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作用明顯 入刑一年來高空拋物案件明顯減少
入刑一年來,高空拋物案件明顯減少——
努力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本報記者 史誌鵬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2年04月18日 第 05 版)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一年來,一係列高空拋物案件得到公正裁決(jue) ,有力維護了民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權益。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2021年高空拋物致人傷(shang) 亡案件大幅減少,群眾(zhong) 頭頂上安全更有保障。
案件雖明顯減少,但出於(yu) 種種原因,高空拋物仍時有發生。受訪專(zhuan) 家學者表示,杜絕高空拋物,須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才能形成合力。
入刑門檻降低 警示作用明顯
2021年9月24日晚,家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某小區的徐先生步行回家,走到單元樓門口時,一台電腦主機從(cong) 天而降,差點被砸到,嚇得他趕緊報警。
民警立即趕到事發小區,對樓上住戶進行詢問。隨後,警方在7樓高某家中發現了鍵盤、鼠標碎片,經仔細辨認,確認扔下的主機與(yu) 該鍵盤、鼠標屬同一電腦。據了解,高某當天喝了酒,並與(yu) 妻子發生爭(zheng) 吵,一氣之下將電腦主機扔出窗外。
日前,杏花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高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ge) 月,並處罰金3000元。
在江蘇溧陽,某小區家住3樓的徐某與(yu) 他人因言語不和發生爭(zheng) 執,從(cong) 廚房拿出一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向樓上質問,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後經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ge) 月,並處罰金2000元。
現實中,一部分人存在僥(jiao) 幸心理,感覺從(cong) 高處拋擲物品砸不到人,或扔下質量較小的物品,不會(hui) 造成太大危害。但近年來的一係列案件表明,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從(cong) 高空拋下哪怕很輕的物品,也可能帶來致命傷(shang) 害。
為(wei) 回應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頭頂上的安全”的普遍關(guan) 切,去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成為(wei) 獨立罪名施行。上述山西太原杏花嶺、江蘇溧陽的案件都在“高空拋物”入刑後審判,後者被視為(wei) “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高空拋物’入刑,降低了入罪門檻,起到明顯的警示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說。
在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搜索,自2018年至2020年,全國判決(jue) 的與(yu) 高空拋物有關(guan) 案件分別為(wei) 204、441和587件,其中刑事案件5、12、47件。可以看出,此前高空拋物進入刑事程序的數量少,民事糾紛占絕大多數。“入刑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受害人很難查清事實、確定行為(wei) 人。”陳永生指出,現在該問題有所緩解,查證成為(wei) 公安機關(guan) 的法定義(yi) 務,而警方收集證據的能力更強,可以通過調監控、提取指紋等多種手段調查取證。
高空拋物達到“情節嚴(yan) 重”才構罪。哪些情形屬於(yu) 情節嚴(yan) 重?陳永生認為(wei) ,這需要結合拋物的重量、形狀,拋擲的場所、次數以及行為(wei) 人的主觀心態等因素綜合判斷。比如拋擲大件、鋒利物品,在人多的地方拋擲物品,多次拋擲物品,或行為(wei) 人明知可能砸中人仍為(wei) 之的,更容易被判斷為(wei) 情節嚴(yan) 重。
“並非所有的高空拋物行為(wei) 都以高空拋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北京物協法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委員、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東(dong) 輝表示,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比如從(cong) 高處向公共場所拋擲物品,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他人重傷(shang) 或死亡的,根據不同情形可能會(hui) 構成過失致人重傷(shang) 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傷(shang) 害罪、故意殺人罪。”
運用科技手段治理成主要方向
司法手段之外,運用科技手段治理高空拋物成為(wei) 各地積極探索的主要方向。
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小區,一旦有人高空拋物,名為(wei) “瞭望者”的智能預警監測係統便開始工作:自動生成一張標記拋物時間、拋物位置等信息的全景軌跡圖和一段6至10秒的關(guan) 聯拋物視頻,並將以上信息推送至轄區派出所及相關(guan) 物業(ye) 負責人的移動終端。
據介紹,這套由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推出的智能預警監測係統,對高空拋物行為(wei) 實現24小時主動抓拍、實時報警,目前已在全國多地推廣使用。如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高空拋物得到有效遏製,自去年3月以來,“瞭望者”共抓拍高空拋物行為(wei) 1000餘(yu) 次,發出有效預警300餘(yu) 次,監測防範區域內(nei) 高空拋物發生數量下降超70%,教育勸導習(xi) 慣性拋物人超80人次。
“雖然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智能監測方麵已有相對成熟的應用,但很多小區並未安裝相關(guan) 監控。”陳東(dong) 輝指出,一方麵,有業(ye) 主擔心個(ge) 人隱私受到侵犯,另一方麵,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是一筆不小開支,且低樓層業(ye) 主未必同意,不少小區在組織業(ye) 主共同決(jue) 策上還存在難度。
陳永生表示,很多小區即便配備了攝像頭,絕大多數也隻能俯拍,主要用於(yu) 路麵的安防監控,高樓層成為(wei) 盲區。
科技手段應用不佳,進而就會(hui) 導致取證難。“取證難仍是高空拋物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陳永生坦言,一些高空拋物案件發生在目擊者較少的情況下,如果當時又沒有相關(guan) 視頻證據,或無法通過視頻推測拋物路徑,揪出“肇事者”的概率就會(hui) 很小。
若確實無法確定高空拋物行為(wei) 人,受害者將如何救濟?以重慶市梁平區一起案件為(wei) 例。謝某是一名保潔員,負責打掃某小區一單元大樓與(yu) 某醫院大樓間的巷道。一天,巷道上空落下磚頭,謝某前去處理時被落下的另一塊磚頭砸中頭部,醫療費共花費47萬(wan) 餘(yu) 元,後續仍需治療。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guan) 實地勘察及走訪調查排除了致害物為(wei) 墜落物的可能,但未查明具體(ti) 侵權人。最終,13家住戶及相鄰的梁平區某醫院被判為(wei) 此共同“買(mai) 單”。
“由無法排除加害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補償(chang) ,是基於(yu) 公平原則,有助於(yu) 合理分散損失,保障受害人權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可對於(yu) 未實施高空拋物的人來講,這也算一種“禍從(cong) 天降”,難免有一定抵觸心理。
陳東(dong) 輝表示,在實踐中,這類無法確認加害人的由集體(ti) 承擔責任的案件,往往調解可能性低、審理周期較長、生效判決(jue) 履行率較低。
形成合力 共守“頭頂上的安全”
位於(yu) 北京市朝陽區的博雅園小區共有3棟高層住宅樓,住著400餘(yu) 戶居民。每棟樓的牆壁上,都貼著多個(ge) “請勿高空拋物”的警示牌。
“之前有業(ye) 主反映,樓上有小孩往外扔東(dong) 西,這太危險了。”博雅園小區物業(ye) 經理陶藝告訴記者,由業(ye) 委會(hui) 發起,經業(ye) 主大會(hui) 討論決(jue) 定,物業(ye) 協同業(ye) 委會(hui) 啟用公共維修基金對小區安防係統進行改造。現在,小區內(nei) 已安裝上專(zhuan) 門針對高空拋物的攝像頭。
在中控室的大屏幕上,每棟樓的外立麵盡收眼底。“隻要有人從(cong) 樓上向外扔東(dong) 西,哪怕是頂層,這兒(er) 都能捕捉畫麵,便於(yu) 取證,讓拋物者無處遁形。”陶藝說。
除了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博雅園小區物業(ye) 還不定期向業(ye) 主宣傳(chuan) ,告知住戶高空拋物的危害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盡到提醒義(yi) 務。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治理規則。“根治高空拋物,需要多部門、多主體(ti) 齊心協力、綜合治理,進而促成整個(ge) 社會(hui) 達成廣泛共識,僅(jin) 靠一兩(liang) 個(ge) 部門和主體(ti) 參與(yu) 是不夠的。”陳東(dong) 輝認為(wei) ,明確公安等機關(guan) 和物業(ye) 的職責是民法典在防治高空拋物上的一大亮點,有利於(yu) 強化各方責任心,形成合力,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防治高空拋物,既要治,也要防。陳永生建議,相關(guan) 部門應要求開發商在新建小區配套建設高空拋物監控係統,且合理分布,並將加裝監控設施逐步納入老舊小區改造範圍。同時,物業(ye) 要嚴(yan) 格妥善保管視頻內(nei) 容,保護居民隱私。
查閱各種案例,從(cong) 拋擲的物品如酒瓶、菜刀、電器來看,眾(zhong) 多高空拋物者往往帶有泄憤情緒。其中絕大部分人在冷靜後都能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後悔不已。“法律上明確規定禁止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這是每位公民的法定義(yi) 務。”楊立新表示,在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wei) 打擊力度的同時,也要號召居民提升道德素質,特別是在情緒激動時學會(hui) 規範自己的行為(wei) 。
“為(wei) 了鼓勵公民檢舉(ju) 揭發違法犯罪活動,各地出台了一係列獎勵辦法。”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萬(wan) 勤建議,可建立健全涉高空拋物犯罪線索獎勵製度,以克服該類犯罪證據不足的局限。
“‘高空拋物’入刑一年了,但還有很多群眾(zhong) 不清楚這一行為(wei) 的嚴(yan) 重法律後果。它不僅(jin) 是不文明行為(wei) ,也可能構成犯罪。”楊立新建議,媒體(ti) 、相關(guan) 部門應加大對高空拋物典型案件的報道和普法力度,讓更多人了解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會(hui) 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讓更多人明白高空拋物不僅(jin) 害人也害己,力爭(zheng) 從(cong) 源頭上杜絕或者減少高空拋物。
與(yu) 高空拋物相關(guan) 的法律規定(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cong) 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wei)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cong) 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cong) 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ti) 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chang)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chang) 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chang) 。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yi) 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guan) 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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