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健型理財為何不“穩健”?近千份裁判文書折射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陷困境
“穩健型理財也會(hui) 虧(kui) ”,是過去一年銀行理財投資者的共同記憶。
“穩健型理財三個(ge) 月竟然虧(kui) 損20%”,“我購買(mai) 的穩健型低風險理財,又不是基金現在虧(kui) 損嚴(yan) 重”,“平民老百姓真玩不起這種會(hui) 猛跌的‘穩健’理財”。一些理財互動平台上,類似的吐槽不在少數。
人們(men) 普遍認為(wei) 安全的“穩健型”理財,何以不再穩健了?
猛跌的“穩健型”理財
2022年是《資管新規》全麵實施的第一年,全麵淨值化後的銀行理財產(chan) 品露出了鋒利的“牙齒”:一年內(nei) 經曆兩(liang) 輪“破淨潮”,並由此引發了較大規模的“贖回潮”。
第一輪“破淨潮”從(cong) 2022年3月份開始,截至3月底,有超過2000隻銀行理財產(chan) 品破淨,占全部銀行理財產(chan) 品的9.23%。華寶證券研報分析,第一輪“破淨潮”主要受到權益市場大幅波動的影響,破淨的理財產(chan) 品約有九成是“固收+”或混合類產(chan) 品。
到了2022年11月,受到債(zhai) 券市場大幅震蕩的影響,銀行理財市場再次麵臨(lin) “破淨潮”。12月,破淨銀行理財產(chan) 品數量超過6000隻,占比超25%。麵對大麵積固收產(chan) 品破淨的情況,11月中旬開始,出現了空前且持續的理財“贖回潮”,而“贖回潮”和信用債(zhai) 下跌形成了一定的負反饋,進一步擴大了理財“破淨”的麵積。
華寶證券研報表示,這兩(liang) 輪“破淨潮”中,大多數“破淨”的產(chan) 品為(wei) 固定收益類產(chan) 品。現在市場上固定收益類產(chan) 品的風險等級在2至3級,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對於(yu) 風險的厭惡程度偏高。
截至2022年底,固定收益類銀行理財產(chan) 品存續規模為(wei) 26.13萬(wan) 億(yi) 元,占銀行理財存續總規模的94.50%。這類產(chan) 品以債(zhai) 券為(wei) 主要投資方向,被認為(wei) 風險較低,“穩健型”投資者是其主要購買(mai) 者。
在黑貓投訴平台上,銀行理財產(chan) 品的投訴數千件,其中不少是因“穩健型”理財而起。被認為(wei) 較低風險的穩健型產(chan) 品出現淨值大跌,顯然與(yu) 投資者對這類產(chan) 品的判斷出現了錯位,為(wei) 何會(hui) 出現這種情況?
何為(wei) “穩健型”?
“穩健理財不穩健”被頻繁吐槽,到底什麽(me) 是“穩健型”?證券時報記者統計發現,不同金融機構對“穩健型”的定義(yi) 不盡一致。
目前,市場上多數銀行對產(chan) 品的風險等級和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都劃分為(wei) 5檔,但是其定義(yi) 並不一致,導致出現了多種對應關(guan) 係。
比如,同樣是風險測評結果為(wei) “穩健型”的客戶,在中國銀行、平安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會(hui) 匹配風險等級為(wei) R2(中低風險)的產(chan) 品,而在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則會(hui) 匹配R3(中風險)的產(chan) 品。
在上述銀行,R2級的內(nei) 涵是,整體(ti) 風險低,產(chan) 品本金出現損失的可能性較小;R3級的內(nei) 涵則是,收益波動較明顯,產(chan) 品本金存在一定損失概率。在投資上的差異主要體(ti) 現在權益倉(cang) 位的不同,R3中風險對應最高的股票倉(cang) 位是20%。
由此不難發現,金融機構對“穩健”的定義(yi) 不一致,導致“穩健型”對應的客戶群體(ti) 較為(wei) 寬泛,既包括那些風險承受能力很低的人,也包括能承受一定本金波動、追求收益的人群。
有投資者看到自己被評為(wei) “穩健型”投資者,就理所當然地認為(wei) 所買(mai) 的產(chan) 品是風險很低的,其實走進了誤區。投資者感到自己買(mai) 的理財產(chan) 品“貨不對板”,是“穩健理財”被頻繁吐槽的源頭之一。
銀行理財登記中心數據顯示,2022年底,持有理財產(chan) 品的個(ge) 人投資者數量最多的,便是風險偏好為(wei) 二級(穩健型)的投資者,占比35.44%。風險承受能力在二級(穩健型)及以下的投資者占比超過50%。
類似地,在“謹慎型”、“成長型”和“進取型”客戶的定義(yi) 上,不同銀行也存在差異。除了“謹慎”、“穩健”、“進取”這些客戶標簽不精準、易混淆之外,銀行對理財產(chan) 品風險等級的劃分也不一致。
據記者統計,大多數銀行對理財產(chan) 品的風險評級采用五分法,但也有采用六分法的。大多數銀行,R3指代中風險,但在興(xing) 業(ye) 銀行、交通銀行則是以R4指代中風險。
“穩健”、“進取”這些含義(yi) 不統一的客戶標簽,以及產(chan) 品風險等級五分法、六分法的同時存在,加大了投資者理解和辨識理財產(chan) 品的難度。同時,給客戶打標簽的規則由各銷售機構內(nei) 部掌握,外界難於(yu) 監督其合理性,也給投資者保護增加了難度。
有分析認為(wei) ,資管新規後,銀行理財發生了三大重要變化:一是用來保障兌(dui) 付的資金池已經不複存在;二是攤餘(yu) 成本法被限製使用,銀行理財失去了淨值波動調節器;三是過去銀行理財不少投資於(yu) 有增信措施的信貸資產(chan) ,現在也已回表。因此,在銀行理財的語境裏,過去的“穩健型”與(yu) 現在“穩健型”的含義(yi) 已經大不相同,如果還沿用舊標簽而不提示變化,易對投資者形成誤導。
分類不統一的背後
銀行對理財產(chan) 品實施風險分級的依據,來自2011年發布的《商業(ye) 銀行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辦法》。各銀行根據《辦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給理財產(chan) 品定風險等級,再將兩(liang) 者進行匹配,在形式上完成了對應關(guan) 係。然而,銀行對產(chan) 品的風險評級是否合理?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否準確?二者對應關(guan) 係是否嚴(yan) 謹?《辦法》中沒有給出明確標準,現實中銀行各有各的做法。
《資管新規》出台後,銀行根據新的監管精神,加強了銷售適當性管理動作的落實。進入新階段,投資者發現,隻要在銀行做過風險評估,並真實簽字,便很難在訴訟中占據主動權。
因為(wei) 一進入訴訟,投資者發現自身陷入論證困境:投資者質疑金融機構對自己的風險評估不合理,未能實質性地達到風險測評的目的,卻又拿不出證據,因為(wei) 風險評估問卷是按照金融機構設計的邏輯來做的,問卷中每個(ge) 問題背後的含義(yi) 、分值權重,投資者並不掌握,難以質疑其邏輯關(guan) 係的合理性。大多數時候,銀行隻要形式合規,拿出投資者的簽字,便能向法庭證明“將合適的產(chan) 品賣給了合適的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李遊曾以“適當性義(yi) 務”為(wei) 關(guan) 鍵詞,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提取834份文書(shu) (除重,截至2022年7月31日),研究發現,大多數時候(62.47%),法院一般根據形式審查來判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yi) 務,即通過查看投資者是否書(shu) 麵簽字確認或者抄寫(xie) 風險內(nei) 容,或者金融機構是否做了問卷評估這些外在形式,來判斷金融機構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yi) 務。
法院在大多時候偏向形式要件審查,加劇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yi) 務形式化、淪為(wei) 走過場的傾(qing) 向。顯然,如果將“形式履行義(yi) 務”等同於(yu) “實質履行義(yi) 務”,金融機構將很難再有動力真正落實“了解客戶”“了解產(chan) 品”“客戶與(yu) 產(chan) 品匹配”“風險揭示”的這一義(yi) 務內(nei) 容,從(cong) 而對投資者造成不公平。
834份判決(jue) 書(shu) 裏,也有法官認識到這個(ge) 問題,在文書(shu) 中表示,“對於(yu) 銷售適當性義(yi) 務的履行,應當予以實質審查而非形式審查。”在“實質審查”階段,法院要探究“匹配”的合理性基礎,綜合考量財產(chan) 標準、投資經驗等重要評估因素,實現客戶意願、能力與(yu) 風險承擔相匹配。
例如,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中曾指出,既往投資經驗能否免除金融機構適當性義(yi) 務,應綜合考量既往投資金融產(chan) 品的屬性、類別等因素,根據自主投資決(jue) 定是否受到影響進行判斷。
834份樣本案例中,有14.99%的法院采取了實質標準,有22.42%的法院采取了形式+實質的綜合標準。
李遊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采用實質審查的標準更接近實質公平,但如果對每個(ge) 案件實施實質審查,也將加大審判負擔。在商事糾紛中,采取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涉及商事外觀主義(yi) 和實質公平的考量,是一項需要進行法益衡量的工作。隨著金融司法能力建設的強化,法官金融審判專(zhuan) 業(ye) 化水平的提高,理財糾紛的裁判將更加契合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訴求。
展開實質性審查,對金融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有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銀行的現實難題是,對客戶填寫(xie) 資料真實性的核查手段有限,也難以判斷客戶是否有欺瞞意圖。但這些並不能成為(wei) 金融機構將客戶風險評估淪為(wei) 走形式的理由,且相關(guan) 規定中已有明確客戶存在欺瞞等情形時,金融機構可減免責任。
近千份判決(jue) 文書(shu) 揭示司法難題
隨著資管行業(ye) 的大發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已經成為(wei) 資管行業(ye) 的基石。我國《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經過修訂,銷售適當性的要求已經成為(wei) 一項法定義(yi) 務。但銀行理財、信托等金融產(chan) 品的適當性管理規則,散落於(yu) 各部門規章和指導意見中,是法院民事裁判的參考文件,尚不能作為(wei) 統一法律適用的依據。
2018年至2019年,全國理財訴訟糾紛出現了爆發式增長。2019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九民紀要》,我國民商事審判最前沿、爭(zheng) 議最集中的疑難問題,終於(yu) 迎來了一把尺子,其中關(guan) 於(yu) 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chan) 品的責任被認為(wei) 是“史上最嚴(yan) ”。
《九民紀要》首次規定了賣方機構的適當性義(yi) 務,要求銷售機構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chan) 品、將適當的產(chan) 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
《九民紀要》雖然對於(yu) 統一司法裁判思路有一定作用,但是它仍然不是法律,效力存在局限性,各地法院對於(yu) 其理解不同,在相關(guan) 糾紛的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時常發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hui) 保險法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任自力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現階段,如果能將金融機構銷售適當性義(yi) 務明確為(wei) ‘法定義(yi) 務’,對於(yu) 投資者保護工作而言,將是一個(ge) 重大的進步。”
任自力在其“金融機構適當性義(yi) 務的理論基礎和規則完善”論文中,以“適當性義(yi) 務”為(wei) 關(guan) 鍵詞,在裁判文書(shu) 網提取135份文書(shu) (除重,截至2021年2月)發現,自2016年裁判文書(shu) 網收錄金融機構適當性義(yi) 務的案例後,樣本逐年增長。135份文書(shu) 中,金融機構勝訴案件的比例為(wei) 53.33%,部分承擔責任的為(wei) 18.52%,敗訴占比為(wei) 28.15%。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金融機構勝訴比例達到53.33%,但是相比金融機構作為(wei) 當事人的其他類型案件而言,這個(ge) 勝訴比例並不算高。可見司法機關(guan) 在投資理財的糾紛中,更傾(qing) 向於(yu) 保護買(mai) 賣關(guan) 係中的弱勢者。
在李遊提取的834份判決(jue) 文書(shu) 中,有48%的樣本被判投資者自行承擔損失,即買(mai) 者自負;28%被判賣方賠償(chang) 全部,24%被判賣方承擔比例責任。
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任自力建議,金融機構適當性義(yi) 務規則應從(cong) 幾個(ge) 方麵完善,一是應建立以功能為(wei) 導向的統一監管模式,由監管機構發布適用於(yu) 各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yi) 務基本原則與(yu) 規則,第二,區分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對於(yu) 欠缺交易能力的主體(ti) 給予以傾(qing) 斜保護,改進金融產(chan) 品的評級規則及責任分配規則;第三,明確金融機構的責任減免機製及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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