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小區內被流浪貓抓傷 法院:物業承擔30%責任
小童被流浪貓抓傷(shang) 物管被判擔責三成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ti)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林倩君)3歲的小江在小區內(nei) 玩耍時被流浪貓抓傷(shang) ,導致麵部留下疤痕。小江家人與(yu) 物業(ye) 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將物業(ye) 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判,物業(ye) 公司需承擔30%的責任,賠償(chang) 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300餘(yu) 元。
兒(er) 童小區內(nei) 被流浪貓抓傷(shang)
2019年7月26日,在家長的陪同下,小江在小區兒(er) 童遊樂(le) 設施中玩耍。這時,有一流浪貓從(cong) 旁邊的花叢(cong) 中快速竄出,年幼的小江被抓傷(shang) ,小江大哭不止。小江受傷(shang) 後立即送醫,經檢查其麵部流血且有明顯爪痕,先後注射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為(wei) 此花費醫療費876.42元。
此後兩(liang) 年間,小江家人與(yu) 物業(ye) 公司就該問題多次溝通無果。2021年6月16日,小江父親(qin) 作為(wei) 小江的監護人,以小江為(wei)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ye) 公司賠償(chang) 損失。
小江父親(qin) 認為(wei) ,小江被流浪貓抓傷(shang) ,有在現場的鄰居們(men) 可以作證。物業(ye) 公司對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yi) 務,但該公司在事前、事中、事後都沒有做出積極應對,時至今日小區內(nei) 仍有大量流浪貓,物業(ye) 公司應對此事負責。現在,小江的麵部留下疤痕,且見到貓狗之類的小動物就異常害怕,物業(ye) 公司要賠償(chang) 精神損失。
物業(ye) 公司辯稱,該公司既非流浪貓的飼養(yang) 人、管理人,也非流浪貓的遺棄人,小江無權要求物業(ye) 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物業(ye) 公司針對流浪貓問題,已經增加了巡邏人員的巡邏次數,張貼各種宣傳(chuan) 、警示、告知,也多次安排人員進行捕捉、驅逐等,在巡查中發現流浪貓隻能驅趕,而不可能保證小區內(nei) 沒有一隻流浪貓,物業(ye) 公司已經盡其所能履行安全保障義(yi) 務。
物管未盡安全保障義(yi) 務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在本案小江受傷(shang) 前,物業(ye) 公司已經多次收到業(ye) 主投訴小區內(nei) 流浪貓比較多的問題,其應采取張貼警示通知、適當配備人員巡邏甚至聘請專(zhuan) 業(ye) 機構處理流浪貓問題等相應的措施預防侵害發生。但是,物業(ye) 公司係在本案事故發生後才張貼警示通知,也沒有證據證實其已增派人手驅趕流浪貓,物業(ye) 公司未盡管理責任及安全保障義(yi) 務,其應對小江因流浪貓攻擊而受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法院還認為(wei) ,物業(ye) 公司作為(wei) 一般民事主體(ti) ,不具有強製執行的權力,其安全保障義(yi) 務主要體(ti) 現為(wei) 協助性和防範性;流浪貓其自身活動範圍較大,活動特性具有靈活、隱蔽的特性,不能通過簡單增加人員配置或屏蔽設置等措施完全解決(jue) ,由物業(ye) 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責任過於(yu) 苛責。
綜合考慮本案物業(ye) 服務標準、事故的急難險重程度以及物業(ye) 公司的專(zhuan) 業(ye) 管理能力等因素,酌定物業(ye) 公司對本案損失承擔30%的責任,法院判決(jue) 物業(ye) 公司賠償(chang) 小江各項損失1300餘(yu) 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級法官盧偉(wei) 斌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ti) 育場館、娛樂(le) 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zhong) 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yi) 務,物業(ye) 公司雖不在其列,但物業(ye) 公司基於(yu) 其與(yu) 業(ye) 主之間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對小區的管理權,對小區環境具有其他主體(ti) 不可比擬的控製力,故參照安全保障義(yi) 務的立法精神,其作為(wei) 管理人應負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yi) 務,應當對管理區域內(nei) 的流浪動物進行驅趕,同時應對小區內(nei) 人員適當警示,減少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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