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最高檢發布“加強刑事檢察監督 促進刑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4-02-26 16:13:00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

  “加強刑事檢察監督 促進刑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檢察院防冤止錯監督辦理王某甲等三人誣告陷害、敲詐勒索案

  案例二:最高檢辦理許某運輸毒品“無罪”抗訴案

  案例三:河南省鄭州市檢察機關(guan) 監督糾正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某漏管案

  案例一

  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檢察院防冤止錯

  監督辦理王某甲等三人

  誣告陷害、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共謀,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的成年親(qin) 屬,由李某某通過社交軟件或到酒吧等場所結識男性,以假裝醉酒、無處可去等借口引誘男方與(yu) 其發生性關(guan) 係,故意在對方身上留下抓痕,後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稱被強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以此為(wei) 要挾向男方索要財物。王某甲三人采用此種犯罪方式共誣告陷害孫某某等8名被害人,導致其中3人被立案後采取拘留、逮捕強製措施,並對4名被害人敲詐勒索23.7萬(wan) 元,實際非法獲取贓款8.7萬(wan) 元。

  2023年1月17日,安陽市文峰區法院以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兩(liang) 萬(wan) 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兩(liang) 萬(wan) 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萬(wan) 五千元。

  【監督履職情況】

  (一)依托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製,避免錯誤認定犯罪事實。2021年10月31日,李某某向安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稱被孫某某強奸,公安機關(guan) 於(yu) 當日立案偵(zhen) 查,並對孫某某采取強製措施。偵(zhen) 查過程中,高新分局發現自稱李某某姑姑的王某甲,立案後曾與(yu) 王某乙一起主動與(yu) 孫某某家屬聯係,稱如能賠償(chang) 即可出具諒解書(shu) 並去派出所撤案,該舉(ju) 動違背常理。由於(yu) 本案係性侵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高新分局通過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辦公室邀請文峰區檢察院就案件下一步偵(zhen) 辦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文峰區院經提前審查、分析在案證據材料並與(yu) 辦案人員交流會(hui) 商,向高新分局提出了以三人關(guan) 係為(wei) 突破口,圍繞三人戶籍信息及是否存在親(qin) 屬關(guan) 係進一步偵(zhen) 查取證的建議。在查明李某某和王某甲並非親(qin) 屬關(guan) 係後,檢警機關(guan) 進一步加強研判會(hui) 商,認為(wei) 三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犯罪,決(jue) 定改變偵(zhen) 查方向。公安機關(guan) 依法對王某甲等人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zhen) 查,並在廣東(dong) 省佛山市禪城區將三人抓獲,同時對孫某某撤銷案件,解除強製措施。

  (二)依托檢警異地協作配合機製,依法準確追究刑事責任。王某甲等人被以誣告陷害罪立案後,文峰區院與(yu) 公安機關(guan) 經研判,認為(wei) 三人可能在禪城區也曾實施類似犯罪。文峰區院依托檢察機關(guan) 異地協作機製向禪城區檢察院發出提示,禪城區院借助檢警機關(guan) 信息共享機製,在當地警務平台中發現李某某被抓獲前在禪城區也曾報案被強奸。綜合以上情況,文峰區院認為(wei) 三人具有明顯的套路化、流竄性作案特點,遂建議高新分局以三人共同的活動軌跡為(wei) 線索,在全國範圍內(nei) 展開偵(zhen) 查,最終查明王某甲等人在重慶市江北區、四川省遂寧市、河北省邯鄲市等地共實施8起誣告陷害犯罪。其中4起隨之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wei) ,共敲詐勒索23.7萬(wan) 元,實際獲贓款8.7萬(wan) 元;3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被錯誤立案後拘留、逮捕。通過異地協作機製,文峰區院、高新分局向異地檢警機關(guan) 通報案情、移送證據材料,3名已經被立案偵(zhen) 查的被害人被撤銷案件或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及時避免了冤錯案件發生。

  (三)依托會(hui) 商指導和聯席會(hui) 議機製,統一法律適用意見。偵(zhen) 查過程中,檢警機關(guan) 對以下兩(liang) 個(ge) 問題存在分歧意見:一是王某甲等3人的誣告陷害行為(wei) 與(yu) 敲詐勒索行為(wei) 是否具有牽連關(guan) 係、應認定一罪還是數罪;二是在4起犯罪事實中,王某甲等3人僅(jin) 實施了引誘被害人發生性關(guan) 係並報案的行為(wei) ,並未以控告相威脅索要財物,該4起犯罪事實如何定性、應認定一罪還是數罪。針對以上問題,檢警機關(guan) 召開聯席會(hui) 議,經會(hui) 商研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認為(wei) :一是本案中的誣告陷害行為(wei) 與(yu) 敲詐勒索行為(wei) 並非必然的手段行為(wei) 和目的行為(wei) ,不構成必然的牽連關(guan) 係,應數罪並罰。二是未以控告相威脅索要財物的4起犯罪事實應認定誣告陷害罪一罪。基於(yu) 上述共識,文峰區院向高新分局提出針對性偵(zhen) 查取證意見。提起公訴後,以上意見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義(yi) 】

  人民檢察院要積極發揮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機製作用,切實提升檢察監督質效。在對重大疑難案件提前審查、提出意見的過程中,要充分履行監督職責,通過提前審查案件材料,及時發現和監督糾正偵(zhen) 查環節在事實認定、證據調取、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要會(hui) 同公安機關(guan) 積極構建協作配合與(yu) 監督製約協同推進的監督辦案模式,共同夯實案件事實、證據基礎,督促偵(zhen) 查人員及時收集固定有罪、無罪證據,完善證據體(ti) 係,準確適用法律,在及時監督撤銷錯誤立案、避免錯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準確認定和懲治誣告陷害、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同時,要加強關(guan) 聯案件的串並案分析,加強異地辦案協作,及時移送案件線索,督促糾正關(guan) 聯錯案。

  案例二

  最高檢辦理

  許某運輸毒品“無罪”抗訴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3日23時34分,被告人許某駕駛一輛轎車途經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時,衝(chong) 卡抗拒警察檢查,後棄車逃匿。警察在該車內(nei) 查獲冰毒3500餘(yu) 克、K粉660餘(yu) 克等毒品。經查,該車為(wei) 許某案發前租用,車內(nei) 藏毒品的音箱、手提包和手機、銀行憑證、衣服、煙頭等物品均為(wei) 許某所留;衝(chong) 卡前後使用手機186******89與(yu) 衝(chong) 卡車輛GPS活動軌跡一致,該手機號碼為(wei) 許某實名開戶。2015年許某被抓獲歸案後拒不認罪,稱其在廣東(dong) 省廉江市將車借給他人,未駕車到過防城港市。

  案件經偵(zhen) 查、起訴,2017年6月20日,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許某運輸毒品犯罪事實成立,判處死刑。許某上訴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8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作出與(yu) 原一審相同的判決(jue) 。許某再次上訴後,2020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判決(jue) 許某犯運輸毒品罪不能成立。

  【監督履職情況】

  (一)提出抗訴。2021年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終審法院判決(jue) 許某犯運輸毒品罪不能成立確有錯誤,提請最高檢抗訴。

  (二)自行補充偵(zhen) 查。最高檢收到自治區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材料後,辦案組審查了全案證據材料,並赴廣西查看犯罪現場,與(yu) 公檢法辦案人員座談研究,在全麵分析終審判決(jue) 理由和提請抗訴理由後認為(wei) ,本案運輸毒品暴力抗拒檢查的事實清楚,但證明係許某所為(wei) 的證據鏈尚未完全閉合,應當補強定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遂重點圍繞衝(chong) 卡前後使用手機186******89的人是否為(wei) 許某和浙江某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是否科學、合理等兩(liang) 個(ge) 關(guan) 鍵問題,開展調查核實和自行補充偵(zhen) 查工作,查明案發當晚持手機186******89通話的人即許某。同時,經委托最高檢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和對相關(guan) 鑒定意見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相關(guan) 檢材進行鑒定,兩(liang) 家鑒定機構均認為(wei) 浙江某鑒定機構鑒定意見中使用的檢材圖像不具備同一認定的檢材條件、由此作出的駕駛員不是許某的鑒定意見缺乏科學依據。

  (三)抗訴理由。辦案組在自行補充偵(zhen) 查獲取上述新證據後認為(wei) ,六段語音通話內(nei) 容與(yu) 行車軌跡及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車輛、手機、駕駛人的活動軌跡一致,足以認定許某即案發當晚運輸毒品的衝(chong) 卡人。本案有新的證據證明許某運輸毒品犯罪事實成立,原終審判決(jue) 的證據基礎已發生變化,應予糾正。

  (四)抗訴結果。2022年3月23日,經最高檢檢委會(hui) 審議決(jue) 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同年9月,最高法指令廣西高級法院再審。2023年9月,廣西高級法院再審判決(jue) 認為(wei) ,本案現有證據環環相扣,足以證實許某攜帶毒品從(cong) 廣東(dong) 省駕車前往廣西防城港市並衝(chong) 卡逃逸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guan) 指控許某構成運輸毒品罪的抗訴意見成立,認定許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許某死刑。

  【典型意義(yi) 】

  (一)主動適應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要求。法律監督不是要分出你錯我對,而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共同價(jia) 值追求。重罪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證明標準把握更為(wei) 嚴(yan) 格,檢察機關(guan) 要圍繞生效裁判所提的證據問題,積極補充偵(zhen) 查收集新證據,在閉合定案證據鏈條的基礎上依法提出抗訴,既對生效裁判作出了回應,又通過法律監督實現了公平正義(yi) 。

  (二)發揮上級檢察機關(guan) 的抗訴主導作用和檢察一體(ti) 優(you) 勢。加強檢察機關(guan) 的法律監督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開展法律監督不能“單打獨鬥”,需要強化“上下聯動”和“左右協同”。上級檢察機關(guan) 要發揮抗訴主導作用和檢察一體(ti) 的製度優(you) 勢,在審查全案證據,全麵分析生效裁判理由和提請抗訴理由的基礎上,注重統籌指導和上下級檢察院的聯動,加強檢察機關(guan) 與(yu) 偵(zhen) 查機關(guan) 的協作配合,共同構建以證據為(wei) 中心的刑事指控體(ti) 係,確保依法、規範、高效辦好抗訴案件。

  案例三

  河南省鄭州市檢察機關(guan) 監督糾正

  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某漏管案

  【基本案情】

  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某,2013年10月18日因犯聚眾(zhong) 鬥毆罪被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王某某被法院判處緩刑後,應在中牟縣社區矯正機構接受社區矯正。2020年8月,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在審查一起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發現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自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多次參加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犯罪,參加尋釁滋事8起、強迫交易6起以及開設賭場、敲詐勒索、聚眾(zhong) 鬥毆、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11月30日,新密市檢察院對王某某等13人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犯罪案提起公訴,同時提出對王某某撤銷緩刑、數罪並罰的量刑建議。12月29日,新密市法院判決(jue) 撤銷王某某緩刑,並對其參加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罪、聚眾(zhong) 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數罪並罰,決(jue) 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罰金人民幣四十六萬(wan) 六千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21年3月31日,因同案犯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3月,鄭州市檢察機關(guan) 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王某某由於(yu) 相關(guan) 司法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交付執行過程中存在嚴(yan) 重瀆職行為(wei) ,在緩刑考驗期內(nei) ,並未依法接受社區矯正。鄭州市兩(liang) 級檢察機關(guan) 向有關(guan) 部門提出監督意見,並協同司法行政機關(guan) ,共同完善社區矯正交付執行銜接機製。2023年3月,原案審判人員因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社區矯正交付執行職責,構成玩忽職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履職情況】

  (一)線索發現。新密市檢察院在審查王某某等13人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犯罪案中,發現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ei) ,多次參加涉黑惡暴力犯罪活動,屬於(yu) 應當予以收監執行情形,但社區矯正機構未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法院也未裁定予以收監執行,可能存在社區矯正對象漏管問題,遂將監督線索報送至鄭州市檢察院。

  (二)調查核實。接到線索後,鄭州市檢察院組織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一是查詢王某某緩刑考驗期間是否具有社區矯正記錄。經調取中牟縣社區矯正機構的社區矯正對象登記表、工作台賬及卷宗檔案,運用河南省社區矯正管理係統核查接收社區矯正對象信息,均未發現王某某入矯等社區矯正記錄。二是調查王某某交付執行情況。通過實地走訪中牟縣社區矯正機構及司法所等部門,與(yu) 當地居民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談話,了解到王某某長期在其居住地活動,未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中牟縣社區矯正機構也未收到交付王某某執行社區矯正的相關(guan) 法律文書(shu) ,中牟縣檢察院及公安機關(guan) 也均未收到抄送的王某某執行社區矯正相關(guan) 法律文書(shu) 。經詢問王某某本人,其被法院宣告緩刑後收到《釋放通知書(shu) 》,但法院未告知其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未按照規定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並依法接受矯正。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長期處於(yu) 漏管狀態。三是調查核實社區矯正交付執行中存在的違法問題。經調取王某某原刑事審判案卷,發現原案卷宗材料中缺少《調查評估意見書(shu) 》《執行通知書(shu) 》《執行通知書(shu) (回執)》《接受社區矯正告知書(shu) 》等法律文書(shu) 。原刑事審判庭有關(guan) 人員證實,該案原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未對擬判處緩刑的被告人王某某的社會(hui) 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緩刑罪犯交付執行職責,沒有製作《執行通知書(shu) 》等法律文書(shu) 。

  (三)監督意見。中牟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中牟縣法院違反相關(guan) 法律規定,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將王某某交付社區矯正機構執行,遂向法院提出加強社區矯正交付執行銜接和審判執行內(nei) 部監督機製的檢察建議。鄭州市檢察院對社區矯正交付執行銜接問題進行跟蹤監督,建議市司法局完善司法協同等相關(guan) 製度,對王某某社區矯正漏管背後的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線索,指定中原區院調查核實。2022年9月16日,鄭州市院對原案審判人員立案偵(zhen) 查。

  (四)監督結果。2021年3月31日,經二審裁定,王某某被撤銷緩刑,與(yu) 所犯新罪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中牟縣法院針對檢察院監督意見,通過警示教育、與(yu) 司法行政部門召開聯席會(hui) 議、建立院領導定期抽查案件卷宗等形式,規範交付執行程序。鄭州市司法局聯合有關(guan) 部門製定規範性文件,進一步細化交付執行銜接程序。2023年3月29日,原案審判人員因犯玩忽職守罪,被中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ge) 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yi) 】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應加大對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力度,嚴(yan) 把社區矯正工作起點關(guan) 。交付執行涉及不同部門的銜接配合,如果社區矯正對象未被依法及時交付執行或各部門銜接配合不當,將會(hui) 嚴(yan) 重影響社區矯正的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對社區矯正交付執行的法律監督,推動社區矯正決(jue) 定機關(guan) 和社區矯正機構有效協作配合,依法開展監督,及時發現交付執行中的違法行為(wei) ,確保社區矯正活動規範有序開展。同時,應當注重發現交付執行履職不當等行為(wei) 背後的職務犯罪線索,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將線索移送有關(guan) 部門處理。

(責編: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