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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符號成“呈堂證供”,社交軟件聊天不是“口說無憑”

發布時間:2022-06-29 10:39:00來源: 新京報

  表情符號成“呈堂證供”,社交軟件聊天不是“口說無憑”

  ■ 觀察家

  社交軟件上的表情符號成為(wei) “呈堂證供”,是我們(men) 的生活、工作日益電子數據化、網絡化的結果。

  近日,#微信表情符號寫(xie) 入判決(jue) #登上熱搜,引起網友討論。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zhong) 號,經檢索裁判文書(shu) 網,2018年以來,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號作為(wei) 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顯。

  原來,聊天時隨手發出的表情符號,還有法律效力,可以產(chan) 生法律後果。在相關(guan) 的判決(jue) 中,聊天時,發送某種表情符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wei) 同意對方請求或者表達某種訴求。

  表情符號都有可能成為(wei) “呈堂證供”,那麽(me) 以後還能不能好好聊天了呢?其實,目前一些社交通訊軟件已經不再僅(jin) 是一款信息傳(chuan) 遞軟件,更是集齊了語音、短信甚至支付等功能於(yu) 一體(ti) 的電子通訊係統,很多人談業(ye) 務、購物、借錢都是通過社交軟件完成的。特別是我國完成了上網實名製,社交軟件與(yu) 自然人的真實身份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guan) 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wei) 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ti) 包括儲(chu) 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明確將微信聊天記錄與(yu) 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並列,作為(wei) 電子證據。

  所以,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作為(wei) 一種電子證據,不是一般意義(yi) 上的口頭聊天,而是一種書(shu) 麵記錄,甚至可以直接轉換成為(wei) 書(shu) 麵合同的一部分。當然,聊天記錄和表情包的法律效力,需要法院結合聊天的具體(ti) 語境、當事人的關(guan) 係做出認定。

  社交軟件表情符號成為(wei) “呈堂證供”,是我們(men) 的生活、工作日益電子數據化、網絡化的結果,這是法律證據發展的必然,也是讓證據規則跟上網絡時代的發展。

  但是,表情符號也有它的特殊性,所表達的意思不像文字那麽(me) 清晰,容易形成歧義(yi) ,需要司法機關(guan) 結合應用場景、交易習(xi) 慣做出善意解釋。

  總之,我們(men) 日常的很多活動轉到了網上,委托、買(mai) 賣、租賃等很多民事活動是網上甚至就是在社交平台完成的,這些代表著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聊天記錄(包括表情符號)是會(hui) 產(chan) 生法律效果的。因此,不要再迷信隻有“書(shu) 麵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為(wei) 社交軟件聊天就是“口說無憑”。此外,盡量避免使用表情包,用明確的詞語表達,也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hui) 和糾紛。

  □克鮮(媒體(ti) 人)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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