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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麵秩序管理

發布時間:2022-04-13 13:22: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為(wei) 嚴(yan) 格落實上海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盡早恢複正常生產(chan) 生活和社會(hui) 秩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chuan) 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hui) 麵秩序管理有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嚴(yan) 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上海疫情防控規定,按照分區分類差異化防疫管理要求,嚴(yan) 格落實相關(guan) 管控措施。

  二、禁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運行、應急處置、緊急就醫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製措施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

  三、嚴(yan) 禁實施下列行為(wei) :

  (一)封控區內(nei) 人員在封閉管理期間擅自出戶;

  (二)封控區和管控區內(nei) 人員在居家健康監測期間,擅自離開居民小區/自然村(單位、場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

  (三)防範區內(nei) 人員擅自進入封控區、管控區,或者防範區場所未合理控製人員數量;

  (四)違反隔離管控規定,故意破壞門磁、封條擅自出入;

  (五)拒絕接受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抗原檢測;

  (六)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拒絕按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等人員拒絕按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健康監測;

  (七)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

  (八)在醫院、方艙、隔離點等救治隔離場所,或者居住小區、單位等其他場所,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誌願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luan) 公共秩序;

  (九)編造、故意傳(chuan) 播涉疫虛假信息,偽(wei) 造、變造或者買(mai) 賣、使用偽(wei) 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道路通行證等證明文件;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防疫措施的行為(wei) 。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guan) 將嚴(yan) 格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社會(hui) 各界和廣大市民群眾(zhong) 全力守“滬”、同心抗疫,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hui) 秩序,為(wei) 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勝利共同努力。(總台記者 俞翔)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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