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加入兒子班級群被拒 學校是否侵犯了家長監護權?
老王最近有點煩,自己先後兩(liang) 次申請加入兒(er) 子小王的班級微信群均被學校以小王不同意為(wei) 由拒絕。老王認為(wei) ,學校已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遂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向其書(shu) 麵賠禮道歉,並賠償(chang) 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wan) 元。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jue) 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請。
【案件回放】
原告老王訴稱,其與(yu) 妻子離婚後,小王一直由前妻撫養(yang) 。因前妻阻撓,自己已多年未見孩子。為(wei) 此,自己曾聯係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隻說了大致情況,不明確告知小王的各科目期中、期末成績。此後,自己先後兩(liang) 次要求加入班級微信群,但均遭到拒絕。老王認為(wei) ,學校以征求小王意見為(wei) 由拒絕其入群的行為(wei) 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導致小王脫離了自己的監護,損害了親(qin) 子關(guan) 係。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學校辯稱,小王現是初中生,與(yu) 老王係父子關(guan) 係。學校沒有讓老王進入班級微信群的決(jue) 定是經征求小王意見後作出的,該行為(wei) 並未侵犯老王的監護權。且學校也沒有義(yi) 務同意老王進入班級微信群。即使老王不進入班級微信群,其也可以聯係學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況。而事實上,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實向老王告知過小王的在校表現,故認為(wei) 學校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本案中,學校未準許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群不構成對老王監護權的侵害,理由有三:
一是學校已向老王告知過小王的在校表現,老王申請入群兩(liang) 次遭拒後,並未再向班主任、其他任課老師或學校提出要求了解小王的有關(guan) 情況;
二是收到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群的申請後,學校征求小王意見不屬於(yu) 過錯。小王雖係未成年人,作為(wei) 初中生,有能力就與(yu) 其日常生活、學習(xi) 關(guan) 係密切的問題發表意見。學校征求意見的行為(wei) 已足以讓小王知悉老王了解其學習(xi) 生活的意願,不會(hui) 讓小王造成老王對其不聞不問的誤解;
三是本案爭(zheng) 議的根源在於(yu) 老王認為(wei) 其對小王的探望權因前妻阻撓而無法實現,但未就此提出相應主張,而學校係教育機構,不宜解決(jue) 家庭糾紛。法院最終判決(jue) 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老王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jue) 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微信的普及,花式建群悄然成為(wei) 社交風潮。家長群便是眾(zhong) 多微信群中的典型代表。一群在手,父母足不出戶便能輕鬆掌握孩子的在校種種。那麽(me) ,學校如果拒絕家長入群,是否侵犯了其監護權?
我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yu) 子女的關(guan) 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ang)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yu) 子女仍有撫養(yang) 、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yi) 務。該條款明確了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職責,確保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本案中,老王雖和妻子離婚,但其對小王的撫養(yang) 、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yi) 務不因離婚而消除。其作為(wei) 小王的監護人,負有對小王的人身、財產(chan) 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的義(yi) 務。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chan) 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那麽(me) ,學校拒絕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群是否侵犯了老王的監護權呢?我們(men) 可以從(cong) 侵權行為(wei) 的一般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首先,學校的行為(wei) 是否具有違法性?根據我國《教育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學校負有以適當方式為(wei) 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ye) 成績及其他有關(guan) 情況提供便利的義(yi) 務。在保護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學校應視情況緊急程度采取電話、微信、短信、電子郵件、家訪、到校麵談等方式向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履行相應的通知和告知義(yi) 務,並在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要求知悉受教育者在校情況時積極予以配合。本案中,小王的班主任曾應老王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現,而拒絕入群和告知具體(ti) 成績均係征求小王意見後作出。此後老王也再未向學校或在校老師了解過小王的相關(guan) 情況,因此,老王關(guan) 於(yu) 學校沒有提供相關(guan) 便利的主張並不成立。
其次,學校征求小王意見後拒絕老王入群是否存在過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情況,在作出與(yu) 未成年人權益有關(guan) 的決(jue) 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這也與(yu) 《民法典》第35條確立的“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原則相吻合。本案中,小王雖係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但能正確理解拒絕向老王告知具體(ti) 成績、允許其入群帶來的影響,且上述事宜涉及高度個(ge) 人化的決(jue) 定,在符合小王年齡、智力的基礎上應賦予其充分的話語權,尊重其自主判斷後作出的決(jue) 定。舉(ju) 重以明輕,小王的監護人尚且需要尊重其真實意願,那麽(me) ,學校征求小王意見的舉(ju) 動更無可厚非了。
最後,學校拒絕老王入群並沒有妨礙老王監護權的行使。老王仍可通過其他溝通方式向學校和在校老師了解小王的在校情況。學校征求小王意見本身就足已讓小王知悉老王關(guan) 心其學習(xi) 生活,不會(hui) 給小王造成親(qin) 子關(guan) 係淡漠的誤解。綜上,學校不存在侵犯老王監護權的行為(wei) 。
除了通過學校了解小王的學習(xi) 生活情況外,老王也可以通過行使探望權增進父子感情。如前妻不配合,老王可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權,對於(yu) 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guan) 個(ge) 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製措施。在滿足特定條件時,老王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第56條之規定,提起變更撫養(yang) 關(guan) 係之訴。
(文中人物均係為(wei) 化名)
文/蒙向東(dong)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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