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有堅實國際法依據
傅鑄
近期,美國國會(hui) 眾(zhong) 議院通過了所謂“中國不是發展中國家法案”,試圖反對國際組織和國際條約將中國定位為(wei) 發展中國家。美方此舉(ju) 嚴(yan) 重違反國際法,不符合國際共識與(yu) 實踐。發展中國家地位及特殊待遇由國際法確立,體(ti) 現了國際公平正義(yi) 。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由各項國際條約所確認,並為(wei) 國際社會(hui) 廣大成員所接受。不論中國發展到什麽(me) 程度,中國永遠是發展中國家一員,永遠同發展中國家站在一起。
首先,發展中國家地位是由一係列國際法確立的國家法定地位。在經貿領域,世界銀行將人均國民總收入(GNI)超過13205美元(2022年標準,每年更新標準)的經濟體(ti) 定為(wei) 高收入經濟體(ti) ,即發達國家;低於(yu) 該標準的分為(wei) 中等偏高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三類,均為(wei) 發展中國家(含中國)。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可自行主張屬於(yu) “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締約方分為(wei) 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等,《關(guan) 於(yu)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shu) 》(以下簡稱《蒙特利爾議定書(shu) 》)第一次締約方大會(hui) 更是列舉(ju) 了包括中國在內(nei) 的發展中國家名單。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係依法確定,不容剝奪。
其次,國際社會(hui) 普遍認可發展中國家在經貿、環境等領域適用專(zhuan) 門的國際法規則。在經貿法領域,早在《1947年關(guan) 稅與(yu) 貿易總協定》(GATT)就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截至2018年底,WTO協定裏有155項條款明確了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在氣候環境法領域,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強調應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特殊性;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shu) 》允許發展中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暫緩執行相關(guan) 管控措施;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規定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促進技術轉讓;1997年《京都議定書(shu) 》確認發展中國家不適用發達國家的強製量化減排義(yi) 務;2015年《巴黎協定》規定的發展中國家減排義(yi) 務較發達國家更為(wei) 寬鬆。
再次,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有著深刻的曆史傳(chuan) 承和政治內(nei) 涵,有著堅實的國際法依據,並非美國說了算。1964年聯合國第一屆貿發會(hui) 議將二戰後實現民族解放、走自主發展道路的廣大亞(ya) 非拉國家確定為(wei) “發展中國家”。毛澤東(dong) 同誌在1974年提出了“三個(ge) 世界”劃分的理論,明確表達了中國屬於(yu) 發展中國家的鮮明立場和主張。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家主席習(xi) 近平強調,中國永遠是發展中國家大家庭的一員,將堅定不移致力於(yu) 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治理體(ti) 係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我國是一個(ge) 發展中大國,仍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在國際法層麵,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由WTO機製、《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條約所確認,更是國際社會(hui) 廣大成員普遍認可的共識,不容篡改。美國會(hui) 炮製所謂“中國不是發展中國家法案”,將其國內(nei) 法淩駕於(yu) 國際法之上,是對國際法的挑戰和破壞。
最後,中國始終堅定維護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從(cong) 支持亞(ya) 非拉國家反帝反殖鬥爭(zheng) 、幫助修建坦讚鐵路,到新中國恢複在聯合國合法席位,中國與(yu) 其他發展中國家始終並肩戰鬥,結下患難真情。從(cong)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萬(wan) 隆會(hui) 議十項原則,到近年來中方先後提出的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等公共產(chan) 品,中國作為(wei) 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始終致力於(yu) 加強同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維護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大家庭的重要一員,受到發展中國家的廣泛認可和尊重。美方企圖否定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實質是脅迫中國承擔超出自身能力範圍的責任,妄圖打壓遏製中國發展,分裂和削弱發展中國家力量。美方險惡圖謀既違反國際法,也得不到國際社會(hui) 支持,注定不會(hui) 得逞。
(作者為(wei) 國際問題觀察員)
《 人民日報 》( 2023年05月08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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