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墜亡案一審宣判:涉事保姆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中新網5月18日電 據拱墅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18日消息,2023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吳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秀芳從(cong) 事保姆工作多年,並於(yu) 2022年6月8日經介紹受雇至陳某江、趙某家中從(cong) 事保姆工作,專(zhuan) 職照看陳家幼女即被害人陳某某(歿年21月齡)。
2022年6月14日20時許,吳秀芳帶陳某某從(cong) 杭州市某小區2幢3單元15樓乘坐電梯下至1樓,其間顧自瀏覽手機,臨(lin) 近1樓時吳秀芳不再瀏覽手機,轉向並招呼陳某某“走了走了”,20時01分13秒電梯到1樓,見陳某某手摸電梯麵板而上前製止並稱“會(hui) 有危險的”“跟著阿姨走”,01分17秒吳秀芳拉著滑板車自行出電梯,01分19秒電梯開始關(guan) 門,01分20秒吳秀芳回頭見陳某某未出電梯,試圖用滑板車阻擋電梯門未果,01分21秒電梯門關(guan) 閉。陳某某在電梯內(nei) 哭喊,吳秀芳在電梯外以“阿姨來了”“不哭”等言語安撫陳某某,並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電梯停留約30秒後自動上行。20時02分10秒電梯停至8樓,陳某某出電梯至8樓過道,後爬上8樓過道窗台,02分55秒墜樓後落至2樓平台。
而後,吳秀芳至樓上等處找尋陳某某,其間將陳某某走失情況電話告知陳某某之父陳某江。陳某江在小區內(nei) 找尋,後在2樓平台找到陳某某並送醫搶救。陳某某因顱腦外傷(shang) 、失血性休克等經搶救無效於(yu) 當日死亡。吳秀芳主動向至現場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並說明其將陳某某遺留電梯內(nei) 等情況,又趕至醫院了解搶救情況,後被公安機關(guan) 帶走調查。
法院審理認為(wei) ,吳秀芳作為(wei) 受雇照看幼兒(er) 的專(zhuan) 職保姆,負有對幼兒(er) 生命健康安全的看護責任,但其於(yu) 晚上8時許帶幼兒(er) 進入電梯後,先是顧自瀏覽手機,在電梯到達1樓後,未采用控製電梯門讓幼兒(er) 先出電梯或以手牽、懷抱等方式確保幼兒(er) 安全離開電梯,而是自己先走出電梯,導致幼兒(er) 被單獨滯留在電梯內(nei) 。吳秀芳明知對幼兒(er) 而言電梯為(wei) 較大風險場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將幼兒(er) 單獨滯留在電梯內(nei) ,以致發生幼兒(er) 單獨走出電梯並爬窗墜樓死亡的後果,其行為(wei) 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訴機關(guan) 指控吳秀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吳秀芳因過失犯罪造成1名幼兒(er) 死亡,致當事家庭陷入不幸,並給其家人造成心理創傷(shang) ,應依法懲處。綜合考慮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無防墜裝置等客觀因素,以及吳秀芳在發現被害人未出電梯且電梯門即將關(guan) 閉時,用滑板車試圖阻擋電梯門關(guan) 閉,未果後在電梯外言語安撫被害人並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後參與(yu) 找尋等具體(ti) 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吳秀芳在公安機關(guan) 上門排查時主動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cong) 輕處罰。鑒於(yu) 吳秀芳犯罪後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劣跡,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zhong) 代表、新聞媒體(ti) 記者參與(yu) 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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