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倡允許孕期及哺乳期女性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地點
《上海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zhuan) 項集體(ti) 合同(示範文本)》更新,生育權益、性騷擾等有了明確規定
提倡允許孕期及哺乳期女性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地點
本報訊 (記者裴龍翔)近日,新版《上海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zhuan) 項集體(ti) 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集體(ti) 合同)在上海市總工會(hui) 官方網站上線,供該市各級工會(hui) 下載使用。記者獲悉,此次更新積極回應社會(hui) 關(guan) 注熱點,增加了關(guan) 於(yu) 支持女職工職業(ye) 發展、生育促進、防範性騷擾等內(nei) 容,包括提倡允許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地點。女職工權益保障得到進一步升級。
三孩政策公布後,女職工的生育權益保障備受關(guan) 注。新版集體(ti) 合同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其中,第十條將原先的產(chan) 前檢查擴充為(wei) 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you) 生健康檢查和孕產(chan) 期檢查,並進一步規定“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nei) 進行上述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扣除相應勞動定額”。
新修訂的《上海市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條例》中將生育假由30天延長至60天,新版集體(ti) 合同對如何使用延長生育假作出詳細規定:生育假一般應當與(yu) 產(chan) 假合並連續使用;延長生育假可以結合彈性辦公及在家辦公,允許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地點。
此外,上海市總在新版集體(ti) 合同的修訂過程中,對以往法律法規實施中的口徑以條款形式加以固化。在新增的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育兒(er) 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並提倡“當年未休的育兒(er) 假經批準,可順延至下一年度使用”。
職場性騷擾同樣是社會(hui) 關(guan) 注熱點。此次修訂,上海市總在原有基礎上對相關(guan) 處置措施進一步完善,新增了“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的表述。同時,對於(yu) 處理時涉及的敏感信息,集體(ti) 合同中規定“處理敏感個(ge) 人信息的,應嚴(yan) 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免去女職工的顧慮。
據悉,截至2021年底,上海市單獨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zhuan) 項集體(ti) 合同、單獨簽訂綜合集體(ti) 合同中設有女職工權益保護專(zhuan) 章或附件合同的用人單位數量分別達到1.1萬(wan) 餘(yu) 家和5700餘(yu) 家,共計覆蓋女職工人數近百萬(wan) 。在今年3月開展的女職工維權行動月中,上海市總相繼實施女職工權益保護知識競賽、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宣傳(chuan) 及創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場所主題宣傳(chuan) ,還將聯合勞動監察等部門圍繞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開展專(zhuan) 項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並重點關(guan) 注新就業(ye) 形態女性勞動者等群體(ti) ,開展送法律、送健康、送溫暖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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