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不是低人一等而是大有可為
職業(ye) 教育法頒布26年來完成首次“大修”,新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職業(ye) 教育法,從(cong) 現行法的5章40條修改為(wei) 8章69條,增加“職業(ye) 學校和職業(ye) 培訓機構”“職業(ye) 教育的教師與(yu) 受教育者”和“法律責任”三章,由現行法的3400餘(yu) 字修改為(wei) 1萬(wan) 餘(yu) 字。
“我們(men) 不妨用‘一融三通兩(liang) 提升’來概括此次修改的思路和主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紹,“一融”指融合,即推進產(chan) 教融合、校企合作,發揮企業(ye) 重要辦學主體(ti) 作用;“三通”指融通、貫通、暢通,即推動職業(ye) 教育與(yu) 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ye) 教育有效貫通、招生和升學就業(ye) 渠道暢通;“兩(liang) 提升”指提升職業(ye) 教育辦學質量、提升職業(ye) 教育社會(hui) 認可度。
“職業(ye) 教育低人一等”“職業(ye) 學校是‘差生’不得已的選擇”……一段時間以來,有關(guan) 職業(ye) 教育的社會(hui) 認知裏,這樣的偏見和雜音時有出現。
如何提高職業(ye) 教育社會(hui) 認可度?修訂後的職業(ye) 教育法在總則中鮮明提出,職業(ye) 教育是與(yu) 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ti) 係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hui) 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wei) 大的時代風尚。
新法提出保證職業(ye) 教育辦學質量。同時,在暢通升學就業(ye) 渠道方麵,新法明確職業(ye) 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ye) 、職業(ye) 發展等方麵與(yu) 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hui) ;高等職業(ye) 學校和實施職業(ye) 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zhuan) 門招收職業(ye) 學校畢業(ye) 生。
去年4月,全國職業(ye) 教育大會(hui) 創造性提出了建設技能型社會(hui) 的理念,新修訂的職業(ye) 教育法將其寫(xie) 入了總則。新修訂的職業(ye) 教育法明確規定:“職業(ye) 教育,是指為(wei) 了培養(yang) 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cong) 事某種職業(ye) 或者實現職業(ye) 發展所需要的職業(ye) 道德、科學文化與(yu) 專(zhuan) 業(ye) 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ye) 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
教育部職業(ye) 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長林宇指出,通過發展高水平的職業(ye) 教育,引導社會(hui) 大眾(zhong) 建立科學的人才觀、教育觀,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wei) 大”的時代風尚,讓人們(men) 更多地看到職教人才創造的經濟價(jia) 值和自身的社會(hui) 價(jia) 值,使更多勞動者特別是有誌青少年主動學習(xi) 技能、選擇技能成才報國之路。
實踐中,還存在侵害職業(ye) 學校實習(xi) 學生權益等問題。對此,新修訂的職業(ye) 教育法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濤介紹,新法明確接納實習(xi) 的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在實習(xi) 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guan) 保險、接受職業(ye) 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xi) 的,應當簽訂實習(xi) 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新法還明確,職業(ye) 學校和職業(ye) 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習(xi) 實訓學生的指導,加強安全生產(chan) 教育,協商實習(xi) 單位安排與(yu) 學生所學專(zhuan) 業(ye) 相匹配的崗位,明確實習(xi) 實訓內(nei) 容和標準,不得安排學生從(cong) 事與(yu) 所學專(zhuan) 業(ye) 無關(guan) 的實習(xi) 實訓,不得違反相關(guan) 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通過非法從(cong) 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ye) 務的單位或個(ge) 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xi) 實訓。
在加強收費管理方麵,新法明確職業(ye) 學校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收取學費和其他必要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減免;不得以介紹工作、安排實習(xi) 實訓等名義(yi) 違法收取費用。此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ye) 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ye) 學校畢業(ye) 生平等就業(ye) 、公平競爭(zheng) 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
“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張濤指出。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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