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共停車位,不能“一賣了之”
■ 社論
引入市場競爭(zheng) 機製來盤活公共空間資源,有利於(yu) 強化顧客導向的服務理念,也是政府以民為(wei) 本和還利於(yu) 民的體(ti) 現。
據封麵新聞報道,日前,四川省大竹縣政府發布一則“招商公告”,公開出讓該縣市政道路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產(chan) 生的停車位、充電樁和縣域範圍內(nei) 路邊停車位的特許經營權。轉讓期限為(wei) 25年,並通過競爭(zheng) 性談判方式進行招商。
四川大竹出讓公共停車位經營權並非首創,也不是什麽(me) 新鮮事。近年來,四川、浙江、陝西等多地都曾探索出讓公共停車位特許經營權,甚至掀起了一股城市出讓“熱潮”。實際上不隻是公共停車場,不少地區還公開拍賣學校食堂、公交線路、共享單車等特許經營權。
對於(yu) 公共區域產(chan) 生的停車位、充電樁等公共資源,一些人不理解政府為(wei) 何要劃線收錢並轉讓特許經營權。其實,公共停車資源屬於(yu) 國有資產(chan) ,地方政府享有處置權,可以依法依規地將其劃為(wei) 公共停車泊位並收費。
對這些區域劃線收費,不僅(jin) 可以通過價(jia) 格機製來調控停車服務供需關(guan) 係,還能促進公共資源合理配置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否則,公共空間資源閑置或經營不善,就會(hui) 帶來極大浪費。
將公共區域的停車資源開發為(wei) 特許經營項目,通過引入各種政府與(yu) 社會(hui) 資本合作(PPP)模式,是全球許多國家都在實踐的主流做法,也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典型實踐。引入市場競爭(zheng) 機製來盤活公共空間資源,有利於(yu) 強化顧客導向的服務理念,也是政府以民為(wei) 本和還利於(yu) 民的體(ti) 現。
相對來說,相關(guan) 行業(ye) 企業(ye) 擁有專(zhuan) 業(ye) 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經驗,並可以創新融資方式和商業(ye) 模式,有效解決(jue) 政府資金缺口和管理不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能一次性獲得較為(wei) 可觀的資金,既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也可為(wei) 相關(guan) 配套設施建設提供資金來源。
公共停車位特許經營權出讓是一件好事,但是政府部門要把好事做好。從(cong) 各地探索和試點來看,當前還缺乏來自中央和省級政府的指導、統籌和協調。這使不少地區的一些做法飽受爭(zheng) 議,也缺乏自上而下的有力支持。
事實上,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出台具有指導性和規範性的指導意見,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出讓特許經營權而帶來的法律糾紛和社會(hui) 矛盾。
公共停車位特許經營權出讓,要想發揮最大效果,離不開公平競爭(zheng) 和優(you) 勝劣汰。讓最有實力和信譽的企業(ye) 負責運營,才能保障公共資源高效利用。而目前來看,各地公共停車位特許經營權出讓的中標方,多數是當地國有企業(ye) 。
確保公共停車位特許經營權出讓程序是公開透明且公平公正的,同樣需要吸引包括民營企業(ye) 在內(nei) 的所有市場主體(ti) 參與(yu) 競爭(zheng) ,從(cong) 而進一步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此外,地方政府還要警惕和防範特許經營權拍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連年攀升,城市停車需求增長旺盛,鑒於(yu) 未來停車資源的稀缺性,需要避免停車空間被“賤賣”的風險。
地方政府轉讓特許經營權的初衷之一,是為(wei) 了緩解財政壓力。但不少地方政府借此通過城投公司等投融資平台企業(ye) 開展融資,應防範由此衍生的地方債(zhai) 務風險。
現實中,還有不少企業(ye) 在中標公共停車位後層層轉包,這不僅(jin) 會(hui) 帶來新問題,甚至可能導致停車管理停擺。這就需要政府加強對運營企業(ye) 的監管,警惕服務縮水、變相漲價(jia) 、捆綁消費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發生。
總之,公共停車位特許經營權出讓不能“一賣了之”,而是需要加強出讓後的管理和監督,避免公共資源的公共性缺失。政府與(yu) 社會(hui) 資本合作的前提,也是公共在前而經營在後,而非本末倒置,導致商業(ye) 利益淩駕於(yu) 公共利益之上。
因此,在特許經營權轉讓過程中,要特別加強合同設計和管理,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並通過雙方約定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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