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業務自律新規細化券商責權利邊界 投行:利於優化業務重心
保薦業(ye) 務自律新規細化券商責權利邊界 投行:利於(yu) 優(you) 化業(ye) 務重心 提高保薦質量
本報記者 昌校宇
監管層麵正著力加強券商投行業(ye) 務執業(ye) 專(zhuan) 業(ye) 標準建設。
6月17日,中國證券業(ye) 協會(hui) (以下簡稱“中證協”)發布《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保薦業(ye) 務工作底稿目錄細則》和《注冊(ce) 製下保薦協議(示範文本)》(以下簡稱《保薦協議》)《證券業(ye) 務示範實踐第3號——保薦人盡職調查》(以下簡稱《盡職調查示範實踐》)等三項自律規則。
投行內(nei) 部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三項自律規則的推出,有利於(yu) 券商投行將工作重心逐漸轉向結構優(you) 化調整,重點聚焦保薦業(ye) 務質量,根據發行人情況和需求協商引導擬上市板塊。
為(wei) 判斷券商是否盡責
提供行業(ye) 標準與(yu) 參照
中證協表示,隨著注冊(ce) 製改革的深入,行業(ye) 機構對業(ye) 務標準、業(ye) 務規範的需求在不斷加大,希望樹立一個(ge) “怎麽(me) 做好”“怎麽(me) 做對”的標杆和示範。
“隻有通過規則製度明確業(ye) 務標準化動作,才能為(wei) 券商投行在執業(ye) 過程中落實及細化責任和義(yi) 務,三項自律規則的推出,在為(wei) 券商投行執業(ye) 設置‘防火牆’的同時,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減負’。”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huo) 人季境博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具體(ti) 來看,《盡職調查示範實踐》對於(yu) 合理信賴的相關(guan) 安排,旨在明晰券商及各中介機構之間的權責,尤其在一些重大財務核查工作上,券商應秉持核查驗證與(yu) 合理信賴的原則。同時,《保薦協議》明確了發行人第一責任人職責,也意在實現關(guan) 鍵少數權利義(yi) 務的對等。
華東(dong) 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法學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我國《證券法》演進過程中,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不斷加重,逐漸建立起了以過錯推定為(wei) 基礎的連帶責任方式。這雖有助於(yu) 壓實券商在保薦項目過程中的責任,但基於(yu) 中介機構本身調查能力、調查手段、專(zhuan) 業(ye) 範圍等方麵的局限性,也會(hui) 跟證券市場運行邏輯產(chan) 生衝(chong) 突,顯示出不合理的另一麵。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chang) 案件的若幹規定》於(yu) 今年1月21日頒布後,對於(yu) 過錯推定中的“過錯”進行了類型化的劃分,區分了中介機構在執業(ye) 過程中“特別注意義(yi) 務”和“一般注意義(yi) 務”的不同。
鄭彧同時表示,本次中證協發布的三項自律規則其實是在總結業(ye) 界經驗和監管要求的基礎上,針對券商執業(ye) 過程中這些注意義(yi) 務具體(ti) 表現的提煉和總結。其意義(yi) 在於(yu) 給未來判斷券商是否充分履職盡職提供了一個(ge) 行業(ye) 上的標準和參照。但應該強調的是,這些指引的“減負”隻是確保券商在行為(wei) 準則上符合行業(ye) 的慣例和要求,並不是形成券商的“有限責任”,如果券商違反證券法的要求,構成新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認定要求,還是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點並無區別。
細化合理信賴標準
對券商指導性較強
《盡職調查示範實踐》充分體(ti) 現了合理信賴、重要性等理念,明確保薦人在履行五方麵審慎核查義(yi) 務、進行必要調查和複核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由會(hui) 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zhuan) 業(ye) 意見的內(nei) 容。
“對於(yu) 合理信賴的相關(guan) 安排,充分考慮到券商壓力較大的現實問題,初衷或因避免重複勞動。”西南地區某券商投行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當前,券商投行保薦工作很多時候仍需將保薦機構、會(hui) 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責任“一肩挑”,導致一旦出現問題,各參與(yu) 中介機構的責任無法厘清。
上述投行人員進一步介紹,一方麵,或由於(yu) 部分券商保代或項目組確實能力不夠,甚至可能與(yu) 發行人串通包裝項目;另一方麵,也可能因其他中介機構未盡職盡責,工作粗糙,亦或有發行人故意隱瞞偽(wei) 造,這些風險一般都需要券商判斷,甚至承擔責任。
該投行人員認為(wei) ,上述規則或在一定程度上為(wei) 券商“減負”,但具體(ti) 還要看監管機構對於(yu) 責任的認定和對規則的執行。
“各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是政策目的。”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wei) ,原規則下,券商不能利用其他中介機構的工作成果,所有重要事項都得自己核一遍。新規則下,對券商利用其他中介機構的工作成果做了規範,在符合規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合理信賴其他中介機構的意見。
華北地區某券商投行內(nei) 部人士認為(wei) ,《盡職調查示範實踐》結合現有的與(yu) 板塊定位相關(guan) 的規定和審核實踐,總結了保薦人在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擬申報板塊定位可以采取的核查方法,有利於(yu)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華北地區某券商投行內(nei) 部人士認為(wei) ,合理信賴的相關(guan) 安排,可以讓券商更有精力根據發行人的具體(ti) 情況和需求與(yu) 發行人一起初步協商擬上市板塊,並對發行人是否符合板塊定位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和判斷。
券商責權利更明晰
關(guan) 鍵少數權利義(yi) 務對等
《保薦協議》明確,在以信息披露為(wei) 核心的注冊(ce) 製下,壓實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提高中介機構執業(ye) 質量,需要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保薦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對保薦業(ye) 務中各方的權利、義(yi) 務達成共識,明確責任邊界。
“以往券商投行業(ye) 務人員在參與(yu) IPO項目時,會(hui) 遇到發行人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不配合或溝通費勁的情況,有些關(guan) 鍵少數為(wei) 了公司順利上市,會(hui) 選擇隱藏一些棘手問題或幹脆不配合提供資料。”季境認為(wei) ,上述規則明確了第一責任人職責及券商和各中介機構的責任範圍,將會(hui) 有利於(yu) 發行人與(yu) 服務機構之間的配合度提升。
前述投行內(nei) 部人士坦言,“在實踐中,確實有小部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因嫌麻煩或出於(yu) 個(ge) 人利益考慮,不願意按券商提供的嚴(yan) 苛方案操作;但多數關(guan) 鍵少數還是比較配合的,尤其是在相關(guan) 規則對他們(men) 的責任更加明確後,他們(men) 權衡利弊後還是願意更加規範地操作。”
不過,在王驥躍看來,實踐中,時常出現中介機構的責任遠大於(yu)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的情況。此外,過錯責任劃分的問題,也存在客觀困難,各中介機構之間的責任比例如何劃分,暫時沒有一個(ge) 明確標準。上述規則的推出,或對此有所改變。
此外,《保薦協議》提到,考慮到注冊(ce) 製板塊已不強製要求保薦機構出具先行賠付承諾,示範文本在附件補充發行人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作出先行賠付承諾的可選條款,引導保薦機構與(yu) 發行人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就先行賠付主體(ti) 進行協商。
鄭彧認為(wei) ,就每一位發行人而言,其自身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暴露的問題、監管的態度認識並不統一。部分發行人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在項目上市準備過程中會(hui) 對先行賠付的要求存在想法甚至抵觸情形。而示範合同使得券商在保薦服務過程中,更容易向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解釋證券法的要求。通過示範合同解釋有關(guan) 保薦要求和權利、義(yi) 務分配不是券商個(ge) 體(ti) 的要求,而是全行業(ye) 共同遵守的要求。(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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