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 四方麵強化上市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2022-12-29 15:31:00來源: 證券日報

  記者 吳曉璐

  12月27日,公司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二次審議。據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發言人臧鐵偉(wei) 介紹,與(yu) 草案一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主要進行四方麵修改,強化股東(dong) 出資責任,完善公司治理,完善董事責任規定,強化上市公司治理。

  此次公司法修訂是第六次修改。專(zhuan) 家表示,此次公司法修訂,著力於(yu) 為(wei) 資本市場製度完善,奠定公司主體(ti) 法律製度基礎,有利於(yu) 強化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有利於(yu) 中國特色市場經濟下的資本市場法律製度的完善。

  引入股東(dong) 失權製度

  完善董事責任規定

  強化股東(dong) 責任方麵,二審稿提出,明確失權股權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其他股東(dong) 按照出資比例繳納相應出資;公司不能清償(chang) 到期債(zhai) 務的,股東(dong) 認繳出資加速到期;股東(dong) 轉讓未屆繳資期限股權的,出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本次公司法修訂的亮點之一,便是引入股東(dong) 失權製度。該製度以督促股東(dong) 及時履行出資義(yi) 務為(wei) 目的,以失權股份的流通轉讓為(wei) 手段,使公司掌握了回收未按期繳納股份的主動權,保障了公司資本的充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wei) 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完善董事責任規定方麵,二審稿提出,明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除公司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公司可以為(wei) 董事投保責任保險。

  “在過往的案例中,除了證券虛假陳述以外,公司運行實踐中也存在不少董事、高管親(qin) 自或者指使、縱容公司從(cong) 事一些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wei) 。”華東(dong) 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因此,本次公司法的修訂其實是在證券法規定的證券虛假陳述過錯推定責任以外,針對更大範圍內(nei) 董事、高管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超越自身職權,單獨或者與(yu) 公司合謀而給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造成損害的一種賠償(chang) 責任設定,是立法者針對我國公司結構的運行現狀與(yu) “權利-義(yi) 務”結構相對失衡的一種立法應對。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審稿中此處規定董事和高管承擔連帶責任,本次根據學者建議,未強調責任的連帶性質,便於(yu) 法院根據個(ge) 案中的具體(ti) 情況進行個(ge) 案中的具體(ti) 判斷,可以判定董事高管承擔連帶責任、比例責任、補充責任、限額責任等多種性質的責任。”

  “本次二審稿對董事責任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突破,但對於(yu) 董事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的擔責形式問題還存有爭(zheng) 議,究竟是單獨承擔責任、與(yu) 公司一道承擔連帶責任抑或承擔補充責任,有待進一步商討。”李建偉(wei) 表示。

  上市公司獨董製度將優(you) 化

  明確審計委員會(hui) “監督”定位

  二審稿強化上市公司治理,主要是四方麵: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具體(ti) 管理辦法作出規定;增加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hui) 職權規定;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

  在公司法修訂期間,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熱點話題便是獨立董事製度的再完善。李建偉(wei) 表示,二審稿提及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ti) 管理辦法,並配合簡化公司董事類型為(wei) 獨立董事與(yu) 非獨立董事兩(liang) 類,避免了外部董事、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等立法用語的重疊,為(wei) 獨董製度的進一步優(you) 化打下了基礎。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hui) 方麵,據記者了解,2018年證監會(hui) 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hui) ,並對審計委員會(hui) 職責作了強化。

  湯欣表示,審計委員會(hui) 是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下設委員會(hui) 中最重要者之一,以立法形式確定其地位、充實其職責既符合A股上市公司的現有治理實踐、又符合國際慣例,還因應了草案中對於(yu) 設置監事(會(hui) )“選擇製”的方案,具有重要意義(yi) 。二審稿提出,明確審計委員會(hui) 行使監事會(hui) 職權的公司可以不設置監事會(hui) 或者監事。

  “在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內(nei) 部,審計委員會(hui) 可謂是保障公司財務信息乃至所有的披露信息真實的第一道屏障,擔負著極為(wei) 至關(guan) 重要的治理職責。”李建偉(wei) 表示,審計委員會(hui) 的委員一般也是清一色的獨立董事擔任,並由財務專(zhuan) 業(ye) 人士出身的獨立董事擔當主席,故而也是獨立董事行使治理職能的首要平台。此次二審稿增加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hui) 的職權規定,強化其職能,既可以視為(wei)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舉(ju) 措,也可以視為(wei) 強調發揮獨立董事獨特功能的主要舉(ju) 措。另外,二審稿明確董事會(hui) 設立審計委員會(hui) 的,可以選擇不再設立監事會(hui) ,可見審計委員會(hui) 的職能也是被定位為(wei) 監督,這與(yu) 審計委員會(hui) 的組織預設是相匹配的。

  鄭彧表示,在設置了審計委員會(hui) 並且其成員過半數為(wei) 非執行董事的上市公司中可以不設監事會(hui) 或者監事,從(cong) 而使得審計委員會(hui) 替代原有的監事會(hui) 成為(wei) 可以監督公司董事會(hui) 日常運作和高管履職的“監督機構”,不僅(jin) 可以負責對公司財務、會(hui) 計的監督,還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立法層麵明確禁止

  股權代持及子公司持股

  談及二審稿中“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建偉(wei) 表示,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應該透明、真實,因為(wei) 這不僅(jin) 涉及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的基礎,也關(guan) 涉到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利益保護。商事司法與(yu) 上市公司監管層麵對於(yu) 上市公司的股權代持一直持比較嚴(yan) 厲的否定態度。此次公司法從(cong) 立法層麵對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嚴(yan) 格規製,意義(yi) 重大。

  “證券法作為(wei) 監管法也要求了在上市過程中信息披露義(yi) 務人對於(yu) 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法定性要求,因此,本次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違法隻不過是消除原先隻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徑進行‘法律解釋’的爭(zheng) 議,進一步明確了立法者對於(yu)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違法性的立場,統一法律口徑。”鄭彧表示。

  對於(yu)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專(zhuan) 家認為(wei) 有助於(yu)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清晰。

  “這主要是為(wei) 了防止交叉持股。”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子公司持股,實際上是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是否有表決(jue) 權、是否分紅,會(hui) 相應引起一係列的複雜問題。不允許子公司持股,有助於(yu)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清晰。”

  此外,本次公司法修訂中,多處內(nei) 容對資本市場影響較大。李建偉(wei) 表示,引人注目的有引入類別股允許各類公司建立雙層、多層的股權結構,以滿足各類公司尤其上市公司多層次的多元化的股權結構需求;引入授權資本製,更加方便各類公司尤其大中型上市公司擴充資本;引入簡易減資製度,使得公司資本製度更加靈活;對於(yu) 公司分紅製度添加了不少規則,有望使得包括上市公司在內(nei) 的各類公司分紅製度更加規範等。總之,此次公司法修訂有利於(yu) 中國特色市場經濟下的資本市場法律製度的完善。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