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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危險不自保,受傷賠償打七折

發布時間:2022-11-04 09:41:00來源: 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在高危環境中工作的施工人員,他們(men) 的安全問題也成為(wei) 極易引發糾紛的重要問題。近日,家住新疆塔城市的張某因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從(cong) 屋頂摔下受傷(shang) ,與(yu) 工地負責人段某堆產(chan) 生責任糾紛。最終,因為(wei) 張某明知房屋高度,在沒有采取自我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依舊進行施工,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自行承擔30%的責任。

  2021年3月,張某在趙某力的介紹下,以每天400元的薪酬,前往塔城市阿西爾鄉(xiang) 得日則加甫克村的彩鋼房提供勞動。然而,在工作當中,張某不慎從(cong) 屋頂摔下受傷(shang) ,後經新疆新醫司法鑒定所認定:左肘開放性脫位、左橈骨遠端骨折及盆骨多發骨折遺留骨盆畸形愈合,傷(shang) 殘等級為(wei) 十級;左腕關(guan) 節功能喪(sang) 失42%,傷(shang) 殘等級為(wei) 十級。

  “我是受段某堆的雇傭(yong) ,在他的安排下幹活兒(er) 時受的傷(shang) 。”張某說,並且段某堆作為(wei) 工地負責人,“明知高空作業(ye) 存在風險,卻沒有為(wei) 我提供安全的勞動場所和工作條件。因此,他應該為(wei) 我受傷(shang) 負全責。”

  然而,段某堆卻給出了不一樣的說法。他表示,張某到工地工作是受第三人趙某力的邀請,並非自己直接雇傭(yong) ;其次,對於(yu) 臨(lin) 時高空作業(ye) ,不可能在現場進行專(zhuan) 業(ye) 培訓,且趙某力、張某是專(zhuan) 業(ye) 勞務人員,對高空作業(ye) 有一定的專(zhuan) 業(ye) 認知和安全意識;最後,張某是第三人個(ge) 人行為(wei) 或幫工,自己可適當補償(chang) 而不是賠償(chang) 。

  法院認為(wei) ,本案所涉及的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個(ge) 人之間存在勞務法律關(guan) 係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shang) 害,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chang) 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於(yu) 雙方的說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過程中,結合雙方的舉(ju) 證認為(wei) ,雖然張某不是段某堆直接聘用,但張某是在段某堆的同意和安排下,付出了勞動,獲取報酬。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guan) 係。

  段某堆作為(wei) 接受勞務的一方,疏於(yu) 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明知未配備相關(guan) 措施,還指示張某進行高空拆除作業(ye) ,其對張某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70%的責任,並賠償(chang) 務工者張某的損失。

  而張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明知房屋高度,在沒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依舊進行拆除施工,因此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結合張某的損失數額,按照責任占比,段某堆需向張某賠償(chang) 108834.34元。

  工人日報

  吳鐸思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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