) “法”時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cong) 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cong) 去。”“平”“直”,意在強調法的公正和平等的特點。

  實現公正、平等,要立有良法,且良法得到妥當施行、平等適用。晉朝尚書(shu) 劉頌曾建言:“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其建議後成為(wei) 晉律的內(nei) 容。在晉律影響下,北魏、北周等王朝紛紛確立援法斷罪的製度。至唐朝,《唐律疏議》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這對於(yu) 限製司法專(zhuan) 橫具有重要意義(yi) 。在具引法典條文前提下,還強調罰當其罪,而非一味機械征引。例如,《大清律例》在“斷罪引律令”條之下,專(zhuan) 門規定一個(ge) 條例要求“務須詳核情罪”。“詳核情罪”就是要求罪刑相適應。與(yu) 此相應,古代判例判牘中反複出現的“情法兩(liang) 平”“情罪相允”等詞語,都在提醒法司要注意罰當其罪:判罪既不可隨意出入,量刑亦不可畸輕畸重,而是始終要貫徹“平等”之義(yi) 。

  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

  以儒家文化為(wei) 底色的中國傳(chuan) 統法製,秉持矜老恤幼的人文特色。先秦時期的“三赦”“三宥”之法,就是恤刑原則的體(ti) 現。《唐律疏議》中要求,凡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廢疾者,犯流刑以下之罪,做收贖處理;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以及篤疾者,犯謀反、大逆、殺人應判死刑的,奏請皇帝處置,犯了盜罪及殺傷(shang) 人罪的,也用贖法,其他犯罪都不論處;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即便有死罪,也不處刑。法律對於(yu) 老幼病殘情況的認定條件都相對寬泛,體(ti) 現了人道主義(yi) 色彩。《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名例”篇都規定了優(you) 恤老幼病殘的原則。對於(yu) 婦女犯罪,同樣有一係列矜恤措施。

  此外,即便犯罪者本身並非鰥寡孤獨、老幼婦殘,但刑罰的後果如果關(guan) 係相關(guan) 人群的利益,也要區別對待。例如,所犯並非“十惡”重罪,且家中無其他成年男丁,祖父母、父母老病無人奉養(yang) 的,即便犯罪者當判死刑,是否實際執行則必須奏請皇帝批複;犯死罪以下者,通常都能夠被釋放“養(yang) 親(qin) ”。傳(chuan) 統的恤刑理念在此得以鮮明體(ti) 現。

  總之,在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發展史中,這些理念、思想、策略及其製度成果,在各個(ge) 曆史時期發揮了相應作用,為(wei) 國家強盛、社會(hui) 安定、民族團結作出過貢獻。今天,我們(men) 應堅持從(cong) 實際出發,進行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從(cong) 中汲取營養(yang) 、擇善而用。

  《光明日報》(2023年11月10日 11版)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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