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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以公共服務為導向的行政法學體係

發布時間:2023-12-26 15:15:00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陳天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法製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國行政法學體(ti) 係一直以實施管理、維護秩序為(wei) 主要目標,缺乏對於(yu) 行政機關(guan) 如何加強和優(you) 化公共服務供給的法律保障。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hui) 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wei) 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國行政法學也需與(yu) 時俱進,構建以公共服務為(wei) 導向的行政法學體(ti) 係。

  以《憲法》社會(hui) 權條款為(wei) 規範根基

  “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這決(jue) 定了我國《憲法》中的社會(hui) 權條款應具有更為(wei) 豐(feng) 富的規範內(nei) 涵,體(ti) 現在以下三個(ge) 層麵。

  第一,國家承擔廣泛的福利保障責任。《憲法》第19—26條明確了國家在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ti) 育、文化及人才培養(yang) 等方麵負擔積極保障義(yi) 務,第42—50條規定了公民享有獲得勞動報酬、休息、退休、社會(hui) 保障、受教育、從(cong) 事文化活動等方麵的社會(hui) 性權利。要言之,我國《憲法》的社會(hui) 主義(yi) 性質,決(jue) 定了國家應承擔更廣泛的福利保障責任。

  第二,公民有權對社會(hui) 勞動和生產(chan) 資料實施民主管理。我國《憲法》第2條確立了一切權力屬於(yu) 人民的原則,“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e) ,管理社會(hui) 事務”。《憲法》第42條進一步明確:“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ye) 和城鄉(xiang) 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

  第三,對公民社會(hui) 權的保障支撐國家構建的正當性。我國《憲法》序言宣示:“生產(chan) 資料私有製的社會(hui) 主義(yi) 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製度已經消滅,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已經確立。”《憲法》第6條規定,“社會(hui) 主義(yi) 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在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我國確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基本製度,旨在解放和發展生產(chan) 力,發揮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優(you) 越性,消滅剝削、消除兩(liang) 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以公共服務為(wei) 導向的行政法學將《憲法》社會(hui) 權條款作為(wei) 規範根基,研究行政機關(guan) 如何綜合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市場及社會(hui) 各方麵力量,提升公眾(zhong) 對公共服務運營管理的有序參與(yu) ,持續改善公共服務供給的範圍與(yu) 質量,強化我國作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的正當性支撐。

  以黨(dang) 和國家政策充實規範內(nei) 涵

  法律是政治意誌的規範表達。要將黨(dang) 和國家優(you) 化公共服務的政策要求轉化為(wei) 公共服務專(zhuan) 門立法的規範內(nei) 涵,須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第一,供給優(you) 化與(yu) 發展水平相適應。黨(dang) 的十八大報告要求政府職能轉向“提供優(you) 質公共服務”,建立“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ti) 係”。所謂“基本公共服務”,在國務院《“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中被定義(yi) 為(wei) :“由政府主導、保障全體(ti) 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要、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既盡力而為(wei) ,又量力而行”。

  第二,供給普惠與(yu) 供給升級相協調。基本公共服務以均等化為(wei) 目標,要求“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yang) 、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並“注重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保障群眾(zhong) 基本生活”。與(yu) 此同時,政府還應推動非基本公共服務的發展。《“十四五”公共服務規劃》在持續推進均等化發展目標的基礎上,首次將覆蓋麵更廣、服務內(nei) 容更豐(feng) 富、需求層次更高的非基本公共服務也納入規劃,旨在“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因此,應堅持供給普惠與(yu) 供給升級相協調原則,在保障基礎公共服務公平可及的同時,還應積極“拓展公共服務提檔升級空間”。

  第三,技術賦能與(yu) 跨越鴻溝相結合。數字政府建設要求“推動數字技術和傳(chuan) 統公共服務融合”,以新技術助力公共服務的精準匹配與(yu) 高效供給。然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可能會(hui) 危及公共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政府在利用數字技術優(you) 化公共服務的同時,應正視數字技術可能帶來的城鄉(xiang) 、性別、年齡等鴻溝,將技術賦能與(yu) 跨越鴻溝相結合,確保公共服務對“數字富人”與(yu) “數字窮人”皆公平可及。

  以公共服務為(wei) 導向的行政法學在黨(dang) 和國家政策的指引下,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在新時代平衡好“做大蛋糕”與(yu) “分好蛋糕”的關(guan) 係、利用數字技術賦能公共服務提供學理支持與(yu) 規範指導,從(cong) 而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功能,保障公共服務供給的持續有效。

  以行政協議製度為(wei) 規範工具

  行政協議是政府為(wei) 履行公共職責與(yu) 營商主體(ti) 、社會(hui) 主體(ti) 平等協商締結的合同。完善行政協議製度有助於(yu) 整合政府、社會(hui) 及市場各方力量,實現公共服務的共建、共治、共享。

  第一,激勵各方積極參與(yu) ,共建公共服務。一方麵,依據《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政府締結公共服務相關(guan) 行政協議時,應遵循公開透明、強製競爭(zheng) 原則,為(wei) 各方主體(ti) 提供正向激勵。另一方麵,對於(yu) 營商主體(ti) 而言,參與(yu) 公共服務運營、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會(hui) 導致大量資產(chan) 沉澱、降低資金使用效率,也存在負向激勵。因此,在堅持和完善締約競爭(zheng) 機製的基礎上,還應當圍繞行政協議的標的,構建相應的交易流轉機製。如2020年以來,證監會(hui) 和發改委聯合推動的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chan) 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改革試點,便力圖構建公共服務項目的上市流通製度。這一改革試點,以盤活公共服務項目的存量資產(chan) 為(wei) 著力點,為(wei) 共建公共服務的各方主體(ti) 提供了穩定的正向激勵。

  第二,便利公眾(zhong) 民主管理,共治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公眾(zhong) 意見可以作為(wei) 評價(jia) 公共服務實施績效的重要內(nei) 容。然而現有條款中,仍缺乏保障公眾(zhong) 參與(yu) 的具體(ti) 製度安排。基於(yu) 公共服務的長期性、普惠性等特征,行政協議製度需要構建專(zhuan) 門的公眾(zhong) 參與(yu) 及聽證議事機製,以保障公共服務的民主管理得以實現。與(yu) 此同時,民主管理也會(hui) 對行政協議的安定性造成衝(chong) 擊。行政協議製度應當根據各類公共服務的具體(ti) 變更場景,完善相關(guan) 權限、程序及補償(chang) 的製度安排,為(wei) 平衡公益需求的可變性與(yu) 協議關(guan) 係的安定性提供更穩定的規範預期。

  第三,政府履行監督職責,共享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的持續有效供給,有賴於(yu) 承擔供給責任的營商主體(ti) 、社會(hui) 主體(ti) 嚴(yan) 格履約,這要求政府積極行使合同權利並履行監督職責。對此《民法典》和《政府采購法》已有專(zhuan) 門規定,然而現行規定中,缺乏公法與(yu) 私法手段間的銜接協調機製。行政協議製度的改革完善,應整合規範目的相同的各類製度安排,為(wei) 政府督促營商主體(ti) 、社會(hui) 主體(ti) 嚴(yan) 格履約提供清晰統一的規範指引。與(yu) 此同時,公共服務供給還需回應不同人群的個(ge) 性化需求,如老年人在接受數字公共服務時可能存在障礙,此時便需要政府積極履行職責,督促公共服務提供者解決(jue) 上述問題,保障不同群體(ti) 共享公共服務。行政協議製度的改革完善,應當推進公共服務個(ge) 案衡平的製度化,以確保在經濟社會(hui) 快速變遷的時代,每個(ge) 公民都能夠及時獲得恰當的福利照顧。

  總之,構建以公共服務為(wei) 導向的行政法學體(ti) 係,應當以憲法社會(hui) 權條款為(wei) 錨點,夯實行政法學的規範根基;以黨(dang) 和國家的政策要求充實規範內(nei) 涵,推動公共服務專(zhuan) 門立法的研究與(yu) 發展;改革完善行政協議製度,為(wei) 實現公共服務的共建、共治、共享提供規範工具。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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