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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跡藝人陷風波 合作商家有權依法止損

發布時間:2022-09-16 11:13: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又有明星因醜(chou) 聞而“涼涼”。李易峰因涉多次嫖娼被行拘並曝光後,商業(ye) 代言品牌迅速進行“切割”。據不完全統計,京都念慈菴、真果粒、舒適達、六福珠寶、普拉達等十餘(yu) 家品牌已陸續宣布與(yu) 李易峰終止或解除合作關(guan) 係。此外,李易峰主演的待播電影《操場》原定於(yu) 2023年上映,如今也成了未知數。(《北京商報》9月12日)

  每當明星“自作自受”陷入負麵風波,與(yu) 其合作的商家都會(hui) 遭受不小的連帶傷(shang) 害。商家與(yu) 明星合作,本意是借助對方積極正麵形象幫助自己宣傳(chuan) ,一旦明星因為(wei) 醜(chou) 聞“塌房”,商家的商譽形象難免受到連累,進而遭受經濟損失。作為(wei) 雇用明星的一方,沒有理由也不可能為(wei) 明星自己犯下的錯誤全額埋單。從(cong) 法律上講,完成“切割”是最自然也最合理的選擇。明星與(yu) 商家之間,一般簽有代言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為(wei) 了維護自己的品牌利益,商家在請明星代言的時候,一般都會(hui) 在合同中增加道德條款,一旦明星身陷不良事件,品牌方就可以單方麵解約。這種按合同進行“切割”,並不會(hui) 構成違約。

  事實上,當明星因醜(chou) 聞“塌房”時,商家僅(jin) 是“切割”,並不足以完全挽回損失。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chang) 損失等違約責任。考慮到明星一旦違法,基本不可能繼續履約,在這種情況下,明星就有必要賠償(chang) 對方的經濟損失。

  一般來說,明星收取的代言費,該退還的得退還,該部分退還就部分退還。有些商家在代言合同中設定了“維權條款”,明確明星出現不良事件後,在單方解除合同時,作為(wei)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已經支出的代言費,並要求乙方承擔已收取代言費的20%的違約金”。平心而論,考慮到醜(chou) 聞明星給代言商家造成的品牌商譽等損害,這樣的違約條款並不過分。

  很多明星除了代言,還擔任一些影視作品的角色。一旦出事後,已經上映的電影,後續的發行等將遭遇困難,沒有上映的作品,更會(hui) 處於(yu) 十分尷尬的境地。片方想要盡快發行,可能不得不剔除涉事明星的戲份,換人上陣,可如此“換角操作”,不僅(jin) 技術難度非常大,也會(hui) 給影片帶來嚴(yan) 重的經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作為(wei) 影片的製片方,有權利根據簽訂的合同,要求該明星承擔違約責任,彌補其經濟損失。有媒體(ti) 統計,近年來有17部電視劇因劣跡藝人“熄火”,多部電視劇僅(jin) 製作成本就高達數億(yi) 元。對於(yu) 這些明星,不僅(jin) 要承擔巨額賠償(chang) 的違約責任,還要承擔掉粉、脫圈等嚴(yan) 重後果,可謂作繭自縛、得不償(chang) 失。

  商家沒有能力提前判斷一個(ge) 明星會(hui) 不會(hui) 違法犯罪。在法治社會(hui) ,最穩妥可靠的辦法還是拿起法律武器。為(wei) 了維護自身利益,商家有必要依據民法典規定,完善與(yu) 明星的合作協議,特別明確道德條款和單方解除合同權,依法保護自己的品牌和商譽。當然,最根本的解決(jue) 之道,還是讓明星們(men) 自重自愛,嚴(yan) 守法律規定,不觸碰法律紅線和道德底線。

  劉婷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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