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取消公攤麵積,人們在焦慮什麽
張淳藝
《工人日報》(2022年08月17日 05版)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nei) 麵積隻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麵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記者近日采訪發現,公眾(zhong) 對於(yu) 購房時需要承擔公攤麵積費用多有詬病,不少人擔心存在“消費暗區”。在這樣的背景下,近年來一種聲音甚囂塵上——取消公攤麵積製度。(見8月16日《法治日報》)
從(cong) 進入商品房時代開始,我國普遍實行的是由購房者分攤部分共有建築麵積的做法。2001年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建築麵積由套內(nei) 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組成,套內(nei) 建築麵積部分為(wei) 獨立產(chan) 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部分為(wei) 共有產(chan) 權,買(mai) 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客觀而言,近年來,商品房公攤麵積呈擴大趨勢——從(cong) 最初的10%以下,到現在動輒30%、40%。這與(yu) 商品房提檔升級、增加電梯數量、公共區域麵積增加等因素有關(guan) ,也與(yu) 開發商公攤麵積計算不透明、暗箱操作等有關(guan) 。一些購房者質疑公攤麵積是在為(wei) 不屬於(yu) 自己的公共空間買(mai) 單,並且每年交的物業(ye) 費、供暖費等都要繼續為(wei) 公攤部分買(mai) 單。正因此,近年來關(guan) 於(yu) 取消公攤麵積的呼聲漸高,也有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取消公攤麵積,將實際公攤麵積成本核算到實用麵積之中。
取消公攤麵積不可能一蹴而就。對已經購買(mai) 房產(chan) 的人來說,其會(hui) 麵臨(lin) 房產(chan) 證變更的問題,而重新測量麵積和變更手續工作量很大。同時,現行的物業(ye) 費、暖氣費等費用也都是以建築麵積計量的,取消公攤麵積可謂牽一發動全身。而且一刀切取消公攤麵積,可能會(hui) 直接影響開發商對公共區域的投入,進而影響小區的居住環境和整體(ti) 品質。
事實上,對商品房來說,公攤部分是客觀存在的,公攤麵積製度本身並沒有原罪。在建房成本既定的前提下,按建築麵積計算還是按使用麵積計算,隻是單價(jia) 不同,消費者要付出的購房成本是相對固定的。
公攤麵積製度備受詬病,主要是因為(wei) “亂(luan) 公攤”和“隻公攤成本,不公攤收益”等問題。一方麵,少數開發商隨意變更約定的公攤麵積,導致實際得房率低於(yu) 預期,甚至有開發商將地下車位出售給購房者後,又將地下車位計入公攤麵積向購房者分攤費用。另一方麵,按照規定,業(ye) 主對於(yu) 公攤麵積部分享有權利,但現實中,公攤麵積上設置廣告、車位等帶來的收益,很少有業(ye) 主享受到。
相比取消公攤麵積,完善相關(guan) 規定無疑更具現實意義(yi) 和可操作性。比如,厘清公攤標準——通過明確公攤麵積的最大比例、收費標準、測量方式等,減少、避免相關(guan) 爭(zheng) 議;引進懲罰賠償(chang) 機製——有專(zhuan) 家建議,對開發商隨意擴大公攤麵積、超過合理誤差的,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要求其給予購房人公攤麵積費用一定倍數的賠償(chang) ;落實公攤收益——有關(guan) 部門和業(ye) 委會(hui) 應監督物業(ye) ,按照民法典及相關(guan) 規定,將業(ye) 主共有部分產(chan) 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由業(ye) 主共享,讓業(ye) 主在為(wei) 公攤麵積埋單的同時也能從(cong) 公攤麵積中受益,等等。總之,辦法應該比困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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