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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會通知!防範遏製重特大事故硬措施發布

發布時間:2024-01-19 15:40:00來源: 新華網

  為(wei) 堅決(jue) 防範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針對當前礦山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1月16日印發《關(guan) 於(yu) 防範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從(cong) 一體(ti) 壓實各級礦山安全生產(chan) 責任、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重拳出擊“打非治違”、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大力提升從(cong) 業(ye) 人員素質、嚴(yan) 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chan) 許可、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督政、嚴(yan) 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八個(ge) 方麵提出措施。全文如下:

  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印發《關(guan) 於(yu) 防範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hui) 有關(guan) 成員單位,有關(guan) 中央企業(ye) :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安全生產(chan)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和全國安全生產(chan) 電視電話會(hui) 議部署,堅決(jue) 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多發勢頭,經國務院領導同誌同意,現將《關(guan) 於(yu) 防範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2024年1月16日

  關(guan) 於(yu) 防範遏製礦山領域

  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為(wei) 堅決(jue) 防範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針對當前礦山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體(ti) 壓實各級礦山安全生產(chan) 責任

  礦山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製人,下同)必須依法到現場嚴(yan) 格履行安全生產(chan) 第一責任人責任,嚴(yan) 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chan) 崗位責任製;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chan) 投入不足、冒險組織作業(ye) 等造成事故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從(cong) 嚴(yan) 從(cong) 重處理處罰,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yan) 肅追究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加強幹部隊伍自身建設,強化製度約束和源頭治理,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監督機製,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jue) 問題的強烈意願和能力水平;對應當發現的安全生產(chan) 基本條件類的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失察、隻檢查不執法、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的,啟動責任倒查機製,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依法嚴(yan) 肅追責問責。

  各地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必須加強統籌協調,牽頭負有礦山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和工作協作機製,指導有關(guan) 部門單位嚴(yan) 格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嚴(yan) 防漏管失控;對履行職責不力、推諉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業(ye) 必須管安全、管業(ye) 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chan) 經營必須管安全”依法嚴(yan) 肅追責問責。

  各地要嚴(yan) 格落實礦山安全屬地責任,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細化落實市級、縣級地方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yan) 厲打擊無證開采、隱蔽工作麵作業(ye) 、非法盜采礦產(chan) 資源等行為(wei) 。

  二、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

  礦山企業(ye) 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和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製,常態化開展“三違”行為(wei) 自查自糾,嚴(yan) 格動火作業(ye) 、爆破施工、煤倉(cang) 清理、運輸提升、密閉啟封等關(guan) 鍵環節風險管控,加強地麵吊籃等設備、“三堂一舍”等設施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複出現、屢改屢犯、弄虛作假的,依法從(cong) 重處罰,並從(cong) 嚴(yan) 追究企業(ye) 主要負責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嚴(yan) 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借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做法,采取“四不兩(liang) 直”、明查暗訪、突擊夜查、殺“回馬槍”等檢查方式,綜合運用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處理手段,去在關(guan) 鍵時、打到要害處;要統籌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礦和非煤,配齊配強專(zhuan) 業(ye) 執法人員,發揮行業(ye) 專(zhuan) 家、退休技安人員作用,奔著具體(ti) 問題去,直插現場深入開展排查整治,嚴(yan) 禁搞形式走過場;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銷號製度,實行台賬化管理,動態清零;要堅持執法和服務相結合,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難點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專(zhuan) 人指導,幫助解決(jue) 實際問題。

  三、重拳出擊“打非治違”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yan) 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chan) 建設行為(wei) ,對頂風作案、屢禁不止的企業(ye) ,依法依規從(cong) 嚴(yan) 懲處並公開曝光。要建立便捷、有效的舉(ju) 報途徑,鼓勵社會(hui) 公眾(zhong) 和從(cong) 業(ye) 人員舉(ju) 報違法違規行為(wei)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ju) 報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的有功人員實行重獎。要通過礦井人員定位及分布、風量分配、用電量監測、產(chan) 量來源、運輸量來源、瓦斯湧出量來源、湧水量來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點等逐因素分析比對,深挖細究隱蔽工作麵作業(ye) 、整合技改期間偷采、安全監控係統造假、違規分包轉包等行為(wei) ,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責令停產(chan) 整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發現礦山企業(ye) 有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移送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嚴(yan) 肅處理,並通知供電部門停止或者限製供電、公安機關(guan) 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對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cong) 事生產(chan) 的,3個(ge) 月內(nei) 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chan) 的,依法依規提請地方政府關(guan) 閉。

  四、強化重大災害治理

  礦山企業(ye) 必須按規定采用鑽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清隱蔽致災因素並采取有效措施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ye) 。對災害礦井該鑒定不鑒定、該戴帽不戴帽、不按災害等級設防或者鑒定弄虛作假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chan) 、排除隱患。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停止作業(ye) 、嚴(yan) 肅追究責任,並由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ye) 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裝備、製度等方麵進行全方位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複生產(chan) 。對探放水造假、禁采區采掘作業(ye) 、極端天氣不撤人的,必須按重大事故隱患嚴(yan) 格處罰。對露天礦山邊坡角、台階高度、平盤寬度等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或者邊坡監測係統達不到相關(guan) 規定要求的,責令立即製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產(chan) 整頓。

  五、大力提升從(cong) 業(ye) 人員素質

  礦山企業(ye) 必須嚴(yan) 格實施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計劃,大力提升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yang) ,配備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和人員(“五職”礦長必須有主體(ti) 專(zhuan) 業(ye) 大專(zhuan) 以上學曆且有10年以上礦山一線從(cong) 業(ye) 經曆,“五科”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必須為(wei) 主體(ti) 專(zhuan) 業(ye) 畢業(ye) 且有5年以上礦山一線從(cong) 業(ye) 經曆);“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會(hui) 同監管部門組織的專(zhuan) 門安全教育培訓,新上崗的從(cong) 業(ye) 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yu) 72學時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

  從(cong) 業(ye) 人員必須熟知各類災害避災路線、地麵建築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災逃生路線,或者不能熟練使用自救器等緊急自救裝備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ye) 。嚴(yan) 厲整治封閉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為(wei) ,確保生命通道暢通。

  嚴(yan) 格礦山安全培訓機構執業(ye) 能力監督檢查,堅決(jue) 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shu) 等亂(luan) 象。加強礦山安全培訓管理,細化完善各類礦山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的頻次、內(nei) 容、範圍、時間、考核等規定要求,嚴(yan) 格執行教考分離。對礦山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滿足規定要求,或者特種作業(ye) 人員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chan) 整頓,並嚴(yan) 肅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六、嚴(yan) 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chan) 許可

  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嚴(yan) 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嚴(yan) 格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管理,嚴(yan) 把複工複產(chan) 關(guan) ,實行審查審批終身負責製。新建和改擴建後煤礦產(chan) 能不得低於(yu) 30萬(wan) 噸/年,停止新建產(chan) 能低於(yu) 90萬(wan) 噸/年的煤與(yu) 瓦斯突出、衝(chong) 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的煤礦;積極推動各地進一步提高鐵、銅、金、石灰石等重點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凡是安全準入、複工複產(chan) 驗收工作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guan) 不嚴(yan) 、弄虛作假的,必須推倒重來,並嚴(yan) 肅追究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督政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堅持嚴(yan) 的基調,堅持多約談、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多曝光,將責任、壓力層層傳(chuan) 遞到基層末梢。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當好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礦山安全“吹哨人”,對礦山安全重大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主要負責同誌通報移辦,對轄區礦山安全生產(chan) 突出問題和對策建議,及時向省級黨(dang) 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專(zhuan) 報,切實讓地方主要負責同誌掌握礦山安全真實狀況。要對地方和煤礦保供指標開展安全評估,對放任違規超能力超強度生產(chan) 的,要及時介入“督政”。對礦山安全問題久拖不決(jue) 或者對整改函、建議函不落實不反饋的地方政府,嚴(yan) 肅約談政府主要負責同誌並通報上一級黨(dang) 委和政府。

  八、嚴(yan) 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

  礦山企業(ye) 和有關(guan) 部門必須嚴(yan) 格事故信息報送,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嚴(yan) 肅追究相關(guan) 單位和人員責任。建好用好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係統,加大瞞報謊報事故舉(ju) 報獎勵、聯合懲戒、提級調查力度,構建“不敢瞞”“瞞不住”的長效機製。發生重大事故的,由國務院安委會(hui) 掛牌督辦並全程跟蹤督導事故調查。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chan) 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chan) 條件後方可恢複生產(chan) 。災害嚴(yan) 重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因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導致事故發生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單位列入嚴(yan) 重失信主體(ti) 名單管理。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把宣傳(chuan) 教育融入日常,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必須製作警示教育片,集中開展從(cong) 主要負責人到一線作業(ye) 人員的警示教育,切實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體(ti) 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門、各礦山企業(ye) 深刻汲取教訓,切實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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