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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爭議緣何再起

發布時間:2022-04-25 10:13:00來源: 工人日報

  【經濟觀察】職業(ye) 打假爭(zheng) 議緣何再起

  賣出150份扣碗類熟肉產(chan) 品,因沒有標注產(chan) 品相關(guan) 信息,重慶的王女士被買(mai) 家邵某以售賣“三無產(chan) 品”為(wei) 由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審判決(jue) 王女士退還4500元貨款並給予10倍賠償(chang) ,共計約5萬(wan) 元。此事引發輿論廣泛關(guan) 注,職業(ye) 打假再成熱議話題。

  4月22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回應稱,4月22日下午,法院派員前往當事人所在的重慶市忠縣馬灌鎮白高村,主動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對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釋明,告知其如對二審判決(jue) 不服,可在二審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提起再審申請。王女士表示,她將申請再審。

  針對此案,有人認為(wei) ,邵某知假買(mai) 假,借職業(ye) 打假謀利,不應獲得法律支持。不過,也有人指出,法律是剛性的,是必須遵守的。如果王女士的食品經營合法合規,也就不會(hui) 被職業(ye) 打假人盯上。

  專(zhuan) 家指出,現階段,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mai) 假”的職業(ye) 打假行為(wei) 並不為(wei) 法律所禁止。此案之所以引發爭(zheng) 議,是因為(wei) 沒能實現法律的具體(ti) 規則與(yu) 基本原則的統一。

  為(wei) 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打擊生產(chan) 銷售劣質產(chan) 品的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了對消費者權益侵害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承擔“退一賠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規則。

  但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4月22日發布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2021)》指出,對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的適用是否排除“知假買(mai) 假”或職業(ye) 打假人,長期以來認識並不一致。除食品藥品領域外,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對職業(ye) 打假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chang) 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mai) 者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mai) 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說明,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mai) 假”受法律保護。

  具體(ti) 到王女士一案中,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an)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jia) 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chang) 金;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wei) 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shu) 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hui) 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不過,對於(yu) 如何認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瑕疵”規定如何適用,以及舉(ju) 證責任如何分配,各地法院存在較大爭(zheng) 議。而王女士這一案件中,法院認定,王女士生產(chan) 的熟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因為(wei) 該商戶並非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假冒偽(wei) 劣產(chan) 品,而是具有合法資質經營的小作坊,就因為(wei) 沒有依法標注生產(chan) 廠家的名稱、地址,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日期等信息,被判罰十倍賠償(chang) ,就個(ge) 案而言,付出的代價(jia) 比較大,因此會(hui) 受到大家同情。但如果法院不判該商戶承擔相應責任,會(hui) 縱容其他商戶,起到非常不好的示範作用。” 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說。

  但也有律師指出,法律真正應該打擊的,是生產(chan) 銷售假冒、偽(wei) 劣、過期等存在質量問題產(chan) 品的不法商家。另外,在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還有公道人心,在特殊情況下,為(wei) 避免機械司法,應借助公平正義(yi) 等法律原則來彌補具體(ti) 法條之不足。

  當然,此案也提醒相關(guan) 個(ge) 體(ti) 商戶或將來可能開展類似業(ye) 務的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要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法律法規。有關(guan) 部門也應該加大普法宣傳(chuan) 力度,幫助更多的個(ge) 體(ti) 商戶增強法律意識。

  楊召奎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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