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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莫名成三家企業雇員 關聯企業混同用工該誰擔責

發布時間:2022-06-23 10:36:00來源: 工人日報

  同一工人莫名成了三家企業(ye) 的雇員,發生勞動爭(zheng) 議時三家均稱與(yu) 己無關(guan) ——

  關(guan) 聯企業(ye) 混同用工該誰擔責

  本報記者 賴誌凱

  閱讀提示

  律師提醒,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當用人單位主體(ti) 、工資發放主體(ti) 、社會(hui) 保險支付主體(ti) 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提出異議並收集保留相關(guan) 證據,在疑慮得不到明確合理的解釋時,可以尋求工會(hui) 、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王師傅在北京市通州區一加工廠做焊接工,2008年9月1日入職。2019年,因單位搬遷、工作地點變動等情況,王師傅與(yu) 單位發生勞動爭(zheng) 議。在維權過程中,王師傅卻遭遇重重困難。萬(wan) 般無奈,王師傅找到北京市通州區總工會(hui) 尋求幫助,在工會(hui) 法律援助下,不僅(jin) 確認了工齡,還要回了公司應給予的補償(chang) 金。

  10年與(yu) 三家關(guan) 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從(cong) 2008年入職到2019年發生勞動爭(zheng) 議,幹同一份活兒(er) 的王師傅與(yu) 在同一個(ge) 地址辦公的三個(ge) 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

  2008年9月1日入職加工廠後,王師傅於(yu) 2010年1月23日與(yu) 加工廠簽訂了為(wei) 期兩(liang) 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1月22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並未離職的王師傅,又與(yu) 另一家機電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加工廠為(wei) 王師傅繳納了2008年9月至2012年12月、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間的社會(hui) 保險。另一家機電公司為(wei) 王師傅繳納了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間的社會(hui) 保險。此後,第三家公司又為(wei) 王師傅繳納了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的社會(hui) 保險。

  值得注意的是,這家加工廠和機電公司以及另外的第三家公司屬於(yu) 同址辦公且互相關(guan) 聯的公司,三個(ge) 用人單位與(yu) 王師傅所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均為(wei) 焊接工。

  2019年8月,該機電公司告知王師傅,公司將搬往河北辦公,要求王師傅到河北工作,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2019年8月16日王師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自200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間與(yu) 該機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要求機電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guan) 係經濟補償(chang) 金。仲裁裁決(jue) 駁回了王師傅經濟補償(chang) 金的請求。對於(yu) 勞動關(guan) 係存續期間僅(jin) 支持了部分請求。

  王師傅不服仲裁裁決(jue) ,提起了訴訟。其間,王師傅向北京市通州區總工會(hui) 尋求法律援助。

  通州區總工會(hui) 依法進行案件初審,認為(wei) 王師傅的案件符合工會(hui) 法律援助的受理條件,遂第一時間上報北京市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中心。得到審批後,通州區總工會(hui) 即時指派工會(hui) 援助律師周立軍(jun) 作為(wei) 王師傅的委托代理人。

  周立軍(jun) 認為(wei) ,加工廠、某機電公司、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在仲裁階段王師傅僅(jin) 將某機電公司作為(wei) 被申請人,因此部分工齡並未得到認可。

  如何證明混同用工

  一審庭審前,周立軍(jun) 向法院遞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shu) ,追加加工廠、某公司為(wei) 本案的被告,並在庭審中提交了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證明王師傅與(yu) 上述公司在不同的時間段存在勞動關(guan) 係。同時向人民法院遞交了企業(ye) 查詢信息及照片,證明三家公司為(wei) 同址辦公,存在混同用工的情況。

  庭審中,加工廠堅持認為(wei) 僅(jin) 從(cong) 2010年1月起與(yu) 王師傅建立勞動關(guan) 係,但對於(yu) 2008年9月為(wei) 何給王師傅繳納社保並未作出合理的解釋。某公司則稱繳納保險是應王師傅的要求繳納的,不能以此認為(wei) 雙方就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周立軍(jun) 認為(wei) ,王師傅家住通州,公司搬遷至河北大廠,無疑給王師傅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不便,而公司對於(yu) 搬遷行為(wei) 給職工造成的不便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僅(jin) 是一味地以不到新址工作按自動離職處理來恐嚇員工,造成了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guan) 規定,應該給予經濟補償(chang) 。

  機電公司一方還提出,自2019年8月16日之後,王師傅就未到公司工作,公司已於(yu) 2019年9月向王師傅送達了解除勞動關(guan) 係通知書(shu) ,理由是王師傅存在曠工情形,因此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

  針對該公司的觀點,周立軍(jun) 認為(wei) 該公司在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shu) 後才向王師傅發出責令到崗通知單及解除勞動關(guan) 係通知書(shu) 的行為(wei) 不符合常理,其行為(wei) 完全是針對王師傅提出仲裁而進行訴訟準備。而且該公司在答辯時認可與(yu) 王師傅勞動關(guan) 係存續期間的截止日期為(wei) 2019年8月16日,現又認為(wei) 以解除通知送達的時間為(wei) 解除時間顯然前後矛盾。

  關(guan) 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chang)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停止提供勞動、停發工資、停繳社保的行為(wei) ,認定王師傅自2008年9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與(yu) 加工廠存在勞動關(guan) 係,2013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6日與(yu) 某機電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公司為(wei) 王師傅繳納部分社保且工資條記載某公司與(yu) 加工廠、某機電公司存在緊密關(guan) 係,其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支持了王師傅經濟補償(chang) 金30085元的訴求,判決(jue) 由三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jue) 後加工廠、某機電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總工會(hui) 法律服務中心工會(hui) 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左增信律師認為(wei) ,有些用工單位,利用與(yu) 勞動者的信息不對稱,采取關(guan) 聯企業(ye) 混同用工的方式,在工齡確認、社會(hui) 保險支付、工傷(shang) 認定、解除勞動合同等方麵投機取巧,以此增加勞動者的維權難度,規避法律責任。

  “本案法院認定了加工廠、機電公司、某公司三家存在緊密關(guan) 聯關(guan) 係,故判決(jue) 三家企業(ye) 共同支付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金。這個(ge) 案件的典型意義(yi) 在於(yu) ,在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用人單位的人員混同並混同用工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合法訴求,均須承擔相應責任。”左增信說。

  左增信提醒廣大職工,作為(wei) 勞動者,要具有維權意識,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主體(ti) 、工資發放主體(ti) 、社會(hui) 保險支付主體(ti) 要了解,在這些主體(ti) 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提出異議並收集保留相關(guan) 證據,在疑慮得不到明確合理的解釋時,尋求工會(hui) 、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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