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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某支行原副行長獲刑:與人密謀套取千萬元貸款

發布時間:2022-05-24 13:56: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5月23日消息(記者 馮(feng) 方)近日,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jue) 書(shu) 顯示,被告人中國銀行江門新會(hui) 支行原副行長蘇某某與(yu) 被告人馬某某密謀,通過虛構貸款用途,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逾千萬(wan) 元,再以24%的年利率轉貸牟利。兩(liang) 人合計獲取違法所得超110萬(wan) 元,均上繳國庫。蘇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兩(liang) 年三個(ge) 月,罰金77.7萬(wan) 元;馬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45萬(wan) 元。

  套取信貸資金超千萬(wan) 元

  以年利率24%轉貸牟利

  判決(jue) 書(shu) 顯示,蘇某某與(yu) 馬某某於(yu) 1990年認識,2013年時,蘇某某擔任中行新會(hui) 支行副行長,蘇某某告知馬某某,她有很多客戶有資金需求,讓馬某某出借款項給她給有需要的客戶用於(yu) “過橋”,每月支付18‰利息。

  2013年6月左右,馬某某問蘇某某有無客戶需要資金“過橋”,蘇某某當時剛好在證人吳某1的辦公室,了解到吳某1有資金需求,遂於(yu) 同年8月借得馬某某50萬(wan) 元,後轉借給吳某1。蘇某某向馬某某支付月利息15‰,收取吳某1月利息20‰(年利率24%),從(cong) 中賺取利息差。

  過了幾天,蘇某某以馬某某出借的款項太少為(wei) 由稱,隻能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如果馬某某能用不動產(chan) 抵押向銀行貸款,再轉借給她,便可以繼續收取每月18‰的利息。基於(yu) 蘇某某是銀行副行長、她丈夫是民警的情況,馬某某認為(wei) 蘇某某夫妻有還款能力,且蘇某某能每月償(chang) 還利息給他。另外,馬某某擔心假如不按照蘇某某的意思再次貸款轉借,蘇某某不償(chang) 還其他款項。二人密謀之後決(jue) 定,由馬某某以抵押房產(chan) 的方式虛構貸款用途,向中行新會(hui) 支行套取信貸資金,再以月利率18‰出借給蘇某某用於(yu) 轉貸牟利。

  2013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間,馬某某向中行新會(hui) 支行提供虛假貸款用途材料申請個(ge) 人抵押循環貸款。蘇某某在明知馬某某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仍利用其擔任中行新會(hui) 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e) 銀行法》《貸款通則》等規定,違法審批同意向馬某某發放三筆共計520萬(wan) 元的貸款。馬某某套取的上述銀行貸款的月利率為(wei) 5.5‰,貸款期限一年。馬某某套取得上述貸款後,隨即轉到蘇某某指定的賬戶,並由蘇某某以月利率20‰轉貸給吳某1。蘇某某與(yu) 馬某某約定,蘇某某每月支付18‰的利息給馬某某。

  “過橋”資金鏈斷裂

  原副行長遭“合夥(huo) 人”起訴

  當第一次貸款到期後,為(wei) 繼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在上述三筆貸款期限屆滿前,蘇某某要求吳某1暫時償(chang) 還100萬(wan) 元給她,她向證人黎某借款100萬(wan) 元,馬某某自籌20萬(wan) 元,以還舊、借新、還舊的方式再次貸款。

  2014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間,通過蘇某某提供的虛假貸款用途材料,馬某某再次向中行新會(hui) 支行申請個(ge) 人抵押循環貸款三筆,共計520萬(wan) 元。馬某某套取的該三筆銀行貸款的月利率為(wei) 6.25‰,貸款期限一年。馬某某套取得上述貸款後,隨即轉到蘇某某指定的賬戶,蘇某某繼續以月利率20‰將上述貸款出借給吳某1。

  在該次貸款中,蘇某某不是審批人,她向馬某某提供了證人王某的營業(ye) 執照和銀行賬戶,用於(yu) 收取從(cong) 銀行再次貸出的款項。當王某的賬戶收到銀行貸款後,蘇某某隨即將吳某1暫時償(chang) 還的100萬(wan) 元轉至證人李某1的賬戶,用於(yu) 繼續出借給吳某1,她沒有從(cong) 吳某1處收回第二次貸款的520萬(wan) 元。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蘇某某共對吳某1收取13個(ge) 月的利息,2015年1月起,吳某1沒有向她支付任何利息,她仍以月利率18‰支付利息給馬某某。蘇某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向馬某某支付18‰的利息。

  2015年4月起,蘇某某提出沒有能力繼續支付利息給馬某某,隻按照銀行貸款月利率6.25‰支付利息給馬某某。銀行貸款期限屆滿後,蘇某某沒有向馬某某償(chang) 還借款,馬某某將不動產(chan) 出售用於(yu) 償(chang) 還銀行貸款。2015年11月,馬某某到蓬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蘇某某、吳某2(蘇某某丈夫),要求二人償(chang) 還借款。

  合計違法所得110餘(yu) 萬(wan) 元均上繳國庫

  兩(liang) 人雙雙獲刑

  經法院核算,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蘇某某高利轉貸上述520萬(wan) 元信貸資金,共收到吳某1支付的高額利息1352000元,扣除該期間應向銀行支付的貸款利息,馬某某在上述期間實際獲取違法所得782936.8元,蘇某某實際獲取違法所得143590元,兩(liang) 人實際獲取違法所得合計926526.8元。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間,蘇某某向馬某某支付高額利息280800元,扣除該期間應向銀行支付的貸款利息,馬某某在上述期間實際獲取違法所得239550元。計馬某某高利轉貸的實際違法所得1022486.8元。

  另查明,因蘇某某未按期向馬某某償(chang) 還上述貸款及其他借貸款項,馬某某於(yu) 2015年11月18日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院於(yu) 2016年3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jue) ,判令蘇某某償(chang) 還借款本金5132600元及利息給馬某某(2015年11月3日之前的利息為(wei) 384519元,自2015年11月4日起計至本判決(jue) 確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132600元按月利率18‰計算)。

  法院認為(wei) ,蘇某某作為(wei) 銀行工作人員,以轉貸牟利為(wei) 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並將套取所得的銀行貸款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wei) 已分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馬某某以轉貸牟利為(wei) 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wei) 已構成高利轉貸罪。

  根據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危害結果、認罪悔罪的表現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an) 規定,法院判決(jue) :

  蘇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6萬(wan) 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ge) 月,並處罰金71.7萬(wan) 元。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77.7萬(wan) 元;馬某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5萬(wan) 元;蘇某某、馬某某的共同違法所得926526.8元,應予連帶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蘇某某應退繳143590元,馬某某應退繳782936.8元,兩(liang) 人互負連帶退繳責任;馬某某的單獨違法所得239550元,應予追繳,上繳國庫。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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