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古老的長城獲立法保護,保護第一兼顧利用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長城是世界文化遺產(chan)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齊長城是長城的重要組成部分,修築於(yu)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現存有準確遺跡可考、年代最早的長城。《山東(dong) 省齊長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yu)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立足於(yu) 齊長城保護工作需要,根據齊長城曆史久遠、占壓土地體(ti) 量大、易受周邊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影響等現實情況,重點解決(jue) 保護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
《條例》共六章49條,作為(wei) 文物保護法和長城保護條例的配套法規、中華民族文化瑰寶的保護法規、文化建設領域的重要法規,按照“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jia) 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方針,科學協調齊長城保護與(yu) 沿線區域生產(chan) 、建設活動之間的關(guan) 係,為(wei) 有效保護齊長城提供了更加完善的製度保障。
健全保護體(ti) 製機製
山東(dong) 省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副主任高賢傑介紹,《條例》健全齊長城保護工作體(ti) 製機製,壓實保護責任。對齊長城的概念予以明確界定,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的具有長城認定編碼的齊長城點段,包括牆體(ti) 、壕塹、山險、烽火台、關(guan) 堡和相關(guan) 設施等遺存。確定了齊長城“科學規劃、原狀保護、合理利用、屬地管理”的保護原則。
《條例》針對齊長城線長麵廣,跨多個(ge) 行政區域,位於(yu) 行政區劃邊界的點段較多的情況,規定齊長城位於(yu) 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的,毗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溝通協作機製,落實管理責任,共同做好齊長城保護工作。
同時,為(wei) 保證齊長城保護機構選擇的針對性和合理性,《條例》規定保護機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政府確定,各級文物部門所屬博物館、文物保護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護職能的單位,以及參觀遊覽區、自然保護地等的管理機構,可以確定為(wei) 齊長城保護機構,並對保護機構的職責進行了細化。“這是在線性文化遺產(chan) 保護方麵實現的重要創新。”高賢傑說。
《條例》對宣傳(chuan) 教育、社會(hui) 參與(yu) 、表彰獎勵等機製建設提出了要求,規定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齊長城保護宣傳(chuan) 教育活動,提高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齊長城保護意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齊長城的義(yi) 務,並有權對破壞齊長城的行為(wei) 進行勸阻和舉(ju) 報。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設立保護基金、誌願服務等方式,依法開展齊長城保護公益活動,有關(guan) 部門應當為(wei) 齊長城保護公益活動提供便利。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齊長城保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按照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此外,《條例》聚焦製度建設,立足齊長城保護工作的焦點難點問題,創新製度設計,建立健全齊長城保護專(zhuan) 家谘詢製度、資金使用管理製度、約談製度、監督檢查製度、執法巡查製度、動態監測製度、投訴舉(ju) 報製度、警示製度和年度報告製度等一係列製度規範,全麵覆蓋齊長城保護工作監管各領域、全過程。
細化各項保護措施
《條例》對各級政府、文物部門及其他部門的保護責任進行了細化,規定了齊長城保護工作具體(ti) 要求,包括開展齊長城資源調查、保護規劃編製、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劃定、保護機構確定、保護標識設立、建設工程管控、用地管控、禁止行為(wei) 、風貌保護、修繕保護、搶險保護等。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齊長城保護需要,編製齊長城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齊長城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nei) 進行工程建設的齊長城點段。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落實齊長城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對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其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編製專(zhuan) 項文物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在齊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點段周邊和其他需要提示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地段設立齊長城保護標識。設立齊長城保護標識不得對齊長城造成損壞。
《條例》要求,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所屬博物館、文物保護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護職能的單位,以及齊長城點段所在的參觀遊覽區、自然保護地等的管理機構,可以確定為(wei) 齊長城保護機構。齊長城保護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日常巡護監測、保養(yang) 維護、搶險加固、修繕等保護工作,並建立工作製度和工作日誌;發現齊長城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控製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等部門可以通過設置齊長城巡護公益性崗位、政府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加強對齊長城的巡查、看護。
保護第一兼顧利用
《條例》平衡保護和利用的關(guan) 係,堅持保護優(you) 先、以用促保,對利用方式進行了探索創新。一方麵落實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對齊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作出具體(ti) 規定;另一方麵將建設參觀遊覽區作為(wei) 齊長城利用的重要方式,在鼓勵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同時,對齊長城點段辟為(wei) 參觀遊覽區的條件及參觀遊覽區的基礎設施要求、管理機構責任及禁止性行為(wei) 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鼓勵科學研究,規範利用方式方麵,《條例》鼓勵開展科學研究,明確目標方向。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hui) 組織和專(zhuan) 家學者,開展齊長城相關(guan) 專(zhuan) 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鼓勵社會(hui) 力量設立齊長城博物館、展覽館,展示齊長城和與(yu) 齊長城有關(guan) 的各類文物遺存的曆史沿革、建造技藝和文化內(nei) 涵。鼓勵以齊長城為(wei) 主題的文化產(chan) 品開發和文藝作品創作,解讀齊長城曆史,闡釋齊長城價(jia) 值。
在齊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麵,《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齊長城保護規劃,編製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dong) 段)建設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齊長城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dong) 段)建設保護規劃,推進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dong) 段)建設,發揮其保護傳(chuan) 承、科學研究、文化教育、旅遊觀光、休閑娛樂(le) 等功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yu) 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dong) 段)建設。
在齊長城點段參觀遊覽區建設與(yu) 管理等方麵,《條例》明確了將齊長城點段辟為(wei) 參觀遊覽區的條件:(一)符合齊長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二)安全狀況適宜社會(hui) 公眾(zhong) 參觀遊覽;(三)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製地帶,並已設立保護標識、建立保護檔案。將齊長城點段辟為(wei) 參觀遊覽區,應當依法核定旅遊容量指標。
《條例》對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齊長城保護和利用的方式、途徑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在齊長城參觀遊覽區建設基礎設施,應當減少設置固定或者永久設施,並不得對齊長城及其曆史風貌、周邊自然景觀造成破壞。同時,明確齊長城參觀遊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人員,科學、合理設置參觀遊覽路線,引導旅遊者安全、文明、環保旅遊。在參觀遊覽區內(nei) 舉(ju) 行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依法核定的旅遊容量指標;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齊長城保護規劃的要求。
《條例》還規定,社會(hui) 力量投資建設齊長城參觀遊覽區的,應當與(yu) 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簽訂協議,明確保護責任,不得將該齊長城點段轉讓、抵押或者作為(wei) 企業(ye) 資產(chan) 經營。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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