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 主要變化在這5點→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今天(6月26日)至6月28日在北京舉(ju) 行。全國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昨天(25日)召開記者會(hui) ,公布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將審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對外關(guan) 係法草案、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會(hui) 議關(guan) 於(yu) 提請審議愛國主義(yi) 教育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guan) 於(yu) 提請審議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的議案等。
其中,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次會(hui) 議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於(yu) 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89人提出的167條意見。
據介紹,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hui) 公眾(zhong) 主要就保護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係統、健全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製度、加強排汙口監測、強化公眾(zhong) 參與(yu) 等提出了意見建議,部分意見經研究予以采納。發言人臧鐵偉(wei) 表示,陸源汙染防治,已成為(wei) 海洋環境保護中的關(guan) 鍵一環,也是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重點完善的內(nei) 容之一。為(wei) 了加強陸源汙染防治,加強陸海統籌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製度建設,擬作出相關(guan) 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發言人 臧鐵偉(wei) :一是增加規定從(cong) 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海洋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二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陸海統籌的原則,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製度的銜接協調。三是明確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執行排汙許可證關(guan) 於(yu) 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濃度、汙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監測等要求。四是要求排汙口的責任主體(ti) 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監控、自動監測。五是要求建立健全近岸水體(ti) 、入海排汙口、排汙管線、汙染源全鏈條治理體(ti) 係。
擬調整行政複議管轄
方便老百姓"找對門"
此外,將提交審議的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完善行政複議範圍的有關(guan) 規定,將行政賠償(chang) 決(jue) 定納入行政複議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發言人臧鐵偉(wei) 在發布會(hui) 上介紹,此次修改行政複議法,對行政複議管轄進行了調整,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將會(hui) 帶來相應變化。修訂草案對行政複議管轄作了調整,主要是貫徹行政複議“便民、為(wei) 民”的原則,發揮化解行政爭(zheng) 議的主渠道作用。一方麵,將分散在各部門的行政複議職責進行有機整合,讓老百姓第一時間“找對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另一方麵,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便於(yu) 優(you) 化行政複議資源配置,將分散的職責進行有機整合並實現重心下移,將矛盾解決(jue) 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發言人 臧鐵偉(wei) :對申請人來說,調整以後的最大變化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不服的,以前是選擇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現在是統一向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注意的是,對海關(guan) 、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guan) 、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guan) 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不服的,管轄機關(guan) 未發生變化,仍然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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