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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職業病認定“卡”在勞動關係確認上

發布時間:2023-04-24 15:44:00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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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個(ge) 職業(ye) 病防治法宣傳(chuan) 周。《工人日報》記者采訪了解到,一些勞動者在受到職業(ye) 傷(shang) 害之後,因為(wei) 缺少勞動合同、用工關(guan) 係複雜等原因,難以被認定為(wei) 職業(ye) 病,麵臨(lin) 維權困境。

  在鐵礦幹了13年井下采礦的河南工人張康新(化名),沒想到自己會(hui) 得職業(ye) 病,更沒想到為(wei) 了職業(ye) 病認定,僅(jin) 僅(jin) 確認勞動關(guan) 係就用了兩(liang) 年多時間。

  認定職業(ye) 病、享受工傷(shang) 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guan) 係。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國第21個(ge) 職業(ye) 病防治法宣傳(chuan) 周,為(wei) 此,《工人日報》記者采訪了解到,由於(yu) 未簽訂勞動合同、用工關(guan) 係複雜、缺少證明勞動關(guan) 係的證據材料等原因,一些患有職業(ye) 病的勞動者的維權之路步履維艱。

  跟“帶班人”幹活,確認勞動關(guan) 係耗時兩(liang) 年多

  1999年起,張康新跟著“帶班人”來到家附近的鐵礦,從(cong) 事井下打鑽、爆破、運礦等工作,沒簽勞動合同,沒聽說過職業(ye) 病,不知道其危害,也不知道井下作業(ye) 需要防護以及如何防護。直到2012年,張康新了解到塵肺病,開始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等方式進行簡單防護。

  2020年左右,張康新開始氣喘。同年8月,經當地職業(ye) 病防治研究部門診斷,張康新為(wei) 職業(ye) 性矽肺三期。根據《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申請工傷(shang) 認定,不僅(jin) 要提交職業(ye) 病診斷證明書(shu) ,還要有與(yu)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guan) 係的證明材料。

  然而,這家鐵礦認為(wei) ,“帶班人”為(wei) 承包人,張康新與(yu) 鐵礦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並非鐵礦單位職工。

  2020年9月,張康新向當地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2021年8月,當地仲裁委裁決(jue) ,“帶班人”無從(cong) 查實,鐵礦對張康新承擔用工主體(ti) 責任。想要與(yu) 鐵礦確認勞動關(guan) 係的張康新不服從(cong) 這一裁決(jue) ,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11月,當地人民法院判決(jue) 該鐵礦承擔張康新自1999年至2012年期間的用工主體(ti) 責任。

  張康新在這家鐵礦連續工作了十餘(yu) 年。手握鐵礦辦理的工作證、爆破證、入井作業(ye) 人員操作證,卻被認為(wei) 不是鐵礦職工,這讓張康新頗為(wei) 無奈,他選擇上訴。2022年,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裁決(jue) ,撤銷一審判決(jue) ,發回重審。

  2022年11月,張康新終於(yu) 拿到了重審結果。法院查明,張康新社保參保證明顯示,這家鐵礦於(yu) 2007年至2015年為(wei) 張康新參保工傷(shang) 保險,據此裁決(jue) 張康新與(yu) 鐵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確認勞動關(guan) 係這一步就走了兩(liang) 年多的時間,太難了。”如今,患有塵肺病的張康新時常感到氣喘,勞動能力也有所降低。

  用工情形複雜增加認定難度

  “職業(ye) 病是工傷(shang) 的一種情形,確認勞動關(guan) 係是職業(ye) 病診斷、工傷(shang) 認定的起點。”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如果無法證明與(yu) 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勞動者就很難進行工傷(shang) 認定申請。

  職業(ye) 病具有潛伏性、遲發性。不少勞動者出現身體(ti) 不適時,已經離開相關(guan) 崗位和用人單位數年甚至數十年。有勞動者表示,如果工作時沒有注意搜集和保存與(yu) 工作相關(guan) 的材料,患病後會(hui) 因為(wei) 無法認定勞動關(guan) 係導致難以維權。

  曾在一處金礦從(cong) 事10年打風炮工作的於(yu) 超文(化名),在離開金礦崗位20年後,被診斷為(wei) 塵肺病一期。然而,所在地的職業(ye) 病防治和診斷單位認為(wei) ,診斷書(shu) 上的“塵肺病一期”僅(jin) 為(wei) 臨(lin) 床診斷,不屬於(yu) 法定職業(ye) 性塵肺病範疇。

  如何證明自己與(yu) 金礦存在勞動關(guan) 係?於(yu) 超文犯了難。“已經過去好多年了,礦和企業(ye) 都沒有了,當時沒簽勞動合同也沒繳納社會(hui) 保險,工資是現金結算的。”找不到能證明勞動關(guan) 係材料的於(yu) 超文,沒能被認定為(wei) 職業(ye) 病。

  “有些沒有登記注冊(ce) 過的小礦、小企業(ye) ,一旦停止生產(chan) 經營活動,勞動者想找到這些用人單位都很難。”廣東(dong) 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管鐵流律師向記者介紹。此外,層層轉包、分包等用工關(guan) 係,使得勞動關(guan) 係認定愈發複雜和困難,增加了患有職業(ye) 病的勞動者的維權難度。

  還有患病勞動者反映,原工作單位出現改製、合並等變動,有“新官不理舊賬”、現單位否認與(yu) 他們(men) 存在勞動關(guan) 係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情況下會(hui) 裁判用人單位有用工主體(ti) 責任,但這與(yu) 確認勞動關(guan) 係、診斷職業(ye) 病並認定工傷(shang) 後的保障相比,還存在差距。”管鐵流表示。

  專(zhuan) 家提醒勞動者保留證據是關(guan) 鍵

  “有些用人單位不與(yu)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hui) 保險,甚至不讓勞動者留存勞動合同等材料,這給勞動者維護權益增加了難度。”陳劍峰說。不過,他指出,即便沒有一紙合同,還可出具相關(guan) 憑證證明與(yu)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guan) 係。隻要用人單位還存在,仍然可以向用人單位追責。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發布的《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yu)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ce) )、繳納各項社會(hui) 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xie) 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根據職業(ye) 病防治法,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guan) 係的職業(ye) 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麵的救助。

  “現在,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技術手段也更加多樣,勞動者想要搜集與(yu) 工作相關(guan) 的證據,隻要留心是可以做到的。”管鐵流提醒,勞動者入職時應了解自己與(yu) 用人單位是何種用工關(guan) 係,如遇到複雜用工關(guan) 係或用人單位主體(ti) 變更等情況,應有意識地搜集和保存與(yu) 工作相關(guan) 的證據。

  趙琛

  工人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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