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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律師見證反家暴20年

發布時間:2024-03-20 15:50: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2015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前夕,70歲的謝木蘭(lan) 滿頭白發坐著輪椅,在媒體(ti) 見麵會(hui) 上講述自己被家暴40年的經曆。

  那時,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經在征求意見,立法進入快車道。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dong) 城區源眾(zhong) 家庭與(yu) 社會(hui) 發展中心創始人李瑩辦理的500多起涉及婚姻家庭、家庭暴力、婦女兒(er) 童性侵害案件中,謝木蘭(lan) 也是遭受家暴曆時最長的兩(liang) 名受害人之一。

  為(wei) 了躲避丈夫的毆打,2006年,她起訴離婚無果後離家出走,靠撿塑料瓶為(wei) 生。2013年,同意“淨身出戶”的她終於(yu) 離婚成功,“我死也不做他家的鬼”。謝木蘭(lan) 的講述感染了現場許多人。

  2011年,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hui) 地位調查數據顯示,在整個(ge) 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製人身自由、經濟控製、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2021年發布的第四期調查數據顯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過配偶身體(ti) 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為(wei) 8.6%,這一數據表明,家暴現象似乎有所好轉。

  從(cong) 事反家暴工作20餘(yu) 年,李瑩見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家暴零容忍”已經成為(wei) 社會(hui) 共識。

  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jun) 在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擲地有聲地表示:“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暴是國家、社會(hui) 和每個(ge) 家庭的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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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瑩還記得,10年前,她收到謝木蘭(lan) 寄來的第一封信,信封有些皺,信紙是用小學生作業(ye) 本寫(xie) 的。那時,李瑩時常作為(wei) 嘉賓在廣播電台做普法節目。有一天謝木蘭(lan) 從(cong) 廣播裏聽到她的節目,於(yu) 是就有了這封信。

  300多字的信,謝木蘭(lan) 寫(xie) 了很多天,長年的勞作和家暴,她的手指變形得連拿筷子都困難。

  丈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喝了酒下手更狠。她一直有離婚的念頭,那時候孩子還小,沒法離。直到她養(yang) 育大了兒(er) 女,又幫兒(er) 子帶大了孫子,覺得“終於(yu) 可以為(wei) 自己活一次”。

  2006年,年過60歲的謝木蘭(lan) 第一次提起訴訟離婚。但男方不同意,法院沒判離。謝木蘭(lan) 選擇了離家出走,因為(wei) 身患疾病,也沒文化,她過上了流浪的日子,靠撿破爛賣廢品維生,後來年紀越來越大,連廢品都撿不動了,隻能在城市的地下通道裏乞討度日。

  流浪了幾年後,2013年,她再次起訴離婚,官司拖了一年多。對方表示可以離婚,但她要淨身出戶。謝木蘭(lan) 曾向李瑩感歎:“娘家陪嫁的3間房沒我的份,就連我多年辛苦蓋的房也沒我的份。如果不同意,下次開庭還不知道是哪天。走投無路,隻有同意。”

  偶然聽到李瑩做的反家暴節目,她開始重新思考這個(ge) 問題,自從(cong) 離婚,她什麽(me) 也沒拿到,也沒有醫保養(yang) 老等保障,希望法律能夠幫助她爭(zheng) 取本應屬於(yu) 自己的那份。

  李瑩在幫助她的過程中發現,謝木蘭(lan) 有一兒(er) 一女,都有收入和房產(chan) ,所以並不符合當地低保的條件。事實上,他們(men) 也並不理解母親(qin) 的選擇,覺得快70歲了還離婚、離家出走,成了村裏人的談資,甚至被取笑,讓他們(men) 臉上無光,此後對她不聞不問,幾乎斷絕音信。

  聽到要向孩子要錢,謝木蘭(lan) 拒絕了,她不想再乞憐於(yu) 她的孩子,也擔心會(hui) 讓他們(men) 背上不孝的罵名。隻剩一條路,找前夫重新分割財產(chan) ,或者要求他提供幫助。謝木蘭(lan) 沉默了一會(hui) 兒(er) ,拒絕了李瑩的建議:“我當時願意淨身出戶,就是想著這輩子不會(hui) 再去求他,餓死也不會(hui) 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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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木蘭(lan) 淨身出戶,以近乎自毀的姿態換取了自由,正是因為(wei) 走投無路,才會(hui) 同意無理的財產(chan) 分割要求。”李瑩感慨,在她經手的很多案件中,受害者為(wei) 了擺脫暴力,寧願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財產(chan) 讓步,孩子撫養(yang) 權也讓步。

  在她看來,這一定程度上與(yu) 基層法官對家暴認定較為(wei) 審慎的司法理念有關(guan) 。在李瑩辦理的數百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情節認定率不足20%。實踐中,一些地方的這一比率更低。

  某省律師協會(hui) 婚姻家庭法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以2020年該省各地基層人民法院1912份離婚糾紛判決(jue) 書(shu) 為(wei) 樣本展開分析,發布的離婚訴訟大數據分析報告顯示,1912份樣本中,原告主張被告存在家暴情形的有506份,但本組數據顯示被法院認定存在家暴的僅(jin) 有14份,認定率僅(jin) 為(wei) 2.77%。

  報告分析稱,家暴認定率低的原因,一方麵在於(yu) 很多家暴的受害人不懂如何留存家暴證據,另一方麵在於(yu) 法院一般要求受害人證明存在較為(wei) 嚴(yan) 重的家暴或者多次家暴才能予以認定。

  公益法律援助機構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表示,對家暴認定標準的不一,體(ti) 現了執法和司法部門人員仍未淘汰陳舊觀念的現實。“‘家醜(chou) 不可外揚,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等,還存在於(yu) 裁判人員的觀念中。一些法官認為(wei) ,隻有嚴(yan) 重的肢體(ti) 暴力行為(wei) 才構成家暴,而輕微的暴力行為(wei) 則鮮予以支持。”

  事實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明確指出,家庭暴力與(yu) 家庭糾紛有著本質的區別。婚戀雙方糾紛、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或矛盾通常具有偶發性、程度輕的特點,由此引發的案件與(yu) 該矛盾具有直接的關(guan) 聯,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責任。但家庭暴力雙方地位和權力結構並不平等,施暴人基於(yu) 控製目的實施的暴力行為(wei) ,呈現隱蔽性、長期性、周期性、漸進性的特點,施暴人對案件具有單方麵的過錯。

  每次團隊招人時,李瑩都要問一個(ge) 問題:“如果有婦女來說對方打了我,嫌我嘮叨,你怎麽(me) 處理?”聽過的答案五花八門,最多的就是“你要改變你的溝通方式”“盡量不要嘮叨”。

  “實際上,即使你不嘮叨了,他也可能找別的理由,如果不改變施暴人,隻要求受害人改變,是無法真正解決(jue) 家暴的。”在李瑩看來,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需要對受害人的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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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同理心在李瑩很小的時候就埋下了種子。

  小時候,她和外婆生活在水運發達的山城老家湖南沅陵。20世紀70年代的沅陵,碼頭上的場景給李瑩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婦女們(men) 背著沉重的背簍在烈日下艱難移步,身著汗濕的、灰暗的衣服,讓人無法分辨性別。李瑩6歲那年,一名背著沉重背簍的婦女靠著一輛卡車的車輪歇息,司機沒有看到她,發動了卡車,她被卷入車底。李瑩在擁擠的圍觀人群中看到很多帶血的磚塊。

  “我的眼裏湧出了淚,這是我第一次看到苦難。那些帶血的磚塊在我的記憶中不斷閃現。”李瑩回憶。稍大後,她決(jue) 心:“等我有能力,我一定要幫助像她們(men) 一樣的人”。

  1987年,李瑩考上了大學,4年後被分配到北京工作。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hui) 在北京召開,婦女性別議題得到空前關(guan) 注,家暴的議題第一次進入公眾(zhong) 視野。從(cong) 那時起,她開始關(guan) 注這方麵的問題,轉型成為(wei) 一名律師。

  律師生涯她辦理的第一個(ge) 案子,就是家庭暴力案件。那是2002年,一名女子走進李瑩的辦公室,她被丈夫打斷了胳膊,像秋菊一樣四處奔波找說法,想要追究男方的責任,但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她的傷(shang) 口因長時間得不到及時換藥而發臭,手上的繃帶都變了顏色,但眼神裏的倔強鼓舞了李瑩。

  此前一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規定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這也是反家暴首次寫(xie) 入法律。在李瑩的支持下,女子打贏了官司。李瑩一頭紮進了這一領域,見證了反家暴領域法律和相關(guan) 法規的不斷進步。

  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

  2008年,全國婦聯、公安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關(guan) 於(yu) 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的若幹意見》,要求通過設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辦法,為(wei) 受害者提供救助,公安、檢察、法院也應當及時辦理家庭暴力案件。

  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guan) 於(yu) 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wei) 若幹問題的意見》,這是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保護。

  李瑩回憶,那時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散見於(yu) 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個(ge) 別條款之中,大都屬於(yu) 宣示性條款,沒有對家庭暴力進行明確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作為(wei) 判案的依據。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yu) 2009年廣受關(guan) 注的26歲北京女子董珊珊被丈夫毆打致死案,董珊珊8次報警均被以“兩(liang) 人還是夫妻,不好管”為(wei) 由拒絕出警,最終丈夫僅(jin) 以虐待罪判處6年6個(ge) 月有期徒刑。

  2015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guan) 於(yu) 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這是針對家庭暴力刑事犯罪非常完善、細化的規定。

  2015年12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並於(yu) 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成為(wei) 反家庭暴力法治化進程的一個(ge) 裏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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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的一天,李瑩的熱線接到李淩霄的求助電話。這是一位同樣被家暴了40年的婦女。她被丈夫從(cong) 家裏打了出來,這次丈夫下手很重,她怕自己沒命,希望能幫她找個(ge) 地方躲一躲。李瑩團隊溝通婦聯為(wei) 其提供幫助,李淩霄住進了家暴受害人庇護所。

  這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的處置機製,主要功能是給家暴受害人提供一個(ge) 安全的生活場所。全國婦聯的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已有家暴庇護場所2000餘(yu) 家,2015年共為(wei) 受害人提供庇護服務149人次。

  結婚40多年,李淩霄動輒遭到丈夫王千林的打罵。20世紀80年代初,王千林曾把李淩霄的胳膊打成骨折,因此被當地公安機關(guan) 收容審查半年。

  當時李淩霄曾想追究丈夫的刑事責任並提出離婚,但被婆婆攔住了:“很多夫妻都是打打鬧鬧過來的,等年紀大了就好了。所謂法不入家門,女人被丈夫打了就要讓丈夫蹲監獄,顯得太狠心了,而且孩子會(hui) 頂著罪犯兒(er) 子的帽子生活下去。”

  她最終選擇了諒解。1995年,因為(wei) 為(wei) 同事兒(er) 子結婚隨了20元份子錢,李淩霄再次被打得頭破血流,跑回了娘家。丈夫追過來百般懇求,兩(liang) 人重歸於(yu) 好,等待她的依然是毆打和管控,甚至跟蹤她上下班。有次,李淩霄給兒(er) 子買(mai) 條手帕,回到家王千林對她一頓打罵,說買(mai) 東(dong) 西居然沒請示他。

  李瑩團隊代理李淩霄向法院起訴,提交了家暴的證據,堅決(jue) 要求離婚。她記得,幾個(ge) 月後開庭時,再一次見到丈夫時,李淩霄仍然緊張不安,交叉著雙手,身體(ti) 忍不住一陣一陣地打顫。而麵對一件件證據,王千林麵無表情,他堅稱自己並沒有家暴女方,隻是有時態度不夠好。最後,他表示願意道歉,但不想離婚。這讓李淩霄非常憤怒,覺得丈夫沒有一點悔意。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案後來急轉直下。由於(yu) 王千林生病住院幾個(ge) 月,庭審暫停,在此期間,李淩霄一直在醫院照顧他。2018年再次開庭前,她接到王千林的電話,問能不能不離婚,還往她的銀行卡裏轉了20萬(wan) 元。在向李瑩轉述此事時,李淩霄語氣裏有掩飾不住的開心,這是丈夫40年來從(cong) 未有過的示好。

  一個(ge) 星期後,李瑩接到了李淩霄的電話:“特別抱歉,你們(men) 幫了我這麽(me) 久,我還是想撤訴了。千林現在身體(ti) 也不太好,畢竟是孩子的爸爸,我不忍心不管他。”她頓了一下,補充道:“他說以後家裏的錢都由我來管,已經把家裏的銀行卡都交給我了。”

  在李瑩分析看來,管錢這件事對李淩霄來說很重要,因為(wei) 40年來她在家中從(cong) 沒有享受過主導和掌控的感覺,也許家庭地位的改變比離婚後的自由更有吸引力。多年過去,李瑩已經不敢主動聯係她,“重新回到那個(ge) 環境,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我們(men) 常常誤解,認為(wei) 暴力越嚴(yan) 重,反抗就會(hui) 越激烈,但是家暴案例中,往往受害者結婚時間越長,家暴時間越長,越難離開。”在李瑩接觸過的家暴受害者中,李淩霄並不是個(ge) 案,她們(men) 經常在離婚時搖擺,“她的無力感,還有各種牽扯、幻想會(hui) 阻礙她離開,這些都是受虐婦女綜合征的表現”。

  這也體(ti) 現為(wei) 家暴的特征之一——它存在暴力周期,一方麵家庭暴力往往會(hui) 逐步升級,越來越嚴(yan) 重;另一方麵,這種暴力並不是從(cong) 始至終都是一樣的,而是會(hui) 有3個(ge) 周期——蜜月期、矛盾聚集期、暴力暴發期。

  “施暴者不可能總是在暴力狀態下,往往打一棒給一個(ge) 甜棗,這是最有迷惑力和控製力的。隻要給她一點甜頭,她就會(hui) 想,這個(ge) 人是不是還是愛我的,我是不是能夠感化他,甚至把錯誤歸結在自己身上。”李瑩常給受害人分析,施暴者很多邏輯是:“你有錯,這不行,那不行,所以你該打,甚至會(hui) 說是逼他打的”。

  李瑩希望她們(men) 能意識到,“一個(ge) 人如果習(xi) 慣了用暴力去解決(jue) 問題,而不是有效溝通的話,讓他自己良心發現是不可能的,除非受害人采取非常有效的應對措施,或者讓他承擔非常高的犯罪成本”。這需要社會(hui) 的支持係統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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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麵對家暴的新聞,常有人評論受害人:“這還不跑?隻能尊重祝福。”事實上,“受害者麵臨(lin) 的困境是多重的,不能苛求她一次把自己的問題想清楚處理好”。李瑩援引我國台灣地區一項研究的結論,當一個(ge) 家暴受害者向外求助時,平均會(hui) 搖擺7次,才能徹底擺脫暴力環境。

  他們(men) 麵臨(lin) 的客觀困境包括文化的約束,很多人認為(wei) 家暴是“家醜(chou) ”,會(hui) 產(chan) 生恥感;或者擔心離婚後子女因為(wei) 單親(qin) 家庭而受到歧視;也包括經濟上的困境,很多受暴人收入不高,甚至沒有收入,沒有辦法單獨撫養(yang) 子女;此外還有社會(hui) 因素,比如有的地方公權力介入乏力,社會(hui) 支持係統不足,讓受害人有一種無助感和孤獨感。

  但心理上的困境是家庭暴力的特征之一,也是處理家暴的難點。這種心理狀態的主要表現首先是習(xi) 得性無助,長期遭受暴力而無法擺脫,會(hui) 讓她們(men) 喪(sang) 失自信,產(chan) 生無助感,從(cong) 而會(hui) 順從(cong) 、認命。

  另一方麵,她們(men) 會(hui) 產(chan) 生恐懼、焦慮的情緒,害怕對方會(hui) 給自己更大的傷(shang) 害。很多受害人向李瑩傾(qing) 訴,聽到對方的名字、聽到他的腳步聲就會(hui) 發抖。她們(men) 往往還會(hui) 矮化自己的能力,放大對方的能力,覺得自己一無是處,對方強大無比。

  在接觸的受害者中,孫冬梅給李瑩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孫冬梅從(cong) 小在單親(qin) 家庭長大,在遇到田強後,田強如父如兄的照顧讓孫冬梅體(ti) 會(hui) 到了久違的安全感。當田強跟她說:“不要畢業(ye) 證了,跟我出來賺錢吧,我給你一個(ge) 家。”孫冬梅就毅然放棄了還有一個(ge) 星期就能拿到的大學畢業(ye) 證,跟田強來到了北京。

  但是田強並沒有像他所說的那樣,讓孫冬梅成為(wei) 他的妻子。不久以後,孫冬梅懷孕了。在孫冬梅懷孕4個(ge) 月的時候,田強第一次對孫冬梅實施家暴,此後再也沒有停止過,而且下手越來越重。在長期遭受家暴之後,孫冬梅想,結婚會(hui) 不會(hui) 讓她的境遇變好一些。所以在女兒(er) 8歲的時候,她和田強登記結婚了。

  結婚後,孫冬梅的境遇並沒有改變。田強對她實施的不光有身體(ti) 暴力,還有精神暴力、性暴力。她先後流產(chan) 了4次。田強還對她施以人身限製。孫冬梅作為(wei) 一名銷售代表,需要經常跟客戶談生意。她去見客戶之前必須向田強報備,獲得他同意後才能出家門。

  孫冬梅同樣受到了經濟控製。田強每周隻給她200元,讓她安排一家人的生活,每一筆花費都要記賬。一旦他認為(wei) 錢花多了,就又是一頓打。

  在這樣越來越嚴(yan) 重的暴力關(guan) 係中,孫冬梅開始合理化田強的暴力行為(wei) ,並將這一切歸因於(yu) 自己。她甚至覺得,自己挨打是不是因為(wei) 沒能給田強生個(ge) 兒(er) 子,假如生了兒(er) 子,這樣的暴力情況會(hui) 不會(hui) 有改善。

  在女兒(er) 11歲的時候,孫冬梅生下了兒(er) 子。重男輕女的田強確實非常高興(xing) ,也對孫冬梅好了一陣子,但是很快又故態複萌。

  2016年2月14日,孫冬梅帶著3歲的小兒(er) 子,第五次出逃。她找到當地婦聯,被送到該區救助站的受家暴婦女庇護中心。

  孫冬梅提出了兩(liang) 個(ge) 主要訴求:離婚、獲得兩(liang) 個(ge) 孩子的撫養(yang) 權。盡管孫冬梅遭受了長達十幾年的家庭暴力,但是她從(cong) 來沒有報過警,也沒有主動收集過證據。因此她被家暴的證據幾乎是沒有的。

  了解孫冬梅的訴求以後,李瑩認為(wei) 首要方案是希望她能和田強協議離婚,但是田強堅決(jue) 不同意,所以隻能提起離婚訴訟。

  李瑩團隊把工作重點放在了收集家暴證據上。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法律上認定家暴需要哪些證據呢?包括報警記錄、告誡書(shu) ,向相關(guan) 責任部門投訴的證明或者資料,醫療診斷證明、傷(shang) 情鑒定書(shu) 、傷(shang) 情照片,錄音錄像、聊天記錄、郵件等,還包括施暴人的悔過書(shu) 、保證書(shu) ,鄰居、親(qin) 友、子女的證人證言等。

  專(zhuan) 業(ye) 人士也指出,涉家暴案件中受害人舉(ju) 證情況非常不樂(le) 觀,證據有效性不足——一項針對公開的千份涉家暴案件判決(jue) 分析顯示,隻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關(guan) 證據,其中超過半數提交了一份孤證。從(cong) 證據類型看,占比最大的為(wei) 家庭暴力相關(guan) 照片,內(nei) 容包括傷(shang) 情照片、家暴現場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機關(guan) 出具的相關(guan) 證據,如出警記錄、調解書(shu) 等,占比32.81%;第三項為(wei) 醫院出具的相關(guan) 證據,如門診報告單、診斷結果等,占比28.44%。

  但照片、出警記錄和醫院證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機關(guan) 的出警記錄,往往因為(wei) 公安機關(guan) 的記敘不清或僅(jin) 記錄以“家庭糾紛”而無法對家庭暴力予以認定。

  李瑩解釋,對受害人來講,收集這些證據還要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guan) 聯性的要求,即這些證據一定是真實的、合法取得的,還必須與(yu) 家庭暴力有關(guan) 聯。在很多案件中,受害人還要證明自己受到的傷(shang) 害符合反複、長期的特點。

  “很多受害人隻是到了忍受不了的時候,才會(hui) 去搜集證據,過往的記錄很多沒有了。”李瑩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不僅(jin) 如此,伴隨著受害人法律知識的普及,施暴人的法律意識也在提高,“很多當事人就說,對方要打人的時候就直接把受害人的手機收掉了,不讓她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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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瑩幫暫住在庇護中心的孫冬梅申請了北京市的第一例人身安全保護令。那時,田強滿世界找孫冬梅和孩子,甚至還出言恐嚇。

  人民法院簽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非常重要的兩(liang) 項處置機製之一,申請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性的話,都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保護令主要包括禁止家暴,禁止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qin) 屬,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及施暴人搬離住所。

  另一項則是由公安機關(guan) 出具的告誡書(shu) ,主要是針對不足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輕微家庭暴力。它既是對施暴人的一種約束,同時也可以作為(wei) 認定家暴的證據。

  由於(yu) 這是北京市首個(ge) 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官非常慎重。“我們(men) 提交了傷(shang) 情照片、醫療診斷證明,包括她的日記、子女、鄰居、朋友的證人證言,然後還有男方威脅恐嚇的話。這麽(me) 多證據,法官還是認為(wei) 缺乏直接的證據,‘受傷(shang) 的瘀青都沒了’。”李瑩回憶,最終,法官在14天後以“有家暴的現實危險性”為(wei) 事由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沒有直接認定田強構成家暴。

  保護令下發後,田強沒有再騷擾妻子。然而,在離婚庭審階段,田強對他的家暴行為(wei) 全部予以否認,對所有的證據都不認可,隻能調解離婚。調解過程中,田強提出了苛刻的條件:他不僅(jin) 要3歲兒(er) 子的撫養(yang) 權,還要絕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chan) 。孫冬梅都答應了。

  李瑩當時很著急,勸她:“沒有必要在財產(chan) 和子女撫養(yang) 上作出妥協。即使第一次不判離,半年後還是可以離婚的。”但是孫冬梅告訴她:“別說半年,我一天都忍不了。我願意接受這些條件,隻要能夠離婚。”法庭在庭審當天就出具了離婚調解書(shu) 。

  看到孫冬梅在拿到離婚調解書(shu) 後的釋然,李瑩和同事們(men) 也很高興(xing) ,祝福她終於(yu) 可以開始新的生活。但他們(men) 沒想到,反轉來得非常快。

  收到離婚調解書(shu) 後半個(ge) 月,孫冬梅的女兒(er) 突然哭著打來電話,說孫冬梅回到了田強身邊。李瑩擔心孫冬梅的人身安全,通過微信視頻聯係到了孫冬梅。視頻是田強接的,李瑩通過視頻看見,孫冬梅坐在板凳上洗衣服,沒有抬頭,她說,小兒(er) 子生病了,天天哭著喊要媽媽,她不能不管。

  李瑩知道孫冬梅心意已決(jue) ,跟田強說:“希望你珍惜孫冬梅,如果你再家暴,我們(men) 跟你追究到底。”田強立刻掛斷視頻,把她拉黑了。

  見此情形,李瑩年輕的同事當時就哭著說:“李老師,我連軸工作了40天,沒有想到又回到了原點”。

  李瑩安慰她:“我們(men) 沒有回到原點,因為(wei) 他們(men) 雙方的地位已經發生了變化。孫冬梅知道她背後有我們(men) ,田強也知道孫冬梅的背後有我們(men) 。”

  盡管孫冬梅回到了原來的家,但這次多部門聯動救助的經曆還是深深鼓舞了李瑩,也讓她看到了那時剛出台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價(jia) 值。在很多地區,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數量不高,以往的簽發率也較低。

  根據2022年最高法的統計數據,2022年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率是過去4年的總和,簽發率由2016年的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但也僅(jin) 僅(jin) 有1.3萬(wan) 份,平均到全國3000多家基層法院,每個(ge) 法院的簽發量是個(ge) 位數。

  “不要說當事人,很多從(cong) 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師同行都不了解、沒用過這一種處置措施,有的人會(hui) 認為(wei) 一紙保護令沒什麽(me) 用。”李瑩介紹,“甚至有法官告訴當事人,‘我給你搞這東(dong) 西有什麽(me) 用,日子還是你們(men) 要過’。我的當事人說有用,這說明法院的態度,告訴施暴人這麽(me) 做是不對的。”

  不少家暴受害人提出離婚後,被施暴人繼續以暴力相威脅。2021年1月8日,湖北黃石陽新縣的闞女士被丈夫用斧頭砍傷(shang) 頭部後死亡。此前因長期被丈夫家暴,2020年7月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財產(chan) 分割過程中,她被丈夫用斧頭砍傷(shang) 後傷(shang) 重不治。

  提交起訴書(shu) 時,她曾寫(xie) 下遺書(shu) ,“人生禍福難料”,交代了後事和財產(chan) 事宜。事發前一天,闞女士從(cong) 外地返回陽新家中,在鞋櫃裏發現了一把斧頭,她把斧頭藏了起來。可能意識到危險性,她又寫(xie) 下一封遺書(shu) ,“此次回家吉凶難測,如有萬(wan) 一……隻不想原諒凶手,不要寬恕他!”她的丈夫已於(yu) 今年2月28日被執行死刑。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此類暴力事件有一定的規製作用。在李瑩團隊的實踐中,簽發後被違反的很少,“基本不敢再打了,說明它是有威懾力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觀念的轉變,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正逐步向好的方向發展。一方麵是簽發率在逐步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剛實施時,團隊幫助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駁回的比例不低,但2020年之後有所變化,簽發的比例在提高。2021年和2022年李瑩團隊申請獲得簽發的比例達到了100%。在李瑩看來,固然有準備充分的因素,但她更願意相信是法官的理念在變化。

  另一方麵則是簽發的時間越來越短。李瑩記得自己辦理的案件中,2020年有個(ge) 申請用了7天,2021年最快的簽發紀錄是23小時,當時我們(men) 非常激動。2022年,在北京市朝陽區王四營法庭,由於(yu) 該院成立了專(zhuan) 門的婦女兒(er) 童維權合議庭,從(cong) 立案、聽證、審理到出裁定,6小時就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0年,最高法發布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為(wei) 家暴受害者維權提供示範和指引。2022年,最高法又出台了《關(guan) 於(yu) 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擴大了保護對象,將前配偶、戀愛關(guan) 係,都納入了家庭暴力的保護範疇,還降低了保護的門檻,不需要再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此外證明標準也大幅降低,隻需證明申請人麵臨(lin) 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

  “家暴受害者需要的並不單單是法律援助,而是整個(ge) 係統性的支持。”李瑩說。

  從(cong) 業(ye) 20年的李瑩,把一些經典案例寫(xie) 入《走到春暖花開:一位女律師辦案手記》一書(shu) 中,希望通過這本書(shu) ,有更多的人能夠站出來發聲,更多的人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數百名女性以案件當事人的身份走進了我的生命,她們(men) 的境遇讓我難過,她們(men) 的勇氣讓我感動。與(yu) 其說是我給了她們(men) 法律上的支持,不如說是我們(men) 給了彼此支撐。這是一個(ge) 生命影響生命的曆程。”李瑩說。

  (為(wei) 保護隱私,文中部分當事人為(wei) 化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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