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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製校園霸淩 班主任“放狠話”:被欺負要勇敢 有我在不要怕!

發布時間:2024-03-20 15:18: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日,網上曝光了幾起青少年被霸淩事件,引發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

  山東(dong) 臨(lin) 沂,多名男生往一男生嘴裏塞垃圾並對其拳打腳踢,用樹枝抽打以及辱罵。當地公安表示,打人者已被抓獲。

  廣東(dong) 揭陽,一名女孩被一群同齡男生圍堵在牆角,用繩子抽打和用腳踢踹。當地派出所18日表示,對這一案件已處理完畢。

  18日,山東(dong) 聊城第九中學小學部的一名班主任東(dong) 方老師,因擔心自己的班級發生霸淩事件,向全班放出“狠話”,自己對校園霸淩零容忍,不允許出現欺負別人的事情,“當你被別人欺負的時候,勇敢一點,大膽一點,不要選擇忍一時風平浪靜,有我在,你怕什麽(me) ”。

  東(dong) 方老師表示,自己平時與(yu) 學生接觸很多,教學經驗相對比較豐(feng) 富。在課堂上,她教給學生們(men) ,一旦遭遇霸淩時,要挺直腰杆,大聲說:“不要這樣做,讓我很不舒服。”

  她的這番話給足了學生們(men) 底氣,問及是否相信自己時,學生們(men) 異口同聲地說:“我們(men) 相信你!”

  這位老師的做法,贏得了眾(zhong) 多網友的點讚:“好老師是學生的後盾一起抵製校園霸淩

  有同樣作為(wei) 老師的網友,表示自己也在班級裏講過類似的話。

  還有網友表示:“抵製校園霸淩,不僅(jin) 需要老師的努力,更需要製度的保護”

  01

  “霸淩”,是指侵略性的、反複的、力量懸殊的行為(wei) ,不是小孩間的“玩笑”“惡作劇”“淘氣”。聯合國兒(er) 童基金會(hui) 將其定義(yi) 為(wei) “同伴間的暴力”,包括在身體(ti) 、言語、人際關(guan) 係等方麵對被欺淩者造成傷(shang) 害

  冷漠,是霸淩的幫凶;縱容,是施暴者的庇護所。學生遭遇霸淩行為(wei) 時,若周圍的人能夠及時施以援助,就可能改寫(xie) 故事的結局。東(dong) 方老師的鼓勵,或許就能避免霸淩的發生。

  麵對屢屢發生校園霸淩事件,家長、孩子、學校應該怎麽(me) 做?

  正當反抗

  首先,要教導孩子學會(hui) 反抗,大聲呼救和進行身體(ti) 上的反抗。同時,要讓孩子及時告訴老師和家長自己受到的霸淩行為(wei) ,嚴(yan) 重時請求警方介入。

  安撫情緒

  當孩子遭遇到校園霸淩事件,家長和老師要第一時間安撫孩子的情緒。如果發現孩子出現情緒、行為(wei) 方麵的異常,很可能是創傷(shang) 後應激反應,要盡快尋求專(zhuan) 業(ye) 的心理輔導和心理危機幹預。

  注重人格發展

  校園霸淩事件的不良後果在於(yu) ,不隻是被霸淩者會(hui) 受到身心創傷(shang) ,對霸淩者的人格發育也有負麵作用。正在成長發育中的青少年,人格發育並不完善,家長和老師要對其進行正確的引導教育,否則會(hui) 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合理解決(jue) 矛盾衝(chong) 突

  校園霸淩往往具有細微化的特點,學生間的矛盾、衝(chong) 突不是一天發生的,是逐漸積累形成的。老師、家長不能忽略孩子之間的小矛盾,應當引導孩子正確地處理同學之間的關(guan) 係,合理解決(jue) 矛盾衝(chong) 突

  02

  應對校園暴力,除了引導外,我們(men) 也需要法律的保護,讓慘劇不再發生。

  部分與(yu) 校園霸淩有關(guan) 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shang) 害致人重傷(shang)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shang) 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shang) 造成嚴(yan) 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zhuan) 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二)關(guan) 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jian) 節約,養(yang) 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wei) 習(xi) 慣;

  (九)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wei) 和違法犯罪行為(wei) ,並進行合理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製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wei) 應當立即製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yu) 欺淩行為(wei) 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guan) 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guan)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wei) 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yan) 重的欺淩行為(wei) ,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建立學生欺淩防控製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淩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yan) 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淩行為(wei) 的各種隱患。

  抵製霸淩行為(wei)

  告訴孩子們(men)

  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

  向不法行為(wei) 說“不”!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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