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典型案例
關(guan) 於(yu) 印發檢察機關(guan) 依法妥善
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jun) 軍(jun) 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wei) 深入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全麵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提升輕傷(shang) 害案件辦案質效,積極促進矛盾化解和訴源治理,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依法妥善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注重問題導向,結合輕傷(shang) 害案件的特點和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從(cong) 基本要求,依法全麵調查取證、審查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機製等方麵作出了規定,對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yi) 。
為(wei) 促進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nei) 容,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焦某、李某故意傷(shang) 害案”等5件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共性特點:一是注重在查清事實、厘清原委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二是注重借助各方力量,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刑事和解製度促進矛盾糾紛解決(jue) 和訴源治理;三是注重全麵貫徹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當寬則寬、當嚴(yan) 則嚴(yan) 。這些案件充分體(ti) 現了檢察機關(guan) 深刻踐行以人民為(wei) 中心發展理念,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zhong) 身邊的“小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的生動實踐,實現了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現印發你們(men) ,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1月13日
檢察機關(guan) 依法妥善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焦某、李某故意傷(shang) 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焦某,男,無業(ye) 。
被不起訴人李某,男,無業(ye) 。
焦某酒後駕駛兩(liang) 輪電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北京市朝陽區一十字路口時,與(yu) 李某駕駛的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焦某不道歉且欲離開,雙方發生口角,焦某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撕扯、糾打在一起。其間,焦某打了李某鼻部一拳,李某打了焦某麵部一拳。後經他人勸阻停止打鬥。李某報警。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焦某負全部責任。
李某當日就醫,診斷為(wei) 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經鑒定為(wei) 輕傷(shang) 二級。焦某事發後第三日就醫,三個(ge) 月後診斷出左耳感音神經性耳聾,後鑒定為(wei) 輕傷(shang) 二級。
公安機關(guan) 對焦某、李某故意傷(shang) 害案分別刑事立案,並對二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4日,公安機關(guan) 將焦某、李某故意傷(shang) 害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一)開展自行偵(zhen) 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焦某、李某均不承認打過對方麵部,並對對方傷(shang) 情提出疑問。為(wei) 查明案情,檢察機關(guan) 自行偵(zhen) 查,對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進行技術處理,查清焦某用拳頭打了李某麵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頭打了焦某麵部右側(ce) 。對焦某提出的懷疑李某初次就醫材料造假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從(cong) 李某處調取其全部就診材料,對接診的多位醫生詢問,證明李某麵部受到外力擊打,導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對李某提出的案發後焦某沒有第一時間就醫,其左耳聽力障礙與(yu) 自己沒有關(guan) 係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對接診焦某的醫生詢問,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經性耳聾可能由於(yu) 年齡大、自身疾病、擊打等多種因素引發,成傷(shang) 機製上無法確定是李某造成。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cong) 寬、刑事和解製度教育轉化促成矛盾化解。對焦某拒不認罪的情況,檢察機關(guan) 開展教育轉化,通過開示監控視頻,打消焦某的僥(jiao) 幸心理;通過開示李某的就醫材料和醫護人員證言,消除焦某的疑問;通過釋法說理,宣講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消減焦某的對抗情緒。最終,焦某自願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shu) 》。對案發後一年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且對抗情緒激烈的情況,檢察機關(guan) 了解到,焦某因患疾病、經濟能力有限、擔心無力承擔高額賠償(chang) 等因素一直拒絕和解,而李某因不滿焦某違章引發事故、先動手打人且不道歉也一直拒絕和解。對李某提出焦某酒後駕駛摩托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而公安機關(guan) 未立案追究的情況,檢察機關(guan) 查明焦某所駕駛車輛不屬機動車。檢察機關(guan) 將調查過程、結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guan) 通過向二人宣講刑事和解規定、了解雙方訴求,促成焦某向李某賠償(chang) 人民幣3000元,雙方相互諒解。
(三)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區分情形,依法適用不起訴。檢察機關(guan) 考慮焦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與(yu) 被害人和解、賠償(chang) 損失取得諒解,於(yu) 2020年2月28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對李某,經二次退回補充偵(zhen) 查和自行補充偵(zhen) 查,在案證據仍無法認定李某的行為(wei) 和焦某的傷(shang) 情存在因果關(guan) 係,於(yu) 2020年4月16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作出不起訴。檢察機關(guan) 通過釋法說理,二人均認可不起訴決(jue) 定。
【典型意義(yi) 】
(一)依法自行開展偵(zhen) 查工作。查清事實、厘清原委是認定案件事實、化解矛盾的根本。輕傷(shang) 害案件要重點查清案件起因、致傷(shang) 手段、致傷(shang) 部位和致傷(shang) 原因。自行偵(zhen) 查具有可行性的,檢察機關(guan) 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zhen) 查。
(二)辦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辦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依法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cong) 寬、刑事和解規定,把化解矛盾貫穿辦案始終,明辨是非,使當事人、群眾(zhong) 明事理、守規矩,發揮法律定紛止爭(zheng) 作用,體(ti) 現司法公正。
(三)依法敢用、善用、準確適用不起訴。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shang) 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chang) 損失、賠禮道歉並取得諒解,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guan) 可以依法決(jue) 定不起訴。
案例二
盧某故意傷(shang) 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盧某,男,農(nong) 民。
被害人孫某,男,農(nong) 民。
二人係鄰居。盧某以孫某家中作坊生產(chan) 有噪音、影響自己生活為(wei) 由經常與(yu) 孫某爭(zheng) 吵。2019年11月26日,盧某再次與(yu) 孫某發生爭(zheng) 吵,用拳頭打了孫某胸部、頭部等部位,並將孫某推倒在路邊花壇,致孫某受傷(shang) 。孫某的兩(liang) 個(ge) 兄弟獲悉後趕到現場,將孫某送往醫院。經鑒定,孫某左側(ce) 第4、5、6肋骨骨折,構成輕傷(shang) 二級。
公安機關(guan) 刑事立案後,經電話通知,盧某自行到公安機關(guan) 接受調查,並預交部分賠償(chang) 款。後被取保候審。
2020年1月9日,公安機關(guan) 將盧某故意傷(shang) 害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一)通過證據開示,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審查起訴階段,盧某辯稱雖然打過孫某,但準備離開時,孫某夥(huo) 同兩(liang) 個(ge) 兄弟對自己毆打,自己出於(yu) 防衛將孫某推倒。檢察機關(guan) 協同公安機關(guan) 進一步補充了案發時在場人員的證言,並召集盧某及其辯護人、孫某、偵(zhen) 查人員進行證據開示。在證據麵前,盧某承認自己的辯解與(yu) 事實不符,供認案發時孫某的兩(liang) 個(ge) 兄弟未毆打自己,自己不存在防衛情形,願意認罪認罰。辯護人對開示的證據及案件定性沒有異議。
(二)組織公開聽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檢察機關(guan) 走訪當地村委會(hui) ,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和矛盾緣由,並就擬不起訴公開聽證,聽取公安機關(guan) 、當事人的意見。通過聽證,盧某認可檢察機關(guan) 認定的事實、證據,願意賠償(chang) 孫某的醫療和誤工損失,孫某也表示諒解盧某,同意對盧某作出不起訴。盧某、孫某自行達成和解,盧某賠償(chang) 孫某損失11.3萬(wan) 元,出具書(shu) 麵保證,承諾不再與(yu) 孫某衝(chong) 突。雙方簽署和解協議。盧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shu) 》。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於(yu) 2020年4月7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盧某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
(三)開展不起訴公開宣布,進行普法宣傳(chuan) 。檢察機關(guan) 結合走訪情況,在村委會(hui) 組織盧某及其親(qin) 屬、孫某、村民代表、村幹部等一同參與(yu) ,開展不起訴公開宣布。檢察機關(guan) 闡述了案件的事實、性質,宣講了認罪認罰從(cong) 寬、刑事和解的規定,以及作出不起訴的理由,對盧某進行批評教育。雙方均表示以後會(hui) 理智做事,維護和諧鄰裏關(guan) 係。
【典型意義(yi) 】
(一)探索實踐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證據開示。檢察機關(guan) 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者對部分事實不認罪的案件,通過證據開示,使犯罪嫌疑人認可已查明事實,提高認罪認罰自願性。
(二)以公開聽證保證不起訴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可接受度。檢察機關(guan) 對擬不起訴案件,可以組織聽證,充分聽取公安機關(guan) 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為(wei) 案件是否作不起訴處理提供參考。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的,檢察機關(guan) 可以依法決(jue) 定不起訴。
(三)通過不起訴公開宣布釋法說理。對民間糾紛,特別是發生在鄰裏間的輕微刑事案件,檢察機關(guan) 可以組織不起訴公開宣布,增強檢察機關(guan) 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公開性和說理性,並通過以案釋法引導社會(hui) 公眾(zhong) 平和、理性處理糾紛。
案例三
王某故意傷(shang) 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香的弟媳婦),女,農(nong) 民。
被害人王某香,女,農(nong) 民。
王某的婆婆去女兒(er) 王某香家暫住期間,所住偏屋因年久失修在雨中倒塌。王某香送母親(qin) 回家時發現偏房倒塌,以為(wei) 王某所為(wei) ,遂罵王某,二人發生口角。後互扯頭發、抓扯對方並在地上翻滾,其間,王某將王某香壓倒在地,用膝蓋跪壓在王某香上身,造成王某香右側(ce) 6根肋骨骨折。王某香也咬了王某右手小指。經鑒定,王某構成輕微傷(shang) ,王某香構成輕傷(shang) 一級。
公安機關(guan) 對王某涉嫌故意傷(shang) 害案刑事立案。經電話通知,王某自行到公安機關(guan) 配合調查。後公安機關(guan) 將王某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公安機關(guan) 以王某涉嫌故意傷(shang) 害罪提請江蘇省連雲(yun) 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一)訊問、聽取意見,了解雙方和解意願。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guan) 認為(wei) ,該案係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範圍,且發生在親(qin) 屬間,有和解基礎。檢察機關(guan) 訊問王某時,王某認罪悔罪,表示會(hui) 盡力賠償(chang) 被害人損失,願意和解。同時,檢察機關(guan) 聽取了王某香的意見,王某香也表示願意和解。
(二)釋法說理,引導理性對待賠償(chang) 。雖然雙方有和解意願,但王某香要求賠償(chang) 數額高,而王某因經營不善經濟較困難。檢察機關(guan) 向雙方釋明認罪認罰、刑事和解規定和當地司法機關(guan) 會(hui) 簽的文件,解釋此類案件最高賠償(chang) 標準上限,即除犯罪嫌疑人自願支付外,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倍。後王某香自願降低索賠數額。
(三)啟動檢調對接,促成刑事和解。檢察機關(guan) 啟動檢調對接機製,司法行政機關(guan) 派駐檢察機關(guan) 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zhuan) 職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專(zhuan) 職調解員到當事人村莊了解雙方家庭關(guan) 係、糾紛症結,以及王某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王某香的治療情況,並聯係當地黨(dang) 委、政府、村委會(hui) 負責人,邀請人大代表等參與(yu) 調解,經多方共同工作,王某香同意接受王某5萬(wan) 元賠償(chang) 。當日,王某支付王某香3萬(wan) 元賠償(chang) ,王某香對王某表示諒解。2019年3月14日,贛榆區人民檢察院以無社會(hui) 危險性對王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jue) 定。
公安機關(guan) 移送起訴後,王某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shu) 》。檢察機關(guan) 認為(wei) ,王某犯罪情節輕微,與(yu) 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且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依法對王某作出不起訴。後檢察機關(guan) 和專(zhuan) 職調解員對當事人回訪,了解到當事人之間真正消除了內(nei) 心芥蒂,家庭關(guan) 係得到修複。
【典型意義(yi) 】
(一)積極促進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檢察機關(guan) 要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釋明刑事和解相關(guan) 法律規定,引導雙方理性對待賠償(chang) 問題,積極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
(二)充分發揮第三方調解力量促進和解。對有和解意願,符合和解條件的,可以由第三方調解力量主持當事人雙方調解,以促進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
(三)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應當堅持少捕慎訴。發生在親(qin) 屬間的輕傷(shang) 害案件多因瑣事引發,檢察機關(guan) 辦理此類案件應堅持少捕慎訴。對達成刑事和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jue) 定。
案例四
敖某故意傷(shang) 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敖某,男,農(nong) 民。
被害人唐某,男,農(nong) 民。
敖某駕車到貴州省盤州市勝境街道大箐居委會(hui) 黃坡口處,接叔叔敖某甲(村幹部)去處理本村事務。當敖某甲坐到車上,敖某駕車準備離開時,唐某酒後來到車旁,趴在敖某車副駕駛車門上,要敖某甲安排車第二天給自己拉土,敖某甲答應安排,要他回去休息,但唐某依然趴在副駕駛車門上說拉土的事。於(yu) 是,敖某下車將唐某拉到一旁,再次準備駕車離開。唐某又趴到副駕駛車門上說安排拉土的事,敖某下車將唐某拉開,二人拉扯時一起摔倒在地,起身後被圍觀群眾(zhong) 拉開。
當日23時許,唐某到醫院就診,診斷為(wei) 左側(ce) 5、6肋骨骨折。次日,唐某到醫院進一步住院治療。後經鑒定,唐某傷(shang) 情為(wei) 輕傷(shang) 二級。2019年2月2日,公安機關(guan) 對敖某涉嫌故意傷(shang) 害案刑事立案,後對敖某取保候審,7月2日移送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一)細致審查,梳理在案證據。敖某始終稱自己沒有毆打唐某,但考慮到雙方有拉扯行為(wei) ,且同村熟識,願意給予對方2萬(wan) 元經濟補償(chang) 。而唐某稱是敖某用腳將自己肋骨踢骨折,要求嚴(yan) 懲敖某,並要求賠償(chang) 6萬(wan) 元。檢察機關(guan) 梳理了在案證據:第一,唐某陳述,敖某從(cong) 車上下來後朝其胸部踢了三、四腳,後又朝其大腿打了幾拳,打完後開車離開,當天自己沒有喝酒;第二,多名證人證實敖某多次下車將唐某拉開,兩(liang) 個(ge) 人發生拉扯,有證人證實二人一起摔倒在地,沒有看到敖某打唐某,唐某當時歪歪斜斜,應該喝酒了;第三,敖某的供述與(yu) 證人證言基本一致,其供稱因自己要開車走,唐某趴在車上不讓離開,自己將唐某拉開,沒有打唐某,不知他如何摔倒。
(二)補充偵(zhen) 查,進一步完善證據。檢察官到案發現場查看走訪,並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希望化解雙方矛盾,但二人始終未能就賠償(chang) 數額達成一致。通過完善證據,補充的證人證實沒有看到敖某毆打唐某。檢察機關(guan) 梳理出案件關(guan) 鍵問題:第一,敖某的拉扯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傷(shang) 害行為(wei) ;第二,敖某主觀上有沒有傷(shang) 害故意;第三,敖某要否對唐某的輕傷(shang) 後果承擔責任。
(三)根據在案證據,準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在案證據證實,唐某多次趴在車門,敖某僅(jin) 是將其拉開,雖然唐某堅持稱是敖某用腳踢了自己的胸部,並否認當天飲酒,但在場目擊證人證實敖某沒有打唐某的行為(wei) ,並證實唐某當天走路歪歪斜斜,有飲酒的情況。檢察機關(guan) 認為(wei) ,唐某陳述與(yu) 客觀事實不符,遂采信證人證言及敖某供述,認定敖某客觀上除了拉扯行為(wei) 外,沒有打唐某,該拉扯行為(wei) 不是刑法意義(yi) 上的傷(shang) 害行為(wei) ,且二人同村,素無矛盾,主觀上也沒有傷(shang) 害唐某的動機、故意。該拉扯行為(wei) 導致二人摔倒,有唐某酒後自身站立不穩的因素,也有勸架群眾(zhong) 拉架時人多手雜的因素。而且,唐某酒後失態、無理糾纏,敖某將其拉開的行為(wei) 具有正當性。因此,不應將結果歸責於(yu) 敖某。後盤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yu) 2019年10月23日對敖某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
檢察機關(guan) 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後,唐某及其家人表示要申訴,反複強調是被敖某毆打所致。檢察機關(guan) 對唐某及家人耐心細致釋法說理,從(cong) 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麵逐一解釋。最終,唐某及家人認可檢察機關(guan) 的處理意見,未再申訴。
【典型意義(yi) 】
(一)正確認定刑法意義(yi) 上的傷(shang) 害行為(wei) 。故意傷(shang) 害罪中的傷(shang) 害行為(wei) 往往表現為(wei) 行為(wei) 人積極、主動實施侵害行為(wei) ,為(wei) 追求傷(shang) 害後果對被害人實施擊打。如果行為(wei) 人隻是與(yu) 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一般不宜認定為(wei) 刑法意義(yi) 上的故意傷(shang) 害行為(wei) 。
(二)正確認定刑法意義(yi) 上的傷(shang) 害故意。行為(wei) 人主動攻擊行為(wei) 不明顯,在出現被害人傷(shang) 害後果時,不應簡單將結果歸咎於(yu) 行為(wei) 人,要看行為(wei) 人是否有傷(shang) 害故意,可以結合當事人雙方的關(guan) 係、案發起因、是否使用工具、受傷(shang) 部位、具體(ti) 場景等判斷。
案例五
石某故意傷(shang) 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農(nong) 民。
被害人汪某,女,農(nong) 民。
被害人朱某,女(汪某之女),農(nong) 民。
石某與(yu) 朱某2019年8月確立男女朋友關(guan) 係,2020年12月二人分手後,石某仍心有不甘,多次通過電話及微信等方式糾纏朱某。
2021年1月2日,石某欲再次騷擾朱某及家人,於(yu) 次日淩晨1時許翻牆進入朱某家院內(nei) ,又翻窗進入堂屋外封閉的“廈屋”,推開堂屋門進入屋內(nei) ,在未找到朱某後又欲強行進入臥室。汪某聽見聲響後用身體(ti) 將臥室門頂住,並質問來人。石某在明知頂門的是年老體(ti) 弱的汪某的情況下,故意大力撞門致使汪某摔倒在地,造成汪某手部受傷(shang) 。石某進入臥室發現朱某不在,遂將朱某的行李箱拿走後離開。汪某因手部疼痛入院醫治,經查係右手橈骨骨折,於(yu) 1月22日報警。1月26日23時許,石某再次到朱某家滋擾,又翻牆進入朱某家中,發現家中無人後,將堂屋內(nei) 衣櫥中朱某的衣服等物品盜走。後因石某將衣物等丟(diu) 棄,未能進行價(jia) 格鑒定。
3月26日,經鑒定,汪某的傷(shang) 情構成輕傷(shang) 二級,公安機關(guan) 當日立為(wei) 刑事案件偵(zhen) 查。4月1日,公安機關(guan) 提請批準逮捕。6月7日,公安機關(guan) 以石某涉嫌故意傷(shang) 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移送山東(dong) 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一)全麵審查犯罪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guan) 審查認為(wei) ,在石某衝(chong) 撞臥室門之前,汪某已出言製止,而石某明知推不動門是因年事已高的汪某在臥室裏用身體(ti) 擋住的情況下,仍然大力衝(chong) 撞將門鎖撞斷,將汪某撞倒在地。石某主觀上對汪某受傷(shang) 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輕傷(shang) 的危害後果,其行為(wei) 符合故意傷(shang) 害罪的規定。石某進入朱某家中盜竊衣物並丟(diu) 棄的行為(wei) 屬於(yu) 入戶盜竊,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chan) 權益,依法構成盜竊罪。兩(liang) 次實施犯罪過程中,石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wei) 是故意傷(shang) 害和入戶盜竊的手段行為(wei) ,不再單獨評價(jia) 。
(二)注重審查犯罪情節,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石某在與(yu) 朱某分手後仍多次糾纏,兩(liang) 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shang) ,將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放入事先準備的蛇皮袋中盜走丟(diu) 棄,其行為(wei) 對兩(liang) 名被害人的身體(ti) 健康、居住安寧及財產(chan) 安全造成侵害,已涉嫌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盜竊罪;石某在案發後缺乏真誠悔罪表現,一直拒不賠償(chang) 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有再犯可能,對其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社會(hui) 危險性的發生。檢察機關(guan) 依法對石某作出批捕決(jue) 定,並綜合案件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石某提起公訴。2021年9月2日,沂南縣人民法院對石某以故意傷(shang) 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ge) 月;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ge) 月,並處罰金;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ge) 月,並處罰金。
(三)主動開展司法救助,緩解被害人生活困難。法院判決(jue) 後,被害人汪某一直未獲得賠償(chang) ,石某對判決(jue) 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chang) 也未予履行,針對此情況,檢察機關(guan) 到汪某所居住的村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認為(wei) 汪某的情況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2022年4月,檢察機關(guan) 向汪某發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一定程度緩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困境。
【典型意義(yi) 】
(一)注重對案件全麵審查、準確定性。辦案中,要全麵審查案件發生的背景,案發起因、經過、造成的後果等,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實施傷(shang) 害行為(wei) ,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的,侵入住宅的行為(wei) 作為(wei) 手段行為(wei) ,可不再單獨評價(jia) 為(wei) 犯罪,作為(wei) 故意傷(shang) 害罪的從(cong) 重量刑情節考量。
(二)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輕傷(shang) 害案件,要依法從(cong) 嚴(yan) 處理。對於(yu) 雖然屬於(yu) 輕傷(shang) 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shang) 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ye) 人員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
(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要全麵了解被害人遭受損失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對於(yu) 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開展司法救助,在解決(jue) 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shang) 而麵臨(lin) 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增進社會(hui) 和諧。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zhong)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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