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服”用完就退?不能放任後悔權被濫用
“七天無理由退貨”本是為(wei) 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有人利用這一規定占賣家便宜。據每日經濟新聞等媒體(ti) 報道,6月4日,廣東(dong) 廣州一網店店主發視頻吐槽稱,兒(er) 童節過後表演服被大量退貨,退貨的衣服都已經被穿過且有汗漬。無獨有偶,近期山西某高校的學生網購了一批表演服,在活動舉(ju) 辦完後集體(ti) 退貨,店家發文怒斥學校校風有問題,目前當事學校已經向店主道歉。
多數演出服往往都是在活動上穿一次,臨(lin) 時租用是較為(wei) 理想的選擇。但由於(yu) 擔心服裝衛生、尺碼等問題,一些人便盯上了電商平台,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購買(mai) 服裝後不拆標簽,用完就退。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經營者與(yu) 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用完就退”的做法,將一些人的不誠信暴露無遺。
如此,商家就該自認倒黴嗎?“七天無理由退貨”是原則,但也有例外,比如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jia) 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就不適用這一規定。同時,《網絡購買(mai) 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明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而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才會(hui) 被視為(wei) 完好。
用過的演出服存在汗漬、異味,顯然已經破壞了商品的原有品質,也會(hui) 導致商品價(jia) 值貶損較大。被退回的商品應當不影響商家的二次銷售,但用過的演出服顯然不能實現這樣的目的。一些消費者的做法其實是在濫用相關(guan) 規定和電商平台對消費者傾(qing) 斜性保護政策,如果這樣的事多起來,那麽(me) 對今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來說很可能產(chan) 生不良影響。
法治社會(hui) ,法律製度既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支持商家合情合理的訴求。上述報道中的高校出麵協調後,商家損失已經得以挽回;一些商家在向平台提供詳實證據後,買(mai) 家的退貨申請不僅(jin) 被駁回,甚至賬號也被封禁……
進而言之,如何填補規則和政策的漏洞,避免有人惡意鑽空子,還需要有關(guan) 部門一步完善相關(guan) 製度設計,以保證買(mai) 賣雙方權益的對等和平衡,畢竟,良好的市場秩序和活躍的消費環境需要多方合力打造。
馮(feng) 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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