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市場監管總局:規範預付式消費 從三方麵強化經營者義務

發布時間:2024-04-09 15:10: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9號)上午舉(ju) 行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市場監管總局介紹,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種種亂(luan) 象成為(wei) 老百姓的煩心事和放心消費的堵點。7月1日將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主要是從(cong) 三個(ge) 方麵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yi) 務:

  一是設立“書(shu) 麵合同”的義(yi) 務。經營者應當與(yu) 消費者訂立書(shu) 麵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ti) 內(nei) 容、價(jia) 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通過書(shu) 麵合同的形式,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ju) 證難度。

  二是強化“按約履行”的義(yi) 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yu) 消費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jia) 。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針對經營者降低質量、偷工減料、服務縮水等情形,《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而且經營者要退的不僅(jin) 僅(jin) 是預付款的餘(yu) 額,而是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三是明確“事中告知”的義(yi) 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jue) 定停業(ye) 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yi) 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餘(yu) 額。即使經營者沒有主觀的過錯,也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顯著增加消費者履行成本,《條例》同樣也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所以這次《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事先與(yu) 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wei) 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市場監管總局強調,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商業(ye) 模式,涉及各行各業(ye) ,有關(guan) 行政部門在各自的領域內(nei) 加強日常監管,查處違法行為(wei) ,處理消費投訴。比如,單用途商業(ye) 預付卡由商務部門主管,教育、體(ti) 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也都有相應的職責,《條例》為(wei) 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zhuan) 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guan) 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於(yu) 預收費用後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總台央視記者 王婧)

(責編: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