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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去靈活”的貨車司機是誰家員工

發布時間:2022-05-05 14:40:00來源: 工人日報

  “來去靈活”的貨車司機是誰家員工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馬安妮)貨車司機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不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嗎?日前,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jue) :新疆阿拉爾市某物流公司與(yu) 貨車司機朵某禎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朵某禎是一名大貨車司機,一直從(cong) 事長途運輸工作。2021年1月,經劉某聯係,朵某禎到劉某帶隊的車隊駕駛貨車,為(wei) 阿拉爾市某物流公司運輸砂石料。雙方口頭約定每單26方石料報酬350元,單次運輸20方石料報酬320元,次月結算上月工資。雙方並未就此簽訂勞動合同。

  之後,朵某禎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shang) ,經交管部門認定朵某禎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朵某禎不再為(wei) 該公司駕駛車輛。之後,朵某禎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定朵某禎與(yu) 該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該物流公司不服,訴至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

  該物流公司認為(wei) 朵某禎與(yu) 公司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有很強的流動性,對其的管理都由介紹人劉某負責,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朵某禎認為(wei) ,雖然自己受劉某指揮管理,但是最終管理者還是該物流公司,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

  一審法院認為(wei) ,朵某禎所在車隊的駕駛員係流動性、替代性較強的崗位,除接受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外,不受物流公司製定的規章製度約束,並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時請假、離崗,帶隊人統計的工作量僅(jin) 作為(wei) 發放報酬的計算依據,不具有考勤管理和績效考評的性質。法院判決(jue) 該物流公司與(yu) 朵某禎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朵某禎不服,上訴至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案件的關(guan) 鍵在於(yu) 司機的流動性強屬性是否影響雙方的勞動關(guan) 係。

  二審法院認為(wei) ,建築材料的運輸在一定程度上會(hui) 受到當地季節和經濟運行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會(hui) 導致物流運輸企業(ye) 駕駛員的流動性較強,但這並不能否認用工主體(ti) 和勞動者之間的人身依附關(guan) 係。一方麵朵某禎雖然受劉某管理,但是劉某也是依據該物流公司的安排對朵某禎進行管理、監督,且駕駛員如果長期請假,也必須由該公司同意,可見朵某禎受該公司管理、監督;另一方麵,朵某禎從(cong) 事的工作是該物流公司的主營業(ye) 務,駕駛員也是該公司開展日常工作的必要性崗位。法院最終判決(jue) 朵某禎與(yu) 該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吳鐸思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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