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業匯票法律適用引爭議 專家認為應明確線下追索無效避免同案不同判
□ 本報記者 張維
隨著近期中國人民銀行2023年金融市場工作會(hui) 議的召開,票據法的修訂再次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熱點。會(hui) 議要求促進貨幣市場平穩運行,持續規範票據市場發展,推動修訂票據法。
票據法製定於(yu) 上個(ge) 世紀90年代,2004年修訂。在近日中國行為(wei) 法學會(hui) 理論研究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舉(ju) 辦的研討會(hui) 上,多位專(zhuan) 家指出,票據法的修訂要解決(jue) 目前司法實踐中票據規則適用不一的問題,建議統一電子票據的相關(guan) 規則,明確《電子商業(ye) 匯票業(ye) 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作為(wei) 審理準據法的地位。
2009年10月,為(wei) 規範電子商業(ye) 匯票業(ye) 務,保障電子商業(ye) 匯票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業(ye) 匯票業(ye) 務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製定並頒布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電子商業(ye) 匯票的出票、承兌(dui) 、背書(shu) 、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ye) 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ye) 匯票係統辦理。
當時,人民銀行已建成電子商業(ye) 匯票係統(ECDS)並投產(chan) 運行,此舉(ju) 標誌著我國票據市場邁入電子化時代。“與(yu) 紙質票據相比,電子商業(ye) 匯票具有以數據電文代替紙質憑證、以計算機設備錄入代替手工書(shu) 寫(xie) 、以電子簽名代替實體(ti) 簽章、以網絡傳(chuan) 輸代替人工傳(chuan) 遞四大突出特點,有效提高了商業(ye) 匯票業(ye) 務的透明度和時效性,極大地克服了紙質票據操作風險大的缺點,節省了各方交易成本,促進了統一票據市場的形成。”中國行為(wei) 法學會(hui) 理論研究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秘書(shu) 長朱崇坤說。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持票人仍沿用紙票操作習(xi) 慣,導致喪(sang) 失追索權,並因此而引發大量糾紛。應該依據《辦法》不支持這種方式的追索權,還是承認線下追索行為(wei) 的有效性,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分歧。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布。其中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製定並公布施行的有關(guan) 行政規章與(yu) 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的,可以參照適用。但司法實踐中對此還是存在理解不一、判決(jue) 結果不同的問題,由此引發了銀行業(ye) 和法律界對此問題的關(guan) 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立法規劃室原主任吳高盛在研討會(hui) 上指出,《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據票據法直接授權而製定的規範電子商業(ye) 匯票業(ye) 務的唯一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票據糾紛案件,適用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製定並公布施行的有關(guan) 行政規章與(yu) 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的,可以參照適用。在其他法律法規均未就電子商業(ye) 匯票管理作出規定的情形下,鑒於(yu) 電子商業(ye) 匯票的特殊性,《辦法》作為(wei) 專(zhuan) 門規範電子商業(ye) 匯票的部門規章,在立法目的正當、程序合法且與(yu) 上位法不衝(chong) 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wei) 審理案件的裁判依據。
天津大學教授黃太雲(yun) 提出,票據法製定實施時間早於(yu) 《辦法》14年。《辦法》是對票據法實施後發現漏洞的填補,是根據上位法的授權或者是為(wei) 了落實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而製定的具體(ti) 並且是當前唯一的規定,是金融法律法規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既符合立法法的規定,又有票據法的法律授權,填補了在電子商務迅速發展、電子票據普遍使用的背景下,票據法對現代支付手段規製不足的空白。
中國行為(wei) 法學會(hui) 副秘書(shu) 長付少軍(jun) 認為(wei) ,如果認定電子商業(ye) 匯票線下追索合法有效,則會(hui) 對電子商業(ye) 匯票的交易及市場秩序產(chan) 生如下後果:一是因持票人客觀上無法依法交付票據,導致被追索人清償(chang) 後無法獲得相應票據,無法行使再索權。二是因線下追索未被電子商業(ye) 匯票係統記載,導致電子商業(ye) 匯票係統默認持票人已對除出票人、承兌(dui) 人、保證人以外的前手喪(sang) 失追索權。三是若司法認可線下追索,會(hui) 讓法院由司法裁判機構變成票據權利的確權過戶(監管)機構。四是電子票據的當事人眾(zhong) 多,涉及一係列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一個(ge) 環節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受到破壞,就會(hui) 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票據關(guan) 係當事人或者票據基礎關(guan) 係當事人的利益。五是如果在電子商業(ye) 匯票係統之外以司法判決(jue) 的形式另行確認其他票據狀態,導致法院判決(jue) 認定的票據狀態與(yu) 電子商業(ye) 匯票係統中登記的票據狀態不一致。一直以來有一些機構試圖將電子票據行為(wei) 脫離於(yu) 電票係統外實施,如發生電票線下保證、電票線下質押、本案的電票線下追索,甚至以線下交付紙質電票(欺詐行為(wei) )等行為(wei) ,此類線下票據行為(wei) 一旦被形成潛規則並獲得支持,將誘導市場參與(yu) 者不斷嚐試利用線上電子票據行為(wei) 和線下追索行為(wei) 的衝(chong) 突來獲取利益。
如今,票據法的修訂為(wei) 長期以來存在於(yu) 司法實踐中的分歧解決(jue) 提供了良好契機。多位專(zhuan) 家指出,在票據法的修訂中,應進一步明確票據線下追索無效,可以考慮將《辦法》明確寫(xie) 入票據法,作為(wei) 法院審理的準據法,以做到同案同判,盡可能減少司法實踐中對於(yu) 法律適用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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