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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執行亂就要敢於刀刃向內

發布時間:2022-02-16 16:45:00來源: 法治日報

  治理執行亂(luan) 就要敢於(yu) 刀刃向內(nei)

  如果說此前的一係列規範性文件隻是將錯誤執行的板子打到執行人員身上,那麽(me) 這次司法解釋則是要將錯誤執行的板子直接打到法院身上來

  □ 譚秋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解釋》)發布,該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受到全社會(hui) 的廣泛關(guan) 注和黨(dang) 中央的高度重視,解決(jue) 執行難成為(wei) 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最高法於(yu) 2019年3月12日宣布實現“基本解決(jue) 執行難”的階段性目標,緊接著又展開了一場“切實解決(jue) 執行難”的硬仗。

  執行難的成因十分複雜,其中不乏法院自身的原因,如某些法院執行人員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超範圍執行等。相對於(yu) 債(zhai) 務人無財產(chan) 可供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情形而言,因法院原因導致的“執行難”準確來說是“執行亂(luan) ”,根源是執行法院或者執行人員濫用民事執行權。

  執行亂(luan) 既是一種腐敗現象,也是執行難的原因。因此,切實解決(jue) 執行難,必須治理執行亂(luan) 。為(wei) 此,最高法多次開展規範執行行為(wei) 專(zhuan) 項整治工作,並發布了一係列規範性文件,如《人民法院規範執行行為(wei) “十個(ge) 嚴(yan) 禁”》《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十個(ge) 必須”》等。執行人員違反這些文件,人民法院可對其進行懲戒,但當事人、案外人卻不能據此要求獲得賠償(chang) 。正因為(wei) 如此,上述文件對於(yu) 規範執行行為(wei) 有一定作用,但還不足以根治執行亂(luan) 。

  填補因錯誤執行遭受的損失,申請國家賠償(chang) 應該是法定途徑。但是,在此之前,法律規定並不係統,程序也不順暢。其中,盡管國家賠償(chang) 法規定錯誤執行造成損害可申請國家賠償(chang) ,但沒有明確規定錯誤執行的具體(ti) 情形,操作性不強。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0號)列舉(ju) 了因錯誤執行可以請求國家賠償(chang) 的11種情形,但是其又規定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請求,針對錯誤執行申請國家賠償(chang) 還是困難重重。

  2018年6月29日,最高法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提審了丹東(dong) 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丹東(dong) 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chang) 一案。經合議庭組織雙方進行協商,丹東(dong) 中院給予丹東(dong) 益陽公司國家賠償(chang) 300萬(wan) 元。該案被稱為(wei) 最高法提審錯誤執行國家賠償(chang) “第一案”,並成為(wei) 最高法第116號指導案例。該案例對如何理解“在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請求”具有示範意義(yi) ,也發出了通過國家賠償(chang) 倒逼法院規範執行的重要信號。

  盡管“法釋〔2016〕20號”司法解釋和第116號指導案例基本明確了錯誤執行司法賠償(chang) 案件的審理程序,但是規範仍不夠係統,尤其不能突出“涉執行”的專(zhuan) 門性。針對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人民群眾(zhong) 對於(yu) 權利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此次《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解釋》對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統一規範,明確了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適用的情形、受理賠償(chang) 請求的條件、認定錯誤執行的依據及其除外情形、損害證明責任的分配、人民法院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的情形、賠償(chang) 範圍的認定等內(nei) 容。從(cong) 總體(ti) 上看,《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解釋》便利了涉執行當事人申請,也有利於(yu) 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chang) 。

  如果說此前的一係列規範性文件隻是將錯誤執行的板子打到執行人員身上,那麽(me) 這次《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解釋》則是要將錯誤執行的板子直接打到法院身上來——法院要對執行人員的違法行為(wei) 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這既是實體(ti) 正義(yi) 的要求,也體(ti) 現了人民法院治理執行亂(luan) 的堅決(jue) 態度:通過便利當事人申請並獲得國家賠償(chang) ,明確並落實法院的責任,倒逼法院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wei) ,防止錯誤執行。同時,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案件,在維護執行當事人、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對民事執行權進行製約。可以說,係統規定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規則,體(ti) 現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內(nei) 治理執行亂(luan) 的決(jue) 心和勇氣。

  我們(men) 相信,隨著《涉執行司法賠償(chang) 解釋》的實施,在保護錯誤執行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人民法院執行行為(wei) 將更加規範、執行亂(luan) 的問題將得到進一步治理。以此為(wei) 基礎,切實解決(jue) 執行難、“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的目標更加可期!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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