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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 侵犯肖像權嗎

發布時間:2023-06-14 10:59:00來源: 廣州日報

  近日,多宗因為(wei) 街拍而產(chan) 生糾紛的事件,引起社會(hui) 關(guan) 注肖像權的侵害和保護問題。究竟對他人拍照,怎樣算是侵犯肖像權呢?如果隻是把他人照片保存於(yu) 自己手機裏未做他用,算是侵犯肖像權嗎?遇到肖像權被侵犯,該如何維權呢?廣州日報全媒體(ti) 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guan) 律師。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ti) 記者全傑

  除“合理使用”外 都存在侵權風險

  對於(yu) 目前流行的“街拍”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呢?如果隻是拍照保存於(yu) 自己的手機內(nei) ,而不發布或者公開,那是否也侵犯肖像權呢?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陽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吳陽說,近年來法律不斷完善,肖像權保護規則也在變化,法律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保護,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一個(ge) 明顯修改之處,就是刪除了“以營利為(wei) 目的”的構成要件。

  “法律所規定的‘製作’,是指通過拍攝、雕塑等方式再現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因此,未經肖像權人允許,擅自拍攝他人肖像的行為(wei) ,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權。”吳陽說,隻要用手機拍到對方,屬於(yu) 法律上的製作行為(wei) ,如果未得到對方允許,就屬於(yu) 侵權;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

  合規新聞拍攝不屬於(yu) 侵權

  不過,吳陽也指出,法律上也有“除外”的情況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wei) 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1)為(wei) 個(ge) 人學習(xi) 、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nei) 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2)為(wei) 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3)為(wei) 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guan) 在必要範圍內(nei) 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4)為(wei) 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5)為(wei) 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wei) 。

  “如果確實是為(wei) 新聞報道需要而拍攝,可以不經同意。但也有一個(ge) 前提,就是不可避免的拍攝、使用、公開,也就是說,能避免的還是盡量避免,實在無法避免,才可以拍攝。”吳陽說。

  懷疑肖像權被侵犯可報警

  近日,地鐵上有女子懷疑男子偷拍,要求男子不能離開並檢查手機。廣州日報全媒體(ti) 記者之前在采訪一樓盤陽台被台風吹落的事件時,也被物業(ye) 保安員搶奪手機。

  那如果懷疑肖像權被侵犯,該怎麽(me) 辦?

  廣東(dong) 德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傑指出,最佳做法是立即現場報警,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依規處理。

  “任何人都無權檢查他人物品,人身物品都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懷疑自己被侵權,理應報警,在公安部門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依法依規處理。”陳傑說,如果自行采取不適當的行動,引起不當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覺得肖像權名譽權被侵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訴。”廣東(dong) 德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傑說,如果因為(wei) 對方侵權行為(wei) 而造成工作或者生活等方麵的經濟損失,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chang) 。(廣州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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