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部:國安幹警執行緊急任務需要,依法優先通行
央視網消息: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zhong) 號4月9日發文,國家安全機關(guan) 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guan) ,承擔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職責使命。國安幹警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我國法律賦予了必要的通行便利權,以保障相關(guan) 工作的順利開展,每個(ge) 公民遇到這種情況都有義(yi) 務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
工作需要,依法享有
國家安全機關(guan) 有關(guan) 執法活動時效要求高,戰機稍縱即逝,不能有絲(si) 毫耽擱延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享有優(you) 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you) 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優(you) 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優(you) 先購票或者不購票出示證件即可優(you) 先乘坐的情況,其中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cong) 事旅客運輸的公共汽車、出租車、地鐵、火車、船隻、飛機等各種公共交通工具。優(you) 先乘坐並非免費乘坐,事後仍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予以補票或者予以相應的補償(chang) 。
“優(you) 先通行”不僅(jin) 包括車輛優(you) 先通行權,還包括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某些區域、場所享有的優(you) 先通行權,如優(you) 先通過機場、高鐵站安檢區等。如遇這些情況,國安幹警經出示工作證件,有關(guan) 人員應允許其優(you) 先通行。
出示證件,請予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為(wei) 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guan)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國安幹警使用人民警察證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協助,並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對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guan) 工作人員執行任務表現突出的,國家安全機關(guan) 可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會(hui) 同有關(guan) 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guan) 依法執行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guan) 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規範使用,接受監督
一方麵,國安幹警依法行使通行便利權的前提條件是“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緊急任務”是指情況緊急,按照正常的方式、途徑、程序通行,可能貽失戰機、貽誤工作,如緊急趕赴現場、追捕跟蹤犯罪嫌疑人等。非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不得隨意使用,更不能因私濫用通行便利權。
另一方麵,國家安全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yan) 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ge) 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任何個(ge) 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wei) ,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guan) 或者監察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等有關(guan) 部門檢舉(ju)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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