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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博主打卡野生景區 安全風險誰來承擔?

發布時間:2022-10-19 15:17: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跟著旅遊博主打卡“網紅”野生景區,一旦遇到風險、發生意外,究竟該向誰追責?近年來,匯集大量旅遊攻略信息的社交平台遇到了新的內(nei) 容治理難題。

  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及法律界人士認為(wei) ,旅遊戶外風險需要多方承擔起責任,協同進行治理。博主不能為(wei) 了博眼球,發布不實信息或有意回避風險,平台也需擔負起風險提示、內(nei) 容審核的責任。而遊客也應認識到,自願參加帶有風險的文體(ti) 活動受到傷(shang) 害,一般來說風險需自行承擔。

  旅遊信息傳(chuan) 播進入網絡視聽時代

  社交平台“出手”治理相關(guan) 內(nei) 容

  中國旅遊景區協會(hui) 副秘書(shu) 長周莉媛引用的一組數據顯示,2016年至2019年期間,在線旅遊預訂用戶呈現快速增長,3年內(nei) 在線旅行預訂用戶的增幅約是網民數量增幅的3倍,“這顯示出旅遊信息傳(chuan) 播將全麵進入網絡視聽的新時代,網絡平台將成為(wei) 廣大遊客獲取旅遊信息的主要渠道”。

  為(wei) 了給用戶更好體(ti) 驗,包括短視頻平台、在線旅遊平台、地圖軟件、點評類軟件等相關(guan) 互聯網平台也著手進行出行內(nei) 容治理。此前,抖音發布了《關(guan) 於(yu) 開展旅遊招徠治理行動的公告》,對於(yu) 旅遊產(chan) 品信息的虛假宣傳(chuan) 進行治理。快手也發布了關(guan) 於(yu) 打擊違規發布旅遊產(chan) 品信息行為(wei) 的公告,對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嚴(yan) 格審查。

  小紅書(shu) 首席風險官許磊介紹,平台已連續多年開展內(nei) 容風險治理工作,今年十一假期前後,平台內(nei) 部組建包括生態、安全、產(chan) 品、運營、技術、審核、客服等跨部門團隊,對出行類內(nei) 容進行專(zhuan) 項優(you) 化治理。相關(guan) 治理措施包括建立風險內(nei) 容分級管控機製,根據媒體(ti) 報道、用戶舉(ju) 報等篩選出明確禁止進入的目的地,對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回查清理,上線專(zhuan) 項審核策略;其次,對存在風險的目的地、可能存在風險的關(guan) 鍵詞,在搜索欄等顯著位置進行風險提示;第三,鼓勵用戶對相關(guan) 違規內(nei) 容進行舉(ju) 報,並對舉(ju) 報入口進行了升級,建立綠色通道加快舉(ju) 報處理速度;第四,鼓勵博主發布倡議,倡導用戶遵守相關(guan) 規定,安全出行,避免過度美化,真實分享。

  野生景區風險收集滯後

  風險管控需多部門協同

  根據不久前文化和旅遊部公布的數據,目前全國A級景區已經達到1.4萬(wan) 個(ge) 。與(yu) 此同時,重慶李子壩輕軌穿樓等網紅打卡點不斷湧現,戶外運動熱度迅速上升,為(wei) 相關(guan) 內(nei) 容的治理提出了新命題。

  在治理過程中,互聯網內(nei) 容平台表示遭遇多種難題,如野生景區管理尚不規範,信息缺乏,隻能根據媒體(ti) 報道等收集存在風險的景點,存在一定滯後;蹦極、高空秋千等正規開展的景區活動,一旦發生事故責任如何界定等,均對內(nei) 容治理提出了挑戰。

  北京聯合大學中國旅遊經濟與(yu) 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曾博偉(wei) 總結了旅遊活動中長期存在的風險因素,而對於(yu) 這些行業(ye) 風險的治理也存在三大難點:一是旅遊概念邊界不清晰,在管理上職責難以劃分;二是涉及部門眾(zhong) 多,需要多個(ge) 領域部門或機構協同;三是消費者自身對於(yu) 風險估計不足,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不夠。

  在相對應的平台責任方麵,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jun) 認為(wei) ,不同類型的旅遊平台存在很大差別,要建立與(yu) 平台相匹配的責任體(ti) 製。如果平台建立起明確的身份管理製度、及時刪除用戶投訴舉(ju) 報的違規信息、履行安全保障義(yi) 務對危險行為(wei) 進行充分提示以及加強與(yu) 相關(guan) 部門協同治理。

  成年人要自擔風險

  博主發布信息也需自我規範

  就旅遊活動中的安全風險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劉文傑表示,《民法典》第1176條可供參照,該條規定,成年人自願參加帶有風險的文體(ti) 活動受到傷(shang) 害,一般來說風險由參與(yu) 者自行承擔,除非其他參與(yu) 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作為(wei) 內(nei) 容分享平台上的發布主體(ti) ,內(nei) 容創作者在發布信息時需要進行自我規範,也被與(yu) 會(hui) 專(zhuan) 家認為(wei) 是重要一環。“在發布景點體(ti) 驗類信息時,博主不能發布欺騙性誤導性的信息,而如果博主做到真實傳(chuan) 達旅遊體(ti) 驗,並對可能存在的危險進行合理提示,除去極端情況外,這樣的信息一般來說是合法的。”劉文傑教授說。

  對於(yu) 旅遊和出行相關(guan) 風險治理,多位專(zhuan) 家建議,由於(yu) 涉及環節眾(zhong) 多,需要多方承擔起責任,協同進行治理。

  周莉媛副秘書(shu) 長認為(wei) ,此前已有多部法律法規出台,為(wei) 旅遊安全提供了切實保障,但麵對新業(ye) 態、新特點,相關(guan) 部門還需要進一步製定相關(guan) 政策、行業(ye) 規範等。

  周莉媛強調,相關(guan) 各方需要協同治理,如景區要加強自身風險管理與(yu) 培訓,各個(ge) 互聯網平台需要加強對相關(guan) 內(nei) 容的治理,同時建議遊客選擇有資質景區景點,創作者不要為(wei) 了博取眼球發表一些不文明、不安全、不真實的內(nei) 容。

  平台責任並非“難以承受”

  麵對違規行為(wei) 還得“立規矩”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王輝表示,圍繞旅遊平台的社會(hui) 熱點事件也越來越多,平台應該承擔什麽(me) 樣的責任引起了業(ye) 內(nei) 探討。他表示,近年來,國家對於(yu) 旅遊類平台的監督、要求越來越細致,但是並沒有要求平台承擔一些不能承擔的責任。司法機關(guan) 、立法機關(guan) 、行政部門,做到了行業(ye) 發展和亂(luan) 象規製問題解決(jue) 的兼顧,也做到了平台的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雖然說現在公眾(zhong) 和輿論一直有要求平台承擔更多法律責任這樣的呼聲,但實際上,法律機關(guan) 要求的義(yi) 務是平台能夠完成的,比如說通知和標錯的義(yi) 務等。當然,如果平台知道違法情況而不製止,追究其責任,或者要求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是理所當然的。對於(yu) 一些極端情況,比如為(wei) 了追求流量、為(wei) 了追求經濟利益,放縱甚至說幫助內(nei) 容發布者對於(yu) 存在著風險隱患的景點進行內(nei) 容發布和生產(chan) ,平台承擔的就不僅(jin) 僅(jin) 是事故發生之後的連帶責任了,還應該根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王輝也強調,立法和司法相對的寬鬆並不意味著平台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因為(wei) 合法合規隻是最基本的要求。“一個(ge) 平台就算沒有被起訴,但發布了導致遊客遭遇傷(shang) 害的信息,對其口碑也會(hui) 產(chan) 生影響。”他表示,平台要在法律責任以外,意識到自己既是市場主體(ti) ,也是規製主體(ti) ,是有雙重屬性的相關(guan) 方。也要認識到平台和用戶之間,並不僅(jin) 僅(jin) 是司法關(guan) 係,還可以通過製定規則,對用戶進行權益義(yi) 務的規製,同時對違規行為(wei) 進行處罰。具體(ti) 的措施有法律手段、契約手段,通過多種手段的疊加,建立起事先、事中、事後的規則機製,才能使平台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做到行穩致遠。

  文/本報記者 陳斯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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