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原副省長張誌南一審獲刑14年 曾為2020年“首虎”
中新社北京3月22日電 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誌南受賄、濫用職權案。數罪並罰,張誌南獲刑14年。
生於(yu) 1960年10月的張誌南在迎來自己60歲生日那年“落馬”。2020年4月,中國官方通報他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他也成為(wei) 當年被查的“首虎”。
2020年4月“落馬”,同年秋天“被開除黨(dang) 籍和公職”,隨後張誌南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決(jue) 定逮捕,年底即被江西檢方提起公訴,2021年5月20日一審開庭……今日,法院對其公開宣判。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誌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wan) 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wan) 元;對張誌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誌南是福建龍岩人,197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1981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dang) 校研究生學曆。他一直在福建工作,曾任福建省上杭縣縣長、團省委書(shu) 記、三明市副市長、省政府副秘書(shu) 長等職。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誌南先後利用擔任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2萬(wan) 餘(yu) 元。2007年至2017年,張誌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guan) 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48億(yi) 餘(yu) 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指出,鑒於(yu) 被告人張誌南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檢舉(ju)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wei) ,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cong) 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值得一提的是,張誌南曾被指“在新冠肺炎疫情大考關(guan) 頭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不力,敷衍應付、作風漂浮,搞形式主義(yi) ”。2021年播出的電視專(zhuan) 題片《正風反腐就在身邊》披露細節:在抗疫工作最緊張時,作為(wei) 福建省應對新冠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的張誌南卻頻繁擅離崗位,辦理個(ge) 人私事,致使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在落實上出現“中斷層”。
2020年3月7日,用作集中隔離的泉州欣佳酒店發生坍塌,最終造成29人不幸遇難。就在該酒店倒塌前不久,張誌南曾到泉州市檢查疫情防控工作。然而,他隻是走馬觀花,既沒有到防疫隔離點檢查,也沒有就相關(guan) 工作作出任何布置、提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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