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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進出口麻醉和精神藥品應取得國家藥監局頒發的準許證

發布時間:2022-12-23 10:31: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國家藥監局網站22日消息,國家藥監局、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有關(guan) 事宜的公告對外發布,公告明確的內(nei) 容包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取得國家藥監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附件1)、出口準許證(附件2)。進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guan) 單。

  二、申請人在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注冊(ce) 並實名認證後,按照《國家藥監局關(guan) 於(yu) 啟用藥品業(ye) 務應用係統的公告》(2019年第112號)網上申請進出口準許證,或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上申請進出口準許證。

  三、國家藥監局同步發放進出口電子準許證和紙質證件,電子證件和紙質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人可進入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我的證照”欄目或登錄“中國藥監APP”,查看下載進出口電子準許證。

  四、海關(guan) 通過聯網核查驗核準許證電子證件,不再進行紙麵簽注。海關(guan) 總署及時將進出口準許證使用情況,藥品名稱、包裝規格和進出口數量、進出口日期等核銷數據反饋國家藥監局。

  五、進口準許證有效期1年,可以跨自然年使用;出口準許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ge) 月,有效期時限不跨自然年。進出口準許證實行“一證一關(guan) ”(僅(jin) 能在證麵載明的口岸辦理通關(guan) 驗放手續),且隻能在有效期內(nei) 一次性使用。

  六、醫務人員為(wei) 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附件3)。海關(guan) 憑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放行。

  上述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實施前國家藥監局核發的進口準許證在有效期內(nei) 可繼續使用。2001年12月31日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guan) 總署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585號)同時廢止。(中新財經)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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