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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何考量?司法部等三部門解答

發布時間:2024-01-19 11:33: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日前,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人就《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的決(jue) 定》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條例》主要作了哪些方麵的修改?

  三部門負責人表示,主要修改內(nei) 容包括:

  一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hui) 議關(guan) 於(yu) 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金融工作的全麵領導的精神,新增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相關(guan) 表述。

  二是落實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建設現代中央銀行製度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組成單位和人員,進一步明確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委員類別和任免程序,完善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委員的條件和任期製度。

  三是將長期運行實踐中成熟的工作程序明確為(wei) 製度規範。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實際運行已超過26年,通過在實踐中不斷優(you) 化完善相關(guan) 工作機製和流程,積累了豐(feng) 富的經驗,如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hui) ,采取多種方式加強預期引導和市場溝通等,上述修改有利於(yu) 豐(feng) 富完善適應新發展格局的工作機製。

  為(wei) 什麽(me) 要修改《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jue) 定》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jue) 定》?

  三部門負責人表示,2018年的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2023年的《方案》提出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據此,需將《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jue) 定》中的“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修改為(wei)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方案》關(guan) 於(yu) 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需將《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jue) 定》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主體(ti) 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wei)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決(jue) 定》施行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哪些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提高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谘詢議事效率,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委員會(hui) 促進貨幣政策科學製定和執行的職能,加強政策溝通、穩定市場預期,為(wei) 經濟回升向好營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嚴(yan) 格落實《方案》和《決(jue) 定》要求,強化機構監管、行為(wei) 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不斷完善配套製度,嚴(yan) 把準入關(guan) 口,加強與(yu) 其他相關(guan) 部門和地方黨(dang) 委政府的監管協作,履行好監管職責,推動銀行卡清算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的能力和水平。(總台央視記者 孫豔)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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