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員在辦公場所沙發旁猝死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訴訟被駁
維修技術人員趙某在公司內(nei) 不幸猝死,人社部門作出“視同工傷(shang) ”認定,然而公司不服將人社部門起訴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公司訴昌平區人社局工傷(shang) 認定一案並當庭宣判。
案件回顧
趙某在某公司負責產(chan) 品維修檢測工作,從(cong) 2018年10月入職到2021年12月事故發生期間,公司未與(yu) 趙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wei) 其繳納社會(hui) 保險。該公司員工數量不多,業(ye) 務量也較少,客戶提出需求的時間通常不固定,所以趙某的工作時間相對靈活。12月7日上午,趙某獨自一人進入工作地點後再未外出。
12月8日中午,同事發現趙某在辦公場所內(nei) 死亡。之後,趙某的母親(qin) 郝某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認定“視同工傷(shang) ”決(jue) 定。但公司不服,向昌平法院起訴區人社局,要求撤銷工傷(shang) 認定。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針對趙某死亡是否屬於(yu) 工傷(shang) 展開激烈辯論。原告公司訴稱,趙某被發現時現場的工作設備未開啟,且人在沙發旁邊,鞋子擺放在附近,死亡時可能正在休息,屬於(yu) 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崗位。區人社局則認為(wei) ,一旦趙某進入工作場所,即處於(yu) 工作狀態,應當推定趙某死於(yu)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若用人單位有異議,應當承擔證明不屬於(yu) “視同工傷(shang) ”情形的舉(ju) 證責任。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昌平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最終,昌平法院當庭宣判,駁回原告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一、對於(yu)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
“工作時間”一般指單位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工作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區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隻要是與(yu) 工作相關(guan) 的準備、收尾工作,以及確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間休息等,都是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的合理延伸。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及其他視為(wei)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受傷(shang) 事實比較清楚,但受傷(shang) 經過和原因無法查清的工傷(shang) 認定,應當從(cong) 有利於(yu) 保護遭受事故傷(shang) 害職工的利益出發作出確認。
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wei) 不是工傷(shang) 的,應當承擔舉(ju) 證責任
根據《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qin) 屬認為(wei) 是工傷(shang) ,用人單位不認為(wei) 是工傷(shang) 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北京市實施〈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qin) 屬認為(wei) 是工傷(shang) ,用人單位不認為(wei) 是工傷(shang) 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該用人單位不承擔舉(ju) 證責任的,區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qin) 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決(jue) 定。
本案中,趙某雖然未與(yu) 某公司簽訂書(shu) 麵勞動合同,但其生前負責電子元器件維修工作,為(wei) 公司提供勞動,趙某與(yu) 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根據趙某手機筆記、通話記錄以及趙某之母郝某、公司提供的相關(guan) 證據,證實12月7日係趙某的上班日期,屬於(yu) 工作時間。趙某從(cong) 12月7日至12月8日在公司被發現猝死期間,一直沒有離開公司。同時,事發地點是公司辦公場所的沙發旁,距離趙某平時進行維修測試的工作崗位非常近,係同一套房屋的外間和裏間,應視其為(wei) 趙某工作崗位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另外,公司否認趙某死亡當時處於(yu)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應當對該主張承擔舉(ju) 證責任。但根據工傷(shang) 認定程序中公司提交的相關(guan) 證據,無法達到否定趙某死亡當時處於(yu)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目的,因此公司應當為(wei) 此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區人社局結合對公司人員的詢問和郝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及自行向公安機關(guan) 調查取得的證據,綜合分析認定趙某猝死時處於(yu)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並無不當。由於(yu) 趙某猝死的經過和原因無法查清,且不具有不得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或者視同工傷(shang) 的法定情形,應當從(cong) 有利於(yu) 趙某的利益出發作出確認。故昌平法院認為(wei) ,昌平區人社局認定趙某受到的事故傷(shang) 害屬於(yu) 工傷(shang) 認定範圍,予以認定視同工傷(shang) ,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企業(ye) 應自覺承擔起主體(ti) 責任,與(yu) 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為(wei) 勞動者繳納工傷(shang) 保險等社會(hui) 保險,建立完備的規章製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構築健康和諧的用工關(guan) 係。勞動者應當及時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guan) 係。申請認定工傷(shang) 的程序具有時效性,遭遇工傷(shang) 後,勞動者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高嘉陽 雙玉娥(北京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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