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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推動網約車平台規則修改

發布時間:2023-06-01 12:52:00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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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約車因便捷性等特點,日漸成為(wei) 大眾(zhong) 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之一。近日,一起醉酒乘客被網約車司機棄於(yu) 路邊並溺亡的案件引發關(guan) 注。法院判決(jue) 司機應履行盡力救助義(yi) 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相應賠償(chang) 責任,並向案涉平台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規則持續完善。

  網約車司機將醉酒乘客棄於(yu) 路邊並取消訂單,此後乘客不幸溺亡,平台需要擔責嗎?平台規定了“無責取消規則”,就真的可以免除責任嗎?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保護乘客安全,網約車平台和司機都應承擔相應責任與(yu) 義(yi) 務。日前,在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因網約車司機拒載醉酒乘客並將其棄於(yu) 路邊,乘客意外溺亡,被告某網約車平台公司被判承擔15%賠償(chang) 責任,並向原告賠償(chang) 18萬(wan) 餘(yu) 元。

  醉酒後打車被棄於(yu) 路邊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一家餐廳與(yu) 朋友用餐,席間他喝了很多酒。用餐結束後,因醉酒操作手機不方便,保某便請餐廳工作人員幫忙在一個(ge) 網約車平台APP下單約車。

  網約車司機蔡某接單後,駕車到達餐廳門口。隨後,保某上車。然而,車輛在原地停留數分鍾後,車門又被保某打開了。大約5分鍾後,司機蔡某將保某扶下車。下車後,保某站立不穩當即倒地,蔡某未做停留驅車離開,這期間蔡某自行取消訂單。

  約3分鍾後,保某掙紮著站了起來,獨自沿河邊道路慢行。次日,他被發現溺亡於(yu) 上車點前的河道。保某家屬認為(wei) ,司機蔡某和網約車平台對保某的死亡負有責任,遂向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法院起訴索賠87萬(wan) 餘(yu) 元。

  庭審中,保某家屬認為(wei) ,蔡某在網約車服務途中自行取消訂單,將處於(yu) 深度醉酒狀態的乘客拋至路邊,導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賠償(chang) 金額的70%賠償(chang) 損失。平台公司作為(wei) 網約車司機的管理者,未盡到監管職責,應當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本案中,家屬表示不追究共同飲酒人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wei) ,本案中,司機蔡某通過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辭、不能站立躺倒於(yu) 地的行為(wei) ,應當可以判斷對方已經陷入嚴(yan) 重醉酒狀態,且處於(yu) 危險狀況,但蔡某並未采取任何措施,沒有履行盡力救助義(yi) 務,應當認定其存在過錯。同時,保某的死亡係飲酒過量、未能確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為(wei) 並非導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僅(jin) 對死亡後果承擔次要責任。

  此外,雖然蔡某未與(yu) 網約車平台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但平台對駕駛員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職責,蔡某利用平台接單從(cong) 事運輸服務,同樣屬於(yu) 網約車平台的經營範圍,平台從(cong) 中獲利。因此,本案中駕駛員蔡某未能履行盡力救助義(yi) 務而產(chan) 生的承運人責任,應當由網約車平台承擔。

  結合事實情況和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認某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15%的賠償(chang) 責任,判決(jue) 該公司支付賠償(chang) 款18.6萬(wan) 餘(yu) 元。判決(jue) 後,雙方均未上訴,平台公司及時履行了判決(jue) 義(yi) 務。

  釋法明晰何為(wei) 盡力救助義(yi) 務

  本案的核心爭(zheng) 議點之一,是案涉網約車司機是否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yi) 務。

  民法典第822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這既是客運合同的附隨義(yi) 務,也是承運人的法定義(yi) 務。而“盡力”的要求,更是強調承運人要做到力所能及。

  對於(yu) 救助義(yi) 務的時間範圍和履行方式,要求既要能幫助乘客脫離或避免危險,也要防止對承運人苛以過重的責任。首先,從(cong) 救助時間範圍上來看,運輸過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運輸工具起至抵達目的地的過程,但客運運輸具有社會(hui) 公共服務屬性,承運人救助義(yi) 務不應僅(jin) 體(ti) 現在運輸過程中,也應包括運輸前或運輸完成後承運人對乘客合理限度的關(guan) 照、提醒、警示等。

  法院審理認為(wei) ,本案中,保某上車後,蔡某與(yu) 之交談,發覺保某嚴(yan) 重醉酒,無法確認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訂單。此時,保某仍處在蔡某控製的車輛之中,蔡某理應采取措施,但其將保某攙扶出車輛,棄於(yu) 路邊而不顧,顯然不妥。

  從(cong) 履行方式上看,“盡力救助”是指承運人應根據當時的現實條件,在其能力範圍內(nei)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盡其所能對遇險乘客進行及時、合理的救助。但不能過分苛求承運人,對其救助義(yi) 務的要求不能超出承運人的合理預期和履約能力,也不能單純以消除危險結果來判斷是否盡力,否則與(yu) 權利義(yi) 務相一致原則相悖。對於(yu) 承運人明知或應知乘客處於(yu) 危險狀態,但漠視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過錯的,屬於(yu) 未盡救助義(yi) 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對乘客保某當時處於(yu) 危險狀態的判斷,不超出司機蔡某可以預見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應急報警並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應等簡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但是,蔡某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網約車平台基於(yu) 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應對司機蔡某未履行盡力救助義(yi) 務而產(chan) 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司法建議提醒平台彌補管理漏洞

  案件審判結束了,但其中暴露出的網約車管理規則的漏洞,引起了法院的重視。

  平台的管理漏洞可能會(hui) 給公眾(zhong) 造成潛在的安全風險。本案中,網約車平台的《駕駛員無責取消規則》規定:“乘客醉酒,駕駛員認為(wei) 可能危及自身安全或其他乘客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取消訂單,無需承擔責任。”即所謂的“無責取消規則”。

  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承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對於(yu) 遇險的、分娩的,或者遇有疾病等乘客,有盡力救助義(yi) 務。

  該案判決(jue) 生效後,法院向網約車平台公司發出司法建議:修改無責取消規則、強化對駕駛員培訓以及優(you) 化司乘救助。

  案涉平台公司接到司法建議後,給予逐一回複:其一,完善醉酒乘客無責取消規則。針對乘客醉酒場景,平台已嚴(yan) 格限製司機取消訂單。司機違反規則,將給予15日以上甚至永久停止服務的管控措施;其二,加強網約司機的教育培訓;其三,優(you) 化平台司乘的救助功能。通過行程分享、一鍵報警、安全專(zhuan) 線等功能,司乘人員可及時與(yu) 親(qin) 友、警方以及平台處置人員取得聯係。

  (工人日報 王偉(wei) )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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