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未按考勤管理規定打卡被辭退
本報訊(記者唐姝)未按考勤管理規定打卡,用人單位能否以缺勤為(wei) 由解除勞動關(guan) 係?近日,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zheng) 議案,認定用人單位以考勤不規範為(wei) 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wei) 違法,應給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賠償(chang) 金等合計53371元。
彭某與(yu) 蕪湖一美術學校自2020年起建立勞動關(guan) 係。因彭某在2021年11月期間缺勤4天,美術學校以彭某2021年教師評估分數較低、學校領導團隊集體(ti) 聯名要求,以及彭某多次在學校考勤中出現遲到、早退、曠工(不請假)等情形為(wei) 由,提出雙方勞動合同於(yu) 2021年12月3日終止。
彭某認為(wei) ,美術學校沒有執行嚴(yan) 格的考勤打卡製度,其本人及學校其他員工均存在考勤記錄異常之情形,美術學校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賠償(chang) 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最嚴(yan) 厲的處罰,關(guan) 係到勞動者的生活安定與(yu) 保障,因此隻適用最嚴(yan) 重的違紀行為(wei) 。如果用人單位可以用諸如罰款、降低績效、調薪、降職、調崗、口頭或書(shu) 麵批評等方式處罰勞動者,便不能直接與(yu)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指出,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有關(guan)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體(ti) 職工討論,與(yu) 工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內(nei) 容需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無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且應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本案中,雖然彭某未按學校考勤管理規定打卡,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jia) ,但美術學校對學校教職工考勤製度的管理並不規範,也未告知彭某 “嚴(yan) 重違反規章製度”的具體(ti) 情形及處理措施,更未按照製度規定程序對彭某提出過任何形式的批評、教育或警告,彭某也從(cong) 未因缺勤而被采取過處罰措施。在此情形下,即便美術學校規範考勤製度,也可對彭某采取經濟懲罰、開展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等由輕到重的處罰力度。
法院還指出,美術學校未舉(ju) 證證明其製定了“嚴(yan) 重違反學校規章製度”的規定,並經過民主程序製定、表決(jue) 通過後向全體(ti) 勞動者公示且彭某等教職工事先知曉該製度的內(nei) 容,故美術學校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沒有製度依據。美術學校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wei) 不合法,應當給予彭某相應賠償(chang) 。
法官提醒,對於(yu) 用人單位以“嚴(yan) 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為(wei) 由解除雙方勞動關(guan) 係,應當從(cong) 合理性和必要性來分析勞動者的行為(wei) 是否達到“嚴(yan) 重”程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應合理,不得濫用自主權;在懲處方式上,應選擇對勞動者傷(shang) 害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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