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標惡意搶注應疏堵結合
□ 董炳和
2022北京冬奧會(hui) 為(wei) 世界奉獻了一場非凡的冰雪盛會(hui) ,其背後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力量與(yu) 成效也令人稱讚。如今,冬奧雖已落幕,但冬奧會(hui) 相關(guan) 標誌和優(you) 秀運動員姓名被搶注為(wei) 商標所帶來的商標惡意搶注治理問題,值得長久關(guan) 注。
商標惡意搶注是典型的投機行為(wei) ,搶注者的目的非常簡單,就是追求一個(ge) “利”字。很顯然,惡意搶注者並非要將搶注而來的商標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賣”出去才是其主要出路,否則搶注來的商標反而會(hui) 變成負擔。既然將商標搶注做成一門“生意”,隻搶注一兩(liang) 個(ge) 商標是不夠的。同時,市場上也要存在著購買(mai) 商標的大量需求。否則,商標買(mai) 賣的市場就不會(hui) 發展起來,商標搶注隻能是偶發的、零星的行為(wei) ,投入大量公共資源去規製也就不具有必要性。
由此,我們(men) 不難發現治理商標惡意搶注的兩(liang) 個(ge) 關(guan) 鍵點:其一,盡量減少搶注者可用的機會(hui) ,讓搶注者無機可乘;其二,大力壓縮搶注者獲利的空間,讓他們(men) 無利可圖。前者是“源頭”控製,後者是“出口”控製。在商標專(zhuan) 用權注冊(ce) 取得製度下,完全杜絕商標搶注並不現實,但通過適當的策略和措施,使商標搶注處於(yu) 可控狀態,把其不良影響減至最低,是做得到的。
商標搶注的機會(hui) 主義(yi) 源頭在於(yu) 始端。即市場上存在著大量具有商業(ye) 價(jia) 值但未作為(wei) 商標申請注冊(ce) 的標誌,包括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ce) 商標及企業(ye) 名稱、姓名等。對於(yu) 商標惡意搶注,人們(men) 可能更關(guan) 注搶注之“惡”,反而忽略了一個(ge) 更深層次的問題:在我國建立商標注冊(ce) 製度且實行商標專(zhuan) 用權注冊(ce) 取得製度已數十年之久的情況下,為(wei) 什麽(me) 還會(hui) 有那麽(me) 多企業(ye) 寧願冒著被搶注的風險,也不在使用前先去申請商標注冊(ce) 呢?一定要先使用、後申請,甚至在使用後也不去申請注冊(ce) 。反觀專(zhuan) 利,很多企業(ye) 都知道在新產(chan) 品、新技術開發完成後盡快申請專(zhuan) 利,沒有幾個(ge) 企業(ye) 敢冒風險,等產(chan) 品上市後再去申請專(zhuan) 利。商標注冊(ce) 的費用遠低專(zhuan) 利,但企業(ye) 申請專(zhuan) 利的積極性卻遠高於(yu) 申請商標。
商標搶注的出口在於(yu) 市場需求。商標買(mai) 賣,有買(mai) 才有賣。注冊(ce) 並持有商標是有一定成本的,如果每個(ge) 人都選擇自己去申請商標注冊(ce) ,而不是從(cong) 他人手裏購買(mai) ,搶注的商標就沒有買(mai) 主,商標搶注就成了有本無利的行為(wei) ,自然不會(hui) 有人去做。那麽(me) ,究竟是什麽(me) 原因致使人們(men) 願意去買(mai) 商標而不自己申請注冊(ce) 呢?要知道,按照當前的收費標準,自己申請商標的費用通常要低於(yu) 買(mai) 商標。
市場主體(ti) 不願意申請商標注冊(ce) ,或者在需要注冊(ce) 商標的時候不願意自己申請而選擇購買(mai) ,影響因素很多,包括成本與(yu) 費用、程序的複雜程度、結果的可預期性,以及人們(men) 的認識和觀念等。這就首先需要我們(men) 進一步優(you) 化商標注冊(ce) 程序,使之更加便利、透明並且可預期。
商標搶注的獲利方式之一是通過侵權訴訟或以侵權訴訟相威脅,要求在先使用人花費高價(jia) “買(mai) 回”自己的商標,這在性質上已經類似於(yu) 或接近於(yu) 訛詐或敲詐勒索了。雖然有不少在先使用人在遇到此類情況時選擇法律上的抗爭(zheng) 並最終獲得成功,但一方麵,此類維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另一方麵,現行商標法規定的救濟手段有限,被搶注者無法對被搶注的商標本身主張實體(ti) 權利或將商標收歸己有,因而總會(hui) 有一些被搶注者選擇與(yu) 搶注者進行交易。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在先商標繼續使用抗辯製度,為(wei) 被搶注者提供了一條紓困之路。但如果能更進一步,建立強製性轉移製度,將惡意搶注者的申請或注冊(ce) 視同為(wei) 被搶注者的申請或注冊(ce) ,則既可以使搶注者失去要挾被搶注者的籌碼,又可以使後者有額外的收獲,必將鼓勵更多被搶注者拒絕與(yu) 搶注者談判妥協,搶注者獲利的機會(hui) 就會(hui) 大為(wei) 減少。這就堵住了惡意搶注的“出口”,減少了惡意搶注者的獲利機會(hui) ,增加其法律風險,從(cong) 而有效抑製搶注衝(chong) 動。
商標搶注的另一種獲利方式是向其他人轉讓商標。目前對商標交易進行限製的做法看起來可有效堵住搶注者的獲利途徑,但禁止注冊(ce) 商標轉讓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它同時加大了商標持有及交易的成本。為(wei) 避免傷(shang) 及無辜,有必要進行相關(guan) 費用的減免,使那些為(wei) 真實、善意使用目的的申請不受影響。
對於(yu) 惡意搶注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ye) 名稱和姓名等的行為(wei) ,要適度降低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六條的適用門檻,同時做好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與(yu) 民法典有關(guan) 名稱權、姓名權等人格權條款的銜接和協調,打通人格權侵權訴訟與(yu) 商標侵權訴訟及不正當競爭(zheng) 侵權訴訟之間的隔斷狀態,為(wei) 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ye) 名稱和姓名提供多重保護,加大惡意搶注的法律和經濟成本。
減少商標搶注的機會(hui) ,提升商標搶注的經濟成本和法律風險,屬於(yu) “堵”;有效減少市場主體(ti) 購買(mai) 商標的需求,則為(wei) “疏”。商標搶注在當下已成為(wei) 一門生意,用符合商業(ye) 邏輯的方式處理問題,標本兼治,疏堵結合,比單純使用行政權力的管製更為(wei) 有效,也更符合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
(作者係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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