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退票費不能收得不明不白
高額退票費不能收得不明不白
止凡
鐵路作為(wei) 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費問題一直備受各方關(guan) 注。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安徽省委員會(hui) 副主委周世虹今年把目光對準了火車票5%至20%的退票費,認為(wei) 退票費應公開聽證調整收費標準。
現行鐵路退票費采取的是梯次方案,距離開車15天以上退票才免費;凡15天以內(nei) (含)退票均要收費:48小時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時的收20%,兩(liang) 者之間的收10%。周世虹委員認為(wei) ,鐵路運輸企業(ye) 收取旅客退票費的標準沒有進行過公開聽證,現行退票費標準違反了國家價(jia) 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且與(yu) 現行法律規定相衝(chong) 突,違反公平和平等原則。
事實上,早在2003年底,原國家計委就曾發布過《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明確規定能夠再次發售的車票,原則上不應當收取退票費;2008年,國家發改委也曾向原鐵道部提出過取消退票費。隻不過,上述兩(liang) 個(ge) 文件並未得到實施。鑒於(yu) 此,現在實行的退票規則,應當履行法定程序,公開核算過程。
12306推出了候補購票功能,那些並不影響再次發售的車票,該不該繼續收取退票費?最高20%的退票費,又是不是太高了?這些問題確實值得商榷。根據1997年頒布的《鐵路客運運價(jia) 規則》規定,退票費是運雜費,是鐵路運輸企業(ye) 向旅客、托運人提供的輔助作業(ye) 、勞務及物耗所收取的費用,按成本定價(jia) 。鐵路法修改後,鐵路運輸企業(ye) 可自主定價(jia) ,卻未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仍然沿用之前的標準,這就讓退票費的性質存在爭(zheng) 議之處。
《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yi) 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yu) 其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wei) 合同的內(nei) 容。追問退票費該不該收,首先要厘清退票費的性質。如果作為(wei) 運雜費,退票費的收取標準及金額顯然與(yu) 事實不符,遠遠高於(yu) 成本;退票費的真實含義(yi) ,應屬民法上的違約金——以填平損失為(wei) 目的,不具有懲罰之意旨。如果退票費明顯超過其實際損失,合同相對人有權要求下調違約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補出售,鐵路企業(ye) 沒有損失,則不應收取退票費。
換個(ge) 角度說,如果旅客退票屬於(yu) 旅客違約,那麽(me) 列車晚點甚至取消發車,是不是也可算作鐵路企業(ye) 的違約呢?鐵路企業(ye) 違約、單方終止或解除運輸合同,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隻需同意退票或改簽即可,旅客退票卻必須付費,而且越是春運這樣一票難求的時候,退票費還會(hui) 增加。這就需要對退票費的性質和收取規則有一個(ge) 更加清楚明白的解釋,若有不合適之處應及時更改修正。
除了鐵路方麵,有關(guan) 退票費的爭(zheng) 議還見於(yu) 民航。一方麵,高鐵有12306購票平台,價(jia) 格全網統一,民航卻沒有統一平台,各商業(ye) 平台機票價(jia) 格相差懸殊,退票費規則也不一致;另一方麵,高鐵退票手續費最高20%,且基本能夠秒退,民航最高退票費卻是100%,很可能一分不退,收取40%以上的退票費極其常見,而且退費時間冗長。與(yu) 鐵路退票費一樣,這些疑問有待解答。
無論是鐵路退票費,還是民航退票費,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政協委員關(guan) 注高額退票費問題,反映了民眾(zhong) 訴求。退票費不能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該不該收、該怎麽(me) 收,有關(guan) 方麵有必要給公眾(zhong) 一個(ge) 說法。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