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部門印發意見進一步規範招投標主體行為
□ 本報記者 萬(wan) 靜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嚴(yan) 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製度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主體(ti) 行為(wei) 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招標投標市場存在的招標人主體(ti) 責任落實不到位,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有關(guan) 部門及領導幹部插手幹預等違法行為(wei) 仍然易發高發等突出問題,從(cong) 5方麵提出了20項務實舉(ju) 措,旨在進一步夯實各方主體(ti) 責任,強化自律意識,確保招標投標法規製度得以嚴(yan) 格執行,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強化招標人主體(ti) 責任
招標人是招投標工作的發起者,是招投標工作的主體(ti) ,並最終對招投標過程和招投標結果承擔第一人責任。記者注意到,《意見》用近一半的篇幅闡述規範招標人行為(wei) 的諸多舉(ju) 措,突出招標人在規範招標投標市場行為(wei) 中的關(guan) 鍵作用,既鼓勵招標人積極行使自身權利,也提醒招標人嚴(yan) 格履行義(yi) 務。
《意見》提出,切實保障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製招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hui) 、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確定中標人等方麵依法享有的自主權。同時也要求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ti) 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等議事決(jue) 策機製,需嚴(yan) 格按照審批、核準部門所作出的批複進行招標,對於(yu)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擬不進行招標的、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項目擬邀請招標的,除強調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並履行規定程序外,還提出了應當公示具體(ti) 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這些規定都從(cong) 操作流程環節很好地限製了招標人亂(luan) 用主體(ti) 權利的可能空間,從(cong) 源頭上約束招標人的行為(wei) 。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首次提出鼓勵建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機製,進一步保障招標文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強調招標人是異議處理的責任主體(ti) ,暢通異議渠道,要求在公開渠道公布受理異議的聯係人和聯係方式,提出實行電子招標投標應當支持線上異議處理渠道;強調招標人作為(wei) 檔案管理的主體(ti) 責任,招標人有義(yi) 務保證招標資料的真實可靠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這些規定都強化了招標人主體(ti) 責任。
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傑民介紹,自2017年12月底修正後的招投標法正式頒布以來,我國的整體(ti) 招投標工作無論是在體(ti) 量上還是效率上都得到大幅發展。不過,當前招標投標市場特別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還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招標人主體(ti) 責任缺失,招標投標市場各類不合理限製和市場壁壘還未完全消除;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情況仍然存在等。強化招標人主體(ti) 責任是招標投標製度改革的要求,也是招標投標法修改的方向。經過2018年以來的改革,強製招標的範圍已大大縮小,《意見》要求縮小範圍後的強製招標製度必須得到嚴(yan) 格執行。比如,針對招標人招標檔案收集整理的及時性、完整性以及保證真實性提出了要求,明確“招標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歸檔,篡改、損毀、偽(wei) 造、擅自銷毀招標檔案,或者在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中不如實提供招標檔案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及時清退不合格專(zhuan) 家
評標是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點環節,評標專(zhuan) 家在此環節起到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評標專(zhuan) 家個(ge) 人專(zhuan) 業(ye) 水平和職業(ye) 操守甚至對招標投標活動起著決(jue) 定性作用。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招標人組織評標權被剝奪、評標專(zhuan) 家不專(zhuan) 業(ye) 等突出問題,《意見》提出了多項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強的政策措施。
首先是保障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hui) 的權利。《意見》指出,要切實保障招標人在組建評標委員會(hui) 方麵依法享有的自主權,並特別強調招標人應當選派或者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ye) 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wei) 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
其次是加大對評標專(zhuan) 家違法的處罰力度。《意見》要求,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zhuan) 家違法行為(wei) 應當依法嚴(yan) 肅查處,並通報評標專(zhuan) 家庫管理單位、評標專(zhuan) 家所在單位和入庫審查單位,不得簡單以暫停或取消評標專(zhuan) 家資格代替行政處罰;暫停或者取消評標專(zhuan) 家資格的決(jue) 定應當公開。同時加強對評標專(zhuan) 家的規範管理,要求專(zhuan) 家庫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對評標專(zhuan) 家的入庫審查、崗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jia) 和廉潔教育等管理製度,做好專(zhuan) 家的動態考核,及時清退不合格專(zhuan) 家;積極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打破本地評標專(zhuan) 家“小圈子”,推動優(you) 質專(zhuan) 家資源跨省市、跨行業(ye) 互聯共享。
第三是改善評標質量,《意見》要求招標人既要發揮評標專(zhuan) 家的專(zhuan) 業(ye) 和經驗優(you) 勢,又要通過科學設置評標標準和方法,引導專(zhuan) 家在專(zhuan) 業(ye) 技術範圍內(nei) 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積極探索完善智能輔助評標等機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探索招標人按照工作價(jia) 值靈活確定評標勞務費支付標準的新機製。同時加強評標報告審查,招標人應當認真審查評標報告,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積極推進評分情況向社會(hui) 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jue) 原因向投標人公開。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wei) 分析指出,評標是招投標最重要的環節之一,直接決(jue) 定著招標結果和項目的“成敗”。同時,專(zhuan) 家評審是評標的核心製度,在招投標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以來,從(cong) 上至下高度重視公共資源交易行業(ye) 的發展,各省都在規範和加強專(zhuan) 家庫的建立和管理,逐步從(cong) 分散到統一進行規範。很多省份已先後出台了一係列專(zhuan) 家庫的管理製度。此次13部門印發的《意見》以提高評標質量、保證評標公平公正、實現專(zhuan) 家資源高效分配為(wei) 目標,提出針對評標專(zhuan) 家行為(wei) 的規範舉(ju) 措,包括嚴(yan) 肅評標紀律、提高評標質量、強化評標專(zhuan) 家動態管理等方麵,是抓住了規範管理評審專(zhuan) 家發展的關(guan) 鍵問題。
打擊違法投標等行為(wei)
不誠信的履約行為(wei) 對招標投標製度造成嚴(yan) 重破壞,同時又是違法投標的重要誘因。《意見》要求從(cong) 嚴(yan) 規範投標和履約行為(wei) 、加大違法投標行為(wei) 打擊力度,其中對於(yu) 弄虛作假投標的具體(ti) 方式進行了非窮盡式列舉(ju) ,除偽(wei) 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shu) 或者其他許可證件外,還包括提供虛假業(ye) 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
為(wei) 促進廉政建設,《意見》高度關(guan) 注預防腐敗問題,提出投標人不得行賄謀取中標。同時針對實踐中部分投標人濫用救濟權利的問題,《意見》禁止投標人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ju) 報,幹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wei) 。
記者還注意到,此次《意見》突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監管,強調審批審核環節的法定性,以嚴(yan) 格執行強製招標製度為(wei) 主線,突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監管,既為(wei) 市場主體(ti) 依法合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提供重要指引,也有力推動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這具體(ti) 包括:公示擬不招標的理由和依據。《意見》強調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擬不進行招標的、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項目擬邀請招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e) 秘密外,應當在采購實施前公示具體(ti) 理由和法律法規依據。
盛傑民分析指出,近年來發改委等職能部門為(wei) 落實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繼出台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項目範圍規定》及《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you) 化營商環境長效機製的通知》等規章、文件,對市場主體(ti) 準確理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嚴(yan) 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製度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印發的《意見》,是繼上述規章、文件之後我國招標投標領域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意見》全麵梳理了當前招標投標行業(ye) 存在的現實問題和突出頑疾,聚焦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zhuan) 家、行政監督部門這些主體(ti) ,尤其強調了對招標人和評標專(zhuan) 家行為(wei) 的規範,提出了強而有效的解決(jue) 對策,必將對各方主體(ti) 規範自身行為(wei) 起到積極的引導、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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