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她”權益,著力點在哪裏
保障“她”權益,著力點在哪裏
白鷗
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和每個(ge) 女性都相關(guan) ,它侵害的是女性作為(wei) 人所具有的人格尊嚴(yan) ,婦女兒(er) 童的自由與(yu) 尊嚴(yan) 不可侵犯。
保障婦女權益必須上升為(wei) 國家意誌。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嚴(yan) 厲打擊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行為(wei) ,堅決(jue) 保障婦女兒(er) 童合法權益。“兩(liang) 高”工作報告也均談及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強調從(cong) 嚴(yan) 懲治此類犯罪行為(wei) 。在剛剛結束不久的全國兩(liang) 會(hui) 上,許多代表委員呼籲嚴(yan) 厲打擊拐賣、收買(mai) 婦女兒(er) 童犯罪,更好保障婦女兒(er) 童權益。
沒有“市場”就沒有買(mai) 賣
我國曆來重視婦女兒(er) 童權益保護,保障婦女兒(er) 童權益的立法執法力度持續加大。近年來,在打擊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方麵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安部公開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拐賣婦女兒(er) 童案件與(yu) 2013年相比,降幅達到88.3%,其中群眾(zhong) 高度關(guan) 注的盜搶兒(er) 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2022年3月2日,公安部決(jue) 定,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專(zhuan) 項行動。這意味著,我國開啟了對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動。
從(cong) 立法的層麵看,我國對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的刑罰總體(ti) 上趨於(yu) 嚴(yan) 厲,針對收買(mai) 被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的打擊力度也在逐步加大。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確,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對被買(mai) 兒(er) 童沒有虐待行為(wei) ,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cong) 輕處罰;按照被收買(mai) 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此前立法對於(yu) 上述情形規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er) 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yan) 重的,最高刑可以到死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dong) 燕介紹,“從(cong) 國際層麵上看,我國針對拐賣犯罪的刑罰比德國、日本等大陸法國家都要嚴(yan) 厲。”與(yu) 之相比,我國目前法律對於(yu) 收買(mai) 婦女、兒(er) 童的行為(wei) 處罰相對比較寬鬆。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罪,法定刑目前隻有一檔,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
對此,有代表委員和專(zhuan) 家學者認為(wei) ,應提高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罪的法定刑,還有人呼籲買(mai) 賣雙方“同罪同罰”。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dong) 省律師協會(hui) 會(hui) 長肖勝方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上檢索相關(guan) 案例,分析近10年來全國司法實踐中打擊拐賣婦女、兒(er) 童類犯罪的現狀。通過分析,他發現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案件數量一直高於(yu) 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犯罪案件,且二者數據差距懸殊。“司法實踐中對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的行為(wei) 科以刑罰的數量並不多。”
肖勝方認為(wei) ,沒有市場就沒有買(mai) 賣,正是因為(wei) 對買(mai) 家懲處力度不足,導致長期以來無法斬斷需求鏈,縱容了拐賣犯罪。肖勝方建議將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罪法定刑從(cong)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直接的效果即能以沉重的刑罰打擊收買(mai) 方,震懾犯罪。肖勝方還建議,以“拐取婦女、兒(er) 童罪”“收受被拐取的婦女、兒(er) 童罪”替代“拐賣婦女、兒(er) 童罪”“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罪”。“這樣可以從(cong) 罪名、罪狀表述上除去將婦女、兒(er) 童‘商品化’的傾(qing) 向,更符合我國設立本罪的立法用意。”
與(yu) 肖勝方的觀點相似,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豔同樣認為(wei) 對於(yu) 收買(mai) 方的量刑不應該低於(yu) 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的量刑。
“買(mai) 賣同罪意味著對收買(mai) 方最高配置死刑,這實際上會(hui) 進一步擴大死刑罪名的適用,與(yu) 我國目前死刑政策存在一定的背離。”勞東(dong) 燕肯定“買(mai) 賣同罪”的主張有其合理之處,但同時認為(wei) 現行立法框架下更為(wei) 可行的是,適當提高收買(mai) 犯罪的法定刑。她建議在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增設一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這樣的調整對現有的立法結構影響比較小,也符合國際上對於(yu) 收買(mai) 犯罪法定最高刑配置的一般水平。像德國、日本等大陸法國家是實行‘買(mai) 賣同罪的’,但配置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勞東(dong) 燕解釋道。
用足現有法律至關(guan) 重要
也有觀點認為(wei)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還規定,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並有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shang) 害、侮辱等行為(wei) 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而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往往高度伴隨著上述犯罪行為(wei) 。因而,如果全麵地評價(jia) 收買(mai) 被拐賣婦女、兒(er) 童的行為(wei) ,不能僅(jin) 僅(jin) 著眼於(yu)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本身,片麵地評價(jia) 為(wei) 一個(ge) “輕罪”,而要結合第二百四十一條的全部條款綜合評價(jia) 成一個(ge) 重罪。
然而司法實踐中,真正適用數罪並罰的案例並不多。勞東(dong) 燕告訴記者,從(cong) 她所了解到的有關(guan) 收買(mai) 犯罪判決(jue) 的實證研究來看,涉及收買(mai) 人常規會(hui) 犯的罪行,如強奸、非法拘禁等,數罪並罰的比例隻有5%。
同時,在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收買(mai) 方量刑普遍偏低,緩刑適用率比較高。有媒體(ti) 曾以“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罪”為(wei) 關(guan) 鍵詞,對400多份刑事案件判決(jue) 書(shu) 進行梳理發現,大部分案件對於(yu) 收買(mai) 方的刑罰較低,判處刑罰在一年以內(nei) 、適用緩刑的情況約占七成。
針對收買(mai) 被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勞東(dong) 燕還提到了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收買(mai) 犯罪由於(yu) 法定刑比較低,根據目前法律規定,追訴時效隻有5年。一些案件被發現、被害人被救出後,往往追訴時效已經過了。
在主張適當提高收買(mai) 犯罪的法定刑之外,勞東(dong) 燕認為(wei) ,用足用好現有刑法規定至關(guan) 重要。首先,有必要加強對收買(mai) 被拐賣的婦女兒(er) 童犯罪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的確定性,並降低緩刑適用率,向社會(hui) 傳(chuan) 達收買(mai) 犯罪同樣會(hui) 受到嚴(yan) 厲打擊的信號。最高檢可以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相應指導意見,對如何適用收買(mai) 犯罪的刑事政策與(yu) 相關(guan) 規定作出明確。其次,用足現有的數罪並罰規定。在涉及相關(guan) 犯罪的證據認定方麵,可以考慮確立一些特殊的證據認定規則。比如在確認被拐賣婦女的結婚證係違規辦理,其被迫結婚或已經生育,如果女方聲稱被強奸,即可認定強奸事實的存在。“這並非降低強奸罪的認定標準,而是針對證據認定規則做必要的變通。”第三,針對拐賣收買(mai) 婦女兒(er) 童案件,公安機關(guan) 發現有人口失蹤的情況應及時立案,這樣有助於(yu) 避免案發後因追訴時效已過而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國家安全機關(guan) 立案偵(zhen) 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zhen) 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對於(yu) 收買(mai) 犯罪而言,在司法層麵加大打擊力度顯然更具現實意義(yi) 。”
構建長遠工作機製
公安部在3月2日召開的電視電話會(hui) 議中表示,受多重因素影響,當前滋生拐賣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鏟除,還有一批積案沒有偵(zhen) 破,拐賣犯罪形勢仍然不容樂(le) 觀,預防、發現、打擊、解救、安置等工作機製尚不完善,打擊治理工作還任重道遠。公安部已牽頭成立打擊拐賣婦女兒(er) 童犯罪專(zhuan) 項行動領導小組,公安機關(guan) 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開展專(zhuan) 項行動,堅決(jue) 維護婦女兒(er) 童合法權益。
從(cong) 長遠來看,反拐綜合治理是一項係統性工程。在3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hui) 議電視電話會(hui) 議上,會(hui) 議專(zhuan) 門提到,堅持齊抓共管,著力構建“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hui) 協同、公民參與(yu) 、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反拐工作新格局。不久前,最高檢與(yu)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hui) 聯合下發通知,決(jue) 定今年3月至年底共同開展“關(guan) 注困難婦女群體(ti) ,加強專(zhuan) 項司法救助”專(zhuan) 項活動,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賣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侵害的婦女被作為(wei) 重點救助幫扶對象之一。
在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呂孝權看來,被解救的婦女兒(er) 童回歸社會(hui) 後,對他們(men) 開展綜合救助非常重要。“有必要充分發揮防拐部際聯席會(hui) 議機製作用,明確相關(guan) 部門的具體(ti) 職責,對被解救的婦女兒(er) 童進行持續跟蹤評估。同時,希望檢察機關(guan) 針對進入檢察辦案環節、符合救助條件的被拐婦女加大幫扶救助力度。
針對現實中,解救拐賣婦女過程困難重重的情況,張寶豔認為(wei) ,應該加強對相關(guan) 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監督問責機製。張寶豔和呂孝權均建議,將防止拐賣婦女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ti) 係,並實行一票否決(jue) 製。
事實上,國務院辦公廳在2021年4月發布的《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中曾提出,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範疇以及相關(guan) 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ti) 係,考核結果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wei) 對相關(guan)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剛性的問責機製,法律的落實就會(hui) 大打折扣。”呂孝權表示。
呂孝權還建議,前不久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中應該考慮加入有關(guan) 部門和機構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後的“強製報告”製度。負有防拐賣人口責任的相關(guan) 部門和機構發現有疑似拐賣婦女兒(er) 童情形的,應該及時報告。比如婚姻登記機關(guan) 、醫療機構、村委會(hui) 、居委會(hui) 等,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er) 童情形的,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值得注意的是,在4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舉(ju) 行的記者會(hui) 上,新聞發言人介紹,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二審稿擬增加強製報告與(yu) 排查製度的內(nei) 容。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